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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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印制管理,保证印刷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俳缁嶂饕逦镏饰拿骱途裎拿鹘ㄉ瑁莨液捅臼∮泄毓娑ǎ贫ū景旆ā?
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制的国营、集体和个人印刷(排版、制版、装订)厂(以下通称印刷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
第三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非法印刷活动。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非出版单位未经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制的和出版单位违反出版规定印制的各类图书、报刊等均为非法出版物。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制管理工作。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印制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印刷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承印报刊和图书的印刷厂还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印制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的印刷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技术的领导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印刷场所和维持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四)有保证出版物印制质量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印刷厂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内容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停业、歇业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版物印制管理
第八条 印刷厂在承印出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印本省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社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本省报刊社(编辑部)交印的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编辑部)出具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必须有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
(三)承印本省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出版物的内外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应收验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和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承印外省音像出版单位的上述出版物,还应收验陕西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
(四)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一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的出版物,一律凭我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六)承印带有商品广告的出版物,必须有我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印刷厂必须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以上批件、发排单、付印单、审批单、准印证、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 印刷厂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编辑部)等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和其他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严禁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自行发行销售。
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和供给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以个人名义交印的出版物。严禁盗用国家出版单位名义或伪称出版单位搞非法出版活动。严禁承印走私入境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印刷厂和机关内部印刷厂外,其他印刷厂不得承印各种密级的文件和具有秘密性质的内部材料及重要会议文件等专用印件。
第十二条 印刷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文化)和公安机关报告:
(一)伪造或仿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工作证及各种票证和机关文件;
(二)印刷非法团体、机关的专用介绍信、信纸、信袋等;
(三)印刷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书刊宣传品;
(四)印刷未经批准的报刊、图书等。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自觉抵制非法出版活动的印刷厂和个人,由出版(文化)行政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办法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之一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新闻出版(文化)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所有非法收入;
(四)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
(五)追究印刷厂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印刷厂的合法权益,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印刷厂和个人对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处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生效。
第十七条 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查处单位办案费用补助,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专项核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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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将《2003年减免税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促进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免税普查。通过普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等方式,为纳税人服务,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普查的范围
1.普查对象。限定在2003年底前所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
2.概念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减少其计税依据或从其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即纳税人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3.减免方式界定。此次普查按照减免税办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包括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其他退库减免和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
4.税种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包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农业五税、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免和出口退(免)税。
5.时间界限。此次普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即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政策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2003年度已审批,但当年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普查方法
这次减免税普查以表格调查方式进行,全国统一调查表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上报格式。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包括公司)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均全部发放《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应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计算填报;没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也须填写“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并交回《调查表》。(《调查表》及填报说明请见附件1、2)。
2.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测算表》及测算方法见附件3) 。
3.纳税人可报送纸质调查表,也可采用总局统一制作的减免税调查软件(企业版)以软盘方式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上报的,须由各基层税务机关自行设计网站网页。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数据,要指定专人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并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减免税调查软件(机关版)逐级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5.国税、地税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组织普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要按所管税种分别实施调查。国、地税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交换工作,以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机关双方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即时转交另一方。
6.《调查表》由各地按照《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纳税人使用的调查软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测算软件和汇总上报软件及使用说明由总局统一制作,并以网络方式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chinatax.gov.cn/xz.jsp),或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复制软盘发放。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减免税普查,充分认识开展减免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减免税普查的公告》(下称《公告》,见附件5),并在税务报刊、网站发布减免税普查消息;基层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或在办税场所张贴《公告》,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2.要把这次减免税普查和送政策上门,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普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整理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见网站:WWW.chinatax.gov.cn),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方法。要统筹安排,计统、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计统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4.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人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消号办法,将调查户填报的“纳税登记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相核对,使所有纳税人都参加普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5.各级税务机关对普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总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调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各级税务机关须将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普查报告于9月底前,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将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

附件:
1.《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表说明
3.《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03年减免税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检查落实活动公告
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怀念谢老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陈朝晖


闻知谢老辞世的消息,是在去年一个夕阳斜照的黄昏。那时的确有些震惊,因为我在2002年岁末出版的《私法》上还拜读到谢老的大作。老一辈法学家长寿者颇多,近几年又不断见到谢老的新作问世,所以我曾坚信谢老当仍十分健康,未想如此出乎意料之外,同时也不禁感喟谢老曾经无奈中断20年的学术生涯,竟延续到谢老最后的日子。当晚打开电脑,看到一篇篇深情的悼念文字,一位博学而又宽厚的长者形象在我脑海中愈发清晰起来。然而,尚在求学的我当时只是一个观者,因为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此近经年,想把久久不能平抑的怀念写出来,尽管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
因为本科就读于一所并不以法学见长的大学,我最初听闻谢老的名号,竟然已到大四。当时我的同学围绕一份印刷不清楚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在争论一部指定参考书《票据法概论》的作者是究竟是“谢怀柑”还是“谢怀梧”。正不可开交之际,一位同学忽然说可能是“谢怀?颉卑桑?氲降笔苯淌诠?痉ǖ恼鹏忱鲜Γㄖ泄?缁峥蒲г海保梗梗方烀穹ㄑР┦浚┰?崞鹫飧雒?郑?皇奔浯蠹一腥淮笪颍?⒂纱艘淦鸩痪们罢爬鲜ι峡问彼?孕焕弦欢伍笫拢耗澄谎芯可?谋弦德畚拇鸨纾?闹凶⒔糯τ小兜鹿?本莘ā返囊欢喂娑ā5笔毙焕献魑?鸨缥?被岢稍保?矢醚芯可?兜鹿?本莘ā纺囊惶跤写斯娑āR蛭?焕隙浴兜鹿?本莘ā防檬煊谛兀??薮颂醴接写艘晃省??爬鲜?馐退怠4鸨缯叽是睿?坏妹餮韵底??美础P焕纤煺?娲鸨缯撸?侵苯右?枚ㄒ?疵髯??龃ΑD谴蔚囊蛔种???蠹腋髯粤阈堑募且淦创粘稣饧??拢?业哪院V屑侨×酥窝а辖鞯男焕稀?br> 我大学毕业后攻读经济法学研究生,恩师对我民法的学习也时时督促。然民法博大精深,我常常感觉对具体实践问题还好把握,但上升到理论就一头雾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时再读谢老的著作,便有茅塞顿开之感。印象深刻的是我知道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却对为什么物权一定要实行法定主义一直心存疑问。后来读到谢老在《人大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言“债权只涉及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涉及一个物权人与全社会的关系,所以物权法必须要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就是这样简短而简单的一句话,解除了困扰我多年的困惑。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我去年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到远离故乡的一所学校任教。由于一段不愉快的经历,我一度也曾万分失落、无限怅惘。此时再读谢老的《毕业六十年》,但觉与谢老的坎坷经历相比,眼前的困境根本微不足道;与谢老的宽宏达观相较,我更加自愧不如。是啊,可以在讲台上高谈阔论,可以在图书馆畅游书海,可以徘徊于文人雅集,可以专注于著文立言,对一个学人而言,夫复何求。
如今我站在三尺讲台忝为人师,讲到物权法定主义,自然地将谢老的论述讲述给我的学生;指导学生论文,也不禁提起谢老的那段轶事劝诫学生严谨求证、学做真人。学者也许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分别,一样的无权无势;然而学者又的确不平凡,他们的学说和品格常泽被深远。我和谢老不曾会面,无缘得到谢老的言传身教,然而谢老的学术造诣和人格力量,仍然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我每忆及此,除了唤起对谢老的敬重和怀念,更多的是感受到自身的责任,从而时时铭记为人师表、精研覃思,唯恐误人误己、贻害苍生。
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境界高低,各有分晓,人们对他的离开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反应:一为“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二为:“孔乙己还欠十九个钱呢”;三为“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如今谢老离开我们近一年了,除了亲朋故旧、门生弟子,还有许多未曾谋面的人也在怀念谢老。这是另一重境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