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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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3日

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行为,减轻不合理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河北省向上乱收费、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民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费用(以下简称收费),或向民营企业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基金、赞助的单位与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我市私营企业和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财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工作。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要管好自己的下属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为佥收费,除此之外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该降低的收费标准均应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凡新增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市物价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省氢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应将国家现行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向社会颂。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也要颂本系统的收费项目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收费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证一书一卡”的收费制度,即《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交费登记卡》。《交费登记卡》由市、县(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印制,民营企业持有。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进入民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一证一书”和收费人员的《执收资格证》,还必须认真填写《交费登记卡》,并开具国家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树立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支付佥收费,抵制乱收费。对证、书不全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或不出具规定票据的收费部门和单位,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收费部门和单位需进入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应按《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收取,收费时间要知觉集中。按月收费的,一般应集中在每月初的1-5日内收取;按季收取的,一般应集中在第季的第一个月初的1-10日内收取。

  在全市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衽标款分离或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上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被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仍不终止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未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执收资格证》收费,未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时间到企业收费的;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输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收费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押金、保证金的;

  (九)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变相收费的;

  (十)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代理服务收费,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收取会费,或把收取会费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办理证照、票据、手续等先决条件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中乱收费行为的,由县以上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一)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累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有其余各项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性的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害的,应当贪污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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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伊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补偿标准按照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的土地用途等级地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按土地证书面积、地域位置、土地等级及所在地域的基准地价的10%给予补偿。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按城市规划调整意见和规划需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本办法土地补偿指占用城镇国有存量土地的补偿,不包括农用地转用项目占用的土地,以及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不予补偿。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用地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建设用地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 “禁传销,保亚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直销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做好 “禁传销,保亚运”工作的通知

直字〔2010〕41号


广东、江西、福建、湖南、广西、海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经济检查、竞争执法)处(局、总队)、公安厅经侦总队:

2010广州亚运会即将举行,这是继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承办的又一项重大国际活动,对于促进亚洲各国体育交流,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伟大成就具有重要意义。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力整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15日,在广东及其周边六省区开展“禁传销,保亚运”专项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精心组织,迅速部署。六省区工商、公安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 “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禁传销,保亚运”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掌握情况。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紧密依托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结合人口普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出租屋、旅店等流动人口密集、情况复杂区域的检查,及时发现、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中确定打击和防范重点。

三、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以“资本运作”、“西部开发”、“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活动;坚决打击以各种名义诱骗少数民族群众、退伍军人、农民工、学生参与的传销活动。大力整治传销活动长期聚集、反复出现的重点地区,对向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其他省份的协作请求,及时全力配合,增强打击和整治的效能。

四、加强宣传,警示群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警示教育广大群众拒绝传销、远离传销,防止被诱骗参与传销违法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提示。

五、化解隐患,确保稳定。坚持打击与维稳并举,重在维稳的原则,预警在先,防范在前,及时发现、化解各种隐患,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对发现传销人员扬言到广东上访滋事的信息,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落实查控措施,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综合治理,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和“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推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重点对象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监控。同时,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此项工作将纳入2010年度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请于12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公安部

直销监督管理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