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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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临沂市《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智力资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素质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条 培养一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技尖人才。
  一、做好人才培养选拔工作。实施“123育才工程”,即通过培养选拔,力争到2005年前,有10名左右在国内科技界具有领先水平的高级专家,20名左右在省内科技界具有领先水平的高级专家,300名左右市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
  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委省政府“222”育才工程入选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
  二、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通过选拔和考试,每年遴选10名左右40岁以下有较好外语基础的优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送到国内名牌大学、科研机构深造或到国外学习、研修。
  每年组织一至二批市学科技术带头人和技尖人才赴国外短期培训。对高科技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每三年安排一次专题进修。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自费出国留学。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读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我市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补发读研究生期间的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学费。自费到国外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学成后回我市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条 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及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大企业、大公司、商务基地或国内发达地区研修或挂职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采取举办高级研修班等形式,每年组织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人才培养基地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五条 培养一批高素质党政干部。
  每年组织选拔一定数量大学本科毕业,40岁左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和30岁左右的科级干部参加重点高校党政领导干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高级研究班学习。
  选择有较好外语基础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县处级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外进行培训。
  选拔德才兼备、具有管理才能的高层次专家,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构成有较大的改善。
  第六条 加快培养农村和农业科技人才。
  落实优惠政策,稳定和加强农村和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盘活现有人才资源。实施乡土人才开发工程,加快乡土人才培养步伐,继续做好乡村科技副职、优秀科技人才和农村科技大王的选拔工作,形成一支宏大的、多层次的农村人才队伍。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 通过多种渠道引进国外智力。
  引进一批国外专家(含华裔、华侨专家),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和企业进步的难题;加大农业引智力度,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建立国际人才资源库。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讲学,参与技术诊断和设计。采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外专家。
  对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沂蒙友谊奖”或“临沂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海外留学人员。
  成立临沂市留学人员联谊会,设置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为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积极提供人才、科技信息,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通过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高新技术人才来我市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来我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创业初期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给予的工作启动经费要高于市政府给予的资助额度。对于需要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而经费有困难的,择优予以资助。
  对获博士学位来我市工作并定居的急需紧缺海外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市财政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安家费,其他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自主商定;对其随归的子女,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小学学习;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运用多种手段引进国内人才智力。
  引进人才可以采取调动方式,也可以采取长期聘用、临时聘用、担任兼职顾问等形式。引进科技成果可以一次性买断,也可以通过入股、多次引进等方式来实现合作。
  对引进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拨给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在我市落户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对其家属子女在落户、就业、上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章 人才使用


  第十条 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企事业单位用人制度。
  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聘任制度,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按照“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任制和聘约管理。
  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破格条件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延缓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延缓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高级职务设岗指标。
  第十一条 健全人才市场,优化配置人才资源。
  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尽快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展人事代理业务,搞好人才测评,建立人才信息网络,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全面服务。
  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除部分高层次或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外,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
  第十二条 强化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一、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奖励。工业项目奖额按获益单位生产新产品或应用新成果后,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总额的5%一次性提取。农业新技术项目两年内增效1000万元以上或年增产幅度15%以上的,奖额按两年内增效总额的0.5%一次性提取。属于集体成果的,成果首位完成人员奖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所需费用原则上由项目、成果获益单位负责支付,列入生产成本。对农业项目,其奖金由财政列支。
  凡在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科技星火二等奖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获奖等级和效益情况分别给予5000-20000元奖励,其中首位人员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定期评选一批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科教兴市功臣”或“劳动模范”称号。
  二、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待遇。对企业和不需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可以完全放开,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商定。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内其他单位提供项目指导、技术咨询服务。
  提倡技术参股,允许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科研成果入股或投资,在其成果所形成的效益中分红。
  对被评为市级学科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的,市政府将其特殊津贴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对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急需紧缺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4万元。
  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和疗养。
  三、注重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各级政府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筛选论证和重大决策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临沂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财政设专户管理,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赠。企业或个人赞助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用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临沂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市内高层次人才的培训、津贴补助等。
  高层次人才从事高科技项目研究、创办高科技企业,市政府根据具体项目和财力情况,直接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制度。
  每年筛选3—5个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能大幅度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吸引高层次人才,引进先进技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建立全市人才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指导人才开发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人才开发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以前关于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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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的对象是指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监察、农经、民政、人社、物价、住建、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间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全额支付到位。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房屋装饰(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属于历史性建房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

  (二)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按合法用地认定;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自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扣除10%的办证费用后给予补偿。

  对符合上述条件并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必须改造的危房,在原址按原面积原层高进行翻修改建后的村民住房,报市国土资源局和鹤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联合审查,在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对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房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自拆补助:

  (一)违法建筑在限定的自行拆除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按砖木(含木)50元/平方米、砖混100元/平方米、框架200元/平方米给予自拆补助;

  (二)属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建设的,按2007年7月1日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自拆补助标准的50%给予自拆补助;

  (三)属2008年6月30日后建设的,不予补助且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已进行过拆迁补偿安置,但仍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购买安置房及货币安置补贴。市征收安置办公室对已购买安置房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并报规划、国土资源、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已购买安置房或已领取安置补贴的农户再次占用土地建设建(构)筑物一律视同违法建(构)筑物予以无偿拆除。

  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比照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村民房屋采用货币安置和统规新建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征收人以一定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的方式。对要求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村民应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统规新建安置是指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组织修建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对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村民,市人民政府按相应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规新建安置房的建设、分配方式及货币安置等具体事项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以“一村一地”的模式在安置区内按240平方米/村的标准配置出让土地给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被整体拆迁的村组织发展用地,并由项目单位进行统归新建。

  村民安置房屋建设收费按照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房建设收费标准收取。

  安置区规划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怀化市城区村民安置点规划,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调整规划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村民安置工作与怀化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同步实施。

  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报批时收取的20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和土地纯收益的20%拨付至鹤城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怀化经开区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办法由鹤城区人民政府和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征收补偿、土地报批、三通一平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业主承担,安置用地报批工作由项目业主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

  第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将自己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人按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被征收人不再按照本办法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合法建(构)筑物,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收安置机构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安置房屋及安置费用或者重复安置房屋及重复领取安置费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尚未按征地协议实施拆迁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拆迁安置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办法施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2009年3月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2009年5月1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2009年12月1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协[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但最低不得少于30名。
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时,对师资配备、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各地方协会应及时将其认可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二、为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地方协会可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参加视频点播的学时。视频点播学时依据《制度》第五条中“其他形式”继续教育进行确认,每个培训周期确认的视频点播学时数不超过32个。
对于当年仅参加视频点播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组织统一考试,检查培训效果。成绩不合格的应参加强制面授培训。
事务所根据规模及内部管理情况,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必须参加面授培训。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一定数量的面授培训。
三、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应当提前向分所所在地方协会报备。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在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报分所所在地方协会确认和记录所获得的学时。
四、注册会计师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存在《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经所在地方协会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在培训周期第二年上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当年应完成不少于3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制度》规定的继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持执业水平、职业道德和职业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注册会计师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应尽的会员义务。各地方协会应严格贯彻落实《制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未达到相关制度规定标准和培训项目管理要求的,不予确认学时。
六、对于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七、各地方协会应完善培训管理手段,充分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地录入培训项目信息,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尊重和保障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力,敦促注册会计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员工考核体系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包括:上年度内部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