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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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的步伐,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的投资方向,并为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禁止投资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确定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造成当前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项目;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和技术替代的项目;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严重的项目。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7个行业,共201项内容。今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调整本目录。
三、本目录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背本目录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目录涉及到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为制止重复建设,加快行业调整和改组步伐,国家经贸委13日公布了《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目录如下:
一、钢铁行业
1 新建高炉炼铁项目
2 新建转炉炼钢项目
3 新建电炉炼钢项目
4 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设备项目
5 炭化室小于4米的焦炉项目
6 90平方米及以下炼结机项目
7 复二重线材轧机项目
8 横列式小型轧机项目
9 直径76毫米及以下热轧管轧机项目
10 叠轧薄板机组项目
11 初轧机项目
12 开坯用中型轧机项目
13 新建铁合金电炉项目
14 新建铁合金高炉项目
15 热轧硅钢片项目
二、有色金属行业
16 新建粗铜冶炼项目
17 新建电解铜项目
18 新建铜加工项目
19 新建10万吨/年以下电解铝项目
20 新建铝加工项目
21 新建铜冶炼项目
22 新建5万吨/年以下锌冶炼项目
23 新建镁冶炼项目
24 主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低于百分之六十的各类矿采选项目
25 自焙槽电解铝项目
三、煤炭行业
26 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晋陕内蒙古地区15万吨/年;新甘宁青、京津冀、东北及华东地区9万吨/年;西南及中南地区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及不稳定煤层3万吨/年
27 采用手工开采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的煤矿开采项目
28 脱硫措施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各类高硫煤矿项目(全硫大于百分之三)
29 矿井资源回收率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新建煤矿项目
四、黄金行业
30 日处理金精矿1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31 小混汞碾提金项目(含混汞提金工艺)
32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33 年处理矿石5000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34 日处理岩金矿石25吨以下的采金点项目
35 年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金点项目
五、石化行业
36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37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
38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9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
40 低硫原油常减压装置
41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六、化工行业
42 石墨阳极法烧碱项目
43 新建纯碱装置
44 小联碱装置
45 联醇装置
46 4万吨/年以下硫酸装置
47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48 新建碳酸氢铵生产线
49 甲胺磷农药项目
50 久效磷农药项目
51 甲基对硫磷农药项目
52 对硫磷农药项目
53 林丹农药项目
54 五氯酚农药项目
55 氧化乐果农药项目
56 水胺硫磷农药项目
57 敌百虫农药项目
58 甲基异柳磷农药项目
59 甲拌磷农药项目
60 三氯杀虫酯农药项目
61 速灭威农药项目
62 混灭威农药项目
63 克百威农药项目
64 灭多威农药项目
65 三氯杀螨醇农药项目
66 杀暝腈农药项目
67 电石生产装置
68 四氯化碳项目
69 1万吨/年以下干法造粒炭黑项目
70 力车胎项目(自行车胎和手推车胎)
71 汽车斜交胎项目
七、医药行业
72 维生素C项目
73 青霉素项目
74 氯霉素项目
75 磺胺嘧啶项目
76 新诺明项目
77 利福平项目
78 氟哌酸项目
79 布洛芬项目
80 呋喃唑酮项目
81 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82 卡那霉素项目
83 一次性注射器项目
84 一次性输血器项目
85 一次性输液器项目
86 药用铜锡软膏管项目
87 药用天然橡胶塞项目
88 手工胶囊项目
89 直颈安瓿项目
90 片剂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91 硬胶囊扩大加工能力项目
八、建材行业
92 平板玻璃原片生产线
93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94 年产50万件以下的隧道窑卫生瓷生产线
95 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项目
96 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97 纸胎油毡生产线
98 陶土、白金坩埚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九、电子行业
99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十、机械行业
100 新建凿碉机制造项目
101 新建2机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102 新建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103 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104 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105 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106 新建矿石破碎机制造项目
107 新建磨矿机制造项目
108 新建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109 新建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110 新建选矿、选煤设备制造项目
111 新建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112 新建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13 新建矿用、环保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真空、加压式)制造项目
114 新建三轮农用运输车整车项目
115 新建四轮农用运输车整车项目
116 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117 新建2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18 1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19 新建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120 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121 新建车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2 新建铣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3 新建钻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4 新建磨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5 新建插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6 新建拉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7 新建刨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8 新建锯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29 新建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0 新建1000千牛及以下开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1 新建2500千牛及以下闭式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2 新建锻锤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3 新建剪板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4 新建折弯机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135 新建高速钢轧制、铣制麻花钻头制造项目
136 新建立铣刀制造项目
137 新建锯片铣刀制造项目
138 新建丝锥制造项目
139 新建板牙制造项目
140 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141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142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143 新建普通通用轴承制造项目
144 新建电梯制造项目
145 新建轮式装载机制造项目
146 新建叉车制造项目
147 新建40吨及以下液压挖掘机制造项目
148 新建10-35千伏树脂绝级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149 新建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150 新建电焊条制造项目
151 新建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152 新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153 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154 通用标准干货、冷藏集装箱项目
十一、电力行业
155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十二、轻工行业
156 3.4万吨/年以下禾草碱法化学浆生产线
157 新建冷藏、冷冻箱生产线(380升以上的大容积、新款、多门、多温区、多功能的节能环保冰箱除外)
158 新建洗衣机生产线(5公斤以上或2公斤以下、智能化程度较高、具有新型结构水流技术的青音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和滚筒式洗衣机除外)
159 新建空调器生产线(智能、模糊、变频分体机,静音窗式空调除外)
160 新建微波炉生产线
161 以CFC-12为工质的空调器项目
162 以CFC-12为工质的家用电冰箱项目
163 以CFC-12为工质的冷藏、冷冻箱(柜)项目
164 以CFC-11为发泡剂的各种塑料泡工艺项目
165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166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167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168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169 新建自行车生产线
170 新建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71 新建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72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73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74 电子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150吨)
175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76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50吨)
177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小于8千克)
178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生产线
179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80 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81 合成脂肪醇项目
182 新建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183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184 镍镉电池项目
185 新建牙膏生产线
186 新建制糖生产线
187 新建盐场(厂)的项目
188 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189 新建白酒生产线
190 新建酒精生产线
191 新建味精生产线
192 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193 新增棉纺能力的项目
194 新增毛纺能力的项目
195 新增缫丝绢纺能力的项目
196 新建卷烟工业企业的项目
197 未经国家批准的卷烟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
198 6万吨级及以下造、修船设施新建、扩建项目
199 未经国家批准的6万吨级以上造、修船新建、扩建项目
十六、其他
200 未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新建高档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及写字楼项目
201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新建大型百货商场项目(不包括大型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等新业态商场)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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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此个人认为,在此有必要对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网上透露或传播他人任何信息均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简单地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日记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应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前述的个人姓名、电话等属于此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信息披露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可能就构成侵权。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并获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名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网站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的话及时删除。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核实并作出补救措施。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人肉搜索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许多公共事件都是由网络率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势力和不法行为无以遁形。 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个人信息也不应被随意张贴昭示天下,也许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人肉搜索的对象。

  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问题不仅折射出法律的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对立法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理性态度应该是禁止过低保护和过度介入。一方面看到权利冲突的必然性,为防止某些权利的无限扩张,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立法禁之。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积极引导,如何更好地运用现有的立法规制不当的“人肉搜索”,如何顺应潮流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范,都成为我们必需正视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林处理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凡土改工作已告完成(经过复查)之县区,为巩固土改成果,其已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即确定其所有权不再变动。未分配之山林,原则上不再分给个体农户,分别国有林及公有林。未土改及已土改尚未复查地区的山林,悉依照西南区大森林收归国有实施办法,西南区土地改革中
山林处理办法及土地改革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二、各县在土改时已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内,曾经群众决议留作建筑学校及其他公共建筑之成材立木,其胸高直径在六市寸以上者,应由县区政府视建筑之需要,指定株数,在一定时期内一次砍伐,以便林主及时更新,至胸高直径在六市寸以下之林木,应一律归地权所有者所有,不再
提留。
三、土改已告完成的县区,未分给个体农户的山林,作如下处理:
1、每一林区之连续面积在五百市亩以上者,划为国有林、在五百市亩以内者划为公有林。至于散生的零星林木,不便于公家经营管理者,得经当地群众讨论,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分配与附近贫苦农民。凡公有林,统由县(市)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采伐利用,或由县(
市)人民政府委托乡人民政府代管。
2、凡铁路、公路两侧及河、塘、堤、坝、渠旁为巩固路基及堤岸所种之树木,原则上由交通及水利机关分别管理。但当地县区乡政府应发动附近群众,有组织地进行分段保护,并与管理机关密切联系。
3、尚未分配的荒山,应以乡为单位,分山划界,进行集体封山育林及合作造林。
4、在划分为国有林及公有林内,如杂有农民私有林木时应本等价交换原则,以附近零星公有林予以适当的调换,以便管理。
5、在划分公有林时,关于县与县交界处有关林权问题的处理,应召开双方会议,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6、国有林及公有林林权的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改材料,派员赴各林区调查踏勘(其调查表式附后)分别拟划为国有林或公有林,其核定程序如次:
(一)公有林:由县(市)人民政府调查勘测明确后,填具森林调查表,并附林区图,报经省林业局核准后公布之。
(二)国有林:先由县(市)人民政府作初步调查,填具森林调查表并附林区图报送省林业局,再由省林业局派员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勘查测量,分列林区所在地名称、座落、面积、林权、林况等(附图)呈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准后,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之。
7、国有林及公有林,经核准公布后,其经营管理,依四川省森林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8、在林权未明确划分以前所收的山价(无论现在划为公有林或国有林),一律归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列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另作处理。



195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