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95)汇国函字第206号中有关代码与95国家标准有异义的以国家标准GB/T2260-1995
为准。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为三段六位编码,具体划分原则为前二位北京11,天津12,上海31,中间二位为直辖市对应区的顺序排列(编码见GB/T2260-95中对应区的编码),最后二位为对应区中分理处的排列(请分局自编)。请三个直辖市分局将
本市银行及金融机构编码排列转报总局。
1996年1月1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9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独山子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实施,加快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优化升级,引导独山子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是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简称为专利资助金,每年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予以列支,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本资助主要用于资助独山子区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三)2009年1月1日后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不超过三年);
(四)2009年1月1日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代理费予以50%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五)资助采取先交费后资助的办法,既先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交纳专利申请和授权等相关费用后,由区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专利局财政收据予以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金的申请,并负责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复印件两份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4.相关费用缴纳的发票(或财政部门许可的行政收款收据),职务申请的提供费用交纳票据的复印件两份,非职务申请的提供原始票据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各两份。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由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到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助资金。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助用于资助独山子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利实施,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化专利项目,重点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知识产权战略。
第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专利权(发明专利已公开或合法使用权);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实施场地,必须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实施专利技术的专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在独山子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独山子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
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提交的以上材料必须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九条 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筛选,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编制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下达。
第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管理参照《独山子区科技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