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3:18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2000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现发布《绍兴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烟尘)、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及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 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污染物总量,提供污染物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填写打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请要求与辖区区域环境功能要求和环境容量,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并发放《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五条 排污者应按《注册证》载明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染物。
禁止境外与外地的有害固体废物在本市内倾倒、堆放、处置。禁止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运动。
  第六条 现有排污者,应根据本规定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补办申报登记手续。新建项目排污者,须在试生产(营业)的三十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排污许可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营业)。
  第七条 持有《注册证》者,不免除依法消除污染、依法缴纳排污费和承担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八条 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者,应在限期内完成有关污染物的削减、治理、整改工作。经监测,达到要求的,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注册证》。
  第九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保。
  第十条 排污者如终止营业的,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注册证》。
排污者如转产、兼并、租赁、拍卖,应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注册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排污者应重新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审、换证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验审,作出是否同意换证的决定。
《注册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
  第十三条 排污者应在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编号,设立明显标志和配备计量装置。所有排污口应具备检查和监测条件,核定、监测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记事项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违反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和工商、城建、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排污者的项目审批、贷款和有关证、照的申领、验审、换发、变更时,应要求排污者出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项目的建设和投产使用,各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