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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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商广字(1991)19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是指批准其利用已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刊期、版数等登记项目的正式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报社如超出登记项目的范围利用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刊登广告,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版、增期的证明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手续。违者,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处理。



199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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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3〕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遵循的原则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政府部门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二、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
(二)考核评议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部门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2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按照规定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AB角制等制度,以及在实行这些制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和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
3政务公开情况。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公开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5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情况;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市政府规定要求;进驻审批大厅的部门、机构办理有关事项是否杜绝了“两头服务”和“体外循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是否实行“一口受理、内部运转、一口对外”的运作方式;各部门、机构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6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情况。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以及其他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是否及时、正确处理。
三、考核评议方法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分类实施、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以组织考核评估和社会问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与市委、市政府综合考评一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第二阶段,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察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部门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
,对照考核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60%。
(二)社会问卷测评。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具体测评分2类进行: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总分为50分。
2组织政府部门、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问卷测评,该测评卷总分为50分。
上述2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考核评议综合分值的40%。
四、考核评议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将考核评议结果和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部门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各被考评单位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为优良、合格、不良3个等次。
1优良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位次的。
2不良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
3合格等次:除优良等次和不良等次以外的。
(三)相关条件。凡进入优良等次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优良等次的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1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群众投诉行政效能问题的数量列前3位的;
3因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五、考核评议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中央、省驻东营有关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向主管部门、机构反馈,建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良等次的单位,授予“东营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的单位,建议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发〔2007〕1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

现将《乌兰察布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请认真实施。

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乌兰察布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养老金支付项目。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统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2%、职工按个人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通过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认真核定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严格退休审批手续等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规范和加强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核定工作。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实发工资总额计算,在下列情况下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征缴基数的上下限: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按300%计算。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总额计算。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在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地税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收缴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职工个人帐户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职工个人帐户做实的有关要求,逐步做实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发放项目,完善发放程序。对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自定的养老金项目或擅自提高的待遇,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或原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条 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严格退休审批管理工作。违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旗县市区新增退休人员审批手续,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拨付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都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预算要以确保养老金发放为目的,以上级下达的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依据,认真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保证市级统筹基金缴拨到位。

第十三条 市本级及旗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包括当期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当期应收、当期实收、当期清欠,中央转移支付,市、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当期支付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明细支付总额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由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核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统筹地区历年累计结余基金除预留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全部划归设在市财政局的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市本级及各旗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每月15日前,转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自治区拨付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直接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金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预算于每月10日前提出下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级统筹基金拨至旗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拨付资金。市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各旗县市区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包括扩面、清欠任务、当期收缴率等。每年初市政府根据预算向各旗县市区下达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指标,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按季度考核基金收缴率,收缴率90%以上的,视为完成任务,90%以下的,视为短收。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收缴任务而发生的基金缺口,由当地财政弥补解决。基金的调剂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基金征收、拨付、缺口、积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市级统筹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市本级、旗县市区两级机构的业务经费按每管理一名退休人员10元核定,年初由当地财政统一下拨。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旗县市区政府签定目标责任状。明确各地区对当地养老保险参统、扩面、基金征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九条 调整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基础管理,及时核定和上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数额,对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保证缴费基数真实可靠。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规范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信息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市级统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要加大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和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按时足额入库。对养老保险征收情况进行考核,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市级统筹制度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处理好市级统筹与地方利益关系,努力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平衡推进市级统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