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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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3]1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2003年11月20日,各省地方税务局上报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累计约2.8万户(详见附表)。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报并认定进度较快的有山东、河南、河北、福建省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等,但各地工作进度很不平衡。为了加速认定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快认定进度。
  二、地方税务局要及时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尚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征收税款。
  三、省地方税务局要按总局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户数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期间每10天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2004年2月1日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总局书面报告一次。
  以上报告的传真号码:(010)63417972
  总局将适时通报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进度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
  四、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

附件:各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户数统计表(截至11月20日)

                           单位:个
  单位  自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
  北京    182       193
  天津     6        0
  河北     64 4500
  山西 19 129
  内蒙 0 0
  辽宁 0 0
  大连 176 1805
  吉林 0 0
  黑龙江 0 0
  山东 640 7751
  青岛 225 52
  河南 161 6045
  湖北 0 0
  广东 0 0
  深圳 0 0
  上海 0 0
  江苏 480 0
  浙江 0 0
  宁波    
  安徽 75 96
  福建 318 4437
  厦门 163 97
  江西 11 110
  新疆 0 0
  广西 0 0
  海南 14 0
  四川 32 0 
  重庆 45 42
  贵州 0 0
  云南 0  0 
  陕西 0 0
  甘肃 81  207 
  青海 2 0
  宁夏 28 93
  湖南 0 0
  西藏 0 0 

  注:以上数据空缺的,为未按总局要求上报情况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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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环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大型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应当加盖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图章。

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地进行验收;配套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当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模式是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他改善了一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它具有贷款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收益高等优点,我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小额贷款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孟村法院连续审理和执行了多起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查询银行冻结、扣划其存款收效甚微。但是申请人(原告)却举报被执行人(被告)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案件,但法院却无法及时有效予以冻结和扣划的事情发生。由于此类情况社会影响面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和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它的一举一动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类借款案件除了具有普通案件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资金隐蔽性强的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先期管理不规范、信用审查不明朗、监管不到位等,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孟村法院经过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
首先法院要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和执行对策,立足于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原告)合法债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涉案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中涉案当事人的存款,没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他的“责、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操作起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以说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对其处罚可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认为可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供存款人名单,而法院不定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涉案当事人名单,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有效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扩大。同时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偿还借款,但是却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做到三个坚决:该查封财产的坚决予以查封,该冻结银行存款的坚决予以冻结,该拘留、罚款的坚决予以拘留、罚款,绝不姑息迁就,不留尾巴和拖泥带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对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吸收借款审查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吸收借款前要对出借人的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什么人的借款都吸收,什么样的借款都敢用,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防止来路不明的借款,通过借贷来洗白。杜绝违规、违法借款,提高借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考察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信用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
最后要强化综合治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法院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共享平台,形成打击一方面拒不还债,一方面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他人借款收取大量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不当借款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融资、理性借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