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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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汇发(2001)64号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转厂)业务(以下简称“深加工结转”)及其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逐步走向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外汇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地方海关和外汇局对有关政策和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和售付汇以及进出口核销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深加工结转渠道逃、套、骗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是海关对进料和来料货物监管的转移和延伸,视同进出口。转入视同进口,转出视同出口,各经办海关均应签发相应的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同时,对一切形式的深加工结转,海关在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验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中的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联网核查。
二、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办理形式报关手续时,各经办海关应按本通知要求,验凭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海关手续,并签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证明联。办结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按规定向总署传输。
三、对海关批准的进料转来料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局在办理进料加工企业(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应按照一般的进料加工业务,要求其全额收汇。
四、对于海关批准的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如果以人民币结算,应当由转出企业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单证,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报关单;第三款规定的出口收汇核单的复印件改为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款进口付汇核销单改为复印件,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将转出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作不收汇核销处理,同时,还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做法,将转入企业的相应未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注销结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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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国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规定,就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南阿尔泰山脉)分水岭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988年高地北偏东北约2.81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086高地西南约3.00公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3339高地南偏东南约2.90公里。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北纬49°06.9′,东经87°17.2′;直角坐标为X=5442595,Y=15520905,高程为3327。
  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第二条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图上。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距离和高程以及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第三条 从三国国界交界点起,国界线按有关国家之间的现行边界条约规定行。

  第四条 由于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在该点不设界标。

  第五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哈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代表
   李辉          尼科拉延科          纳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签字)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56号

  现批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5-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4.1、3.4.3、3.4.4、3.4.6、4.2.3、4.2.4、4.6.1、5.1.2(1)、6.4.4、7.2.1(4)、7.2.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