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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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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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的有关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关于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的有关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新版银行票据凭证在设计阶段广泛征求了商业银行与企业的意见,着眼于解决老版票据凭证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入了多种先进技术,提高防伪性能,保障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但新版票据第一批次投入使用后发现,部分种类票据对某些书写剂存在适配性较差的问题。

对此,人民银行立即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和专业印制企业的专家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有关工作。在保持新版票据防伪措施的基础上,对相关生产工艺进行调整。新批次的银行票据已经专家鉴定和更大范围的银行业务测试合格。3月12日起,新批次票据已陆续投放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并将在近日全部投放完毕。此次银行票据凭证技术普适性问题基本不涉及银行对个人客户的服务。在新版票据两个批次的过渡期内,可能会对银行的部分对公业务有所影响,商业银行将高度重视,做好解释和提示工作,并鼓励单位客户应用商业电子支付工具。

对于新版银行票据出现的技术普适性问题给各银行票据业务和对单位客户服务造成的不便,人民银行深表歉意,并将以此为鉴,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改进金融服务。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1997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铁路口岸管理办法

     (1997年10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铁路口岸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口岸的联检区(进出口货物仓库、国际集装箱装 卸和堆码场地、装卸用铁路线 )是口岸查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 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 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东车站(以下简称铁 路东站)设置派出机构,负责铁路口岸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铁路、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等部门,依照各自 的职责和 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铁路东站和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按职责规定,负责铁 路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运输组织和仓库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货主或货运代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进出境货物法律法规 的规定,主动申报并配合查验部门进行检疫、检验。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报 市口岸办备案。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铁路东站统一制发 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九条 检查检验和有关单位应在口岸集中办公,实行报验、 检查检验、制发单证一条龙服务,并建立科学、快捷的单据传递办法和查验联系方法。
  第十条 货运检查检验的方法应做到程序简化,高效监管:
  (一)法律、法规未规定和进口国家不要求检疫、检验的货物,可不列入动植物检疫、卫生 检疫和商品检验范围;
  (二)法定必检的进出口货物,由有关查验部门办理手续,海关凭有关证件验放,其它货 物可由海关直接验放;
  (三)各查验单位依法必须施检的货物,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样检查检验;
  (四)查验进口货物,由有关的查验单位在现场实行一次开箱检验(特殊情况除外);
  (五)对零散出口货物的查验,应在装箱场地集中联合进行一次性查验封箱。
  第十一条 严格建立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实行内贸货物与外 贸货物、 进口货物与出口货物、验放货物与非验放货物分开管理和货运票据与关封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口岸实行昼夜连续作业制度,缩短货车停留时 间。进口货物到站,查验单位接到铁路东站值班员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岗。
  第十三条 铁路口岸的无主或放弃的进口货物,由铁路东站交 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
  货物查验费用按国家和市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标准核收。
  口岸管理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查验单位在联检现场的工作场所和通讯保障条件( 含市内电话),按《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故意刁难货主,并向货主 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进出口货场联营单位违反本办法,刁难货主或搞野蛮作业,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第十七条 铁路东站对重庆铁路口岸联检楼实行物业管理,为 驻口岸工作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铁路东站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治安、消防等工 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铁路口岸管理 办法》(重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