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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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台字〔2007〕19号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宁波、厦门、深圳商务主管部门,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海口海关: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额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对台小额贸易试点口岸(以下简称试点口岸)试行新的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
  二、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海关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对台小额贸易。
  每个对台小额贸易点只设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已在同一小额贸易点设立了多于一家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地区,应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
  台湾地区居民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台湾渔民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试点口岸进出的对台小额贸易台湾船舶,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
  四、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进出口货物,不得跨点经营。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同一海关区内的其它小额贸易点经营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小额贸易点所在地海关同意。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五、试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征税验放。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电子数据报关方式向海关申报。
  对台小额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指定对台小额贸易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船只及船上人员应分别接受当地海关等联检部门的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或标记。
  对台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未能成交的应原船退回。
  船员个人携带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员不得携带大陆规定禁止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出入境,个人不得利用船舶为他人携带物品。
  船舶带进的航行必备的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不得作为货物交易。船舶需要补充的设备、燃料、物料,限自用合理数量,在海关监管之下装载。上述物品未经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擅自卸、装。
  七、商务部、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能,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各小额贸易点的业务量变化和监管条件变化适时对试点口岸进行动态调整。
  八、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原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其经营权的处罚。作出撤销经营权处罚的,应及时报商务部、海关总署备案。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对台小额贸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省市上一年度的对台小额贸易情况总结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台办。
  十、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一批试点口岸10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规定,第二批试点口岸待具备电子报关条件,并完善检查设施后执行。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和其他小额贸易点继续适用《小额贸易管理办法》。
  附件:试点口岸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试点口岸名单

  第一批:浙江舟山普陀沈家门、宁波象山石浦、福建福州马尾、泉州南安石井港、广东惠州港。
  第二批:福建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东山铜陵、晋江深沪、厦门大嶝、湛江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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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建科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引导国内低碳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副组长:唐 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成 员:陈宜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

孙安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张学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

张 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田国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赵 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

王树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李晓江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韩爱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主要工作是:组织研究、审议全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规划及重要政策,审议、决定相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 迅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兼)

副主任:叶 青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生态城市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成 员:何任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张福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处处长

王果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规范处处长

冯忠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综合处处长

王晓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城市规划处副处长

仝贵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副处长

张 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室主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在有关业务司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示范和技术推广;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150号


  为加速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切实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以及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本办法以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并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和建设企业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目标:

  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强化政府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行为。

  3、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部科学技术司;信息办主任由科技司司长兼任。

  第七条 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信息办成员分别由相关司局负责信息化的司局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组成。其调整由科技司会同人事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组建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与信息办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3、研究审定并发布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4、研究决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办职责

  1、组织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负责推进部电子政务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电子政务各系统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配合标准定额司,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等的建设,建设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协调建设实施中的问题,避免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

  4、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指导建设行业信息化与建设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组织相关的统计调查与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组织开展与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负责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工程和产品的质量分级与评审工作。

  7、负责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负责部内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

  8、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

  1、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行业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分析报告与规划建设方案,负责本行业内的具体建设工作。

  2、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3、综合财务司负责已列入部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的筹措以及审定工作。

  4、办公厅负责协调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标准定额司负责组织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工作。

  6、科技司负责部信息化科技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7.信息中心负责部局域网网络资源、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维护、培训、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向领导小组及信息办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工作。

  3、参与部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审查。

  4、承担领导小组及信息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1、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信息办的汇报,并研究商议部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审议信息办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信息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2、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某一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专题会议。

  3、例会与专题会议议题由信息办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并组长签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安排会议。会议通知一般提前2日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材料由信息办负责组织准备。会议由信息办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信息办主任核改后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签发。

  4、会议决定事项,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信息办负责按会议决定要求落实协调与催办。

  第十五条 信息办负责起草部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相关工作的经费,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信息办负责组织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2、各业务司局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须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3、信息办对列入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要认真研究把关,对实施过程要认真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各司局负责实施的部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要定期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建设的工作总结。信息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