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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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现就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系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包括各地财政证券公司以及自营、代理股票交易的各类国债服务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撤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
994〕307号)。
二、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可以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合并。具体方案如下:
(一)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与辽宁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二)河南财政证券公司与河南省内的证券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三)陕西开源证券公司与陕西省证券公司合并。
(四)江苏金信证券公司与江苏省内的证券公司合并。
(五)北京财政证券公司与北京证券公司合并。
(六)浙江财政证券公司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七)内蒙古财政证券公司与内蒙古证券公司合并。
(八)安徽财政证券公司与安徽省证券公司合并。
(九)河北财达证券公司与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并。
上述机构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具体合并方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各省个别已代理股票交易业务的国债服务部,办得好又确需保留的,经省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可并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则上每省保
留1至2家。其余的财政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或予撤销、或作为当地财政厅(局)的事业单位(统一取名为“××国债服务部”),只办理国债的发行及兑付业务,不得办理证券的交易业务。
四、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接此通知后,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共同做好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清理撤并工作,并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此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3月31日前结束。
五、今后,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财政证券机构者,将视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9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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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业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号)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

〔2005〕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包括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本市区域内企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同一企业同年获得2个以上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七)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七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八条 凡获得名牌称号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完善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制度的通知》的条件,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并可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对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名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争取更高层次的名牌,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89号




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评价结果出具环境安全证明。此证明是针对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问题,属于环境安全技术性证明,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二、我局将委托中科院微生物所作为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并由该所出具环境安全评价报告。我局将扩大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范围;同时,我局正在组织制定环境安全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你局应按照《关于加强环保用和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微生物进出口环境安全及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23号)要求,与辖区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加强监管,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1、加强初审工作。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的初审工作主要包括:对申请进出口微生物菌剂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并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价报告书》。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事项。

  2、加强监管。对辖区内涉及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使用及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使用过程、场所以及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及环境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对辖区内涉业企事业单位的现场检查,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3、加强风险防范。督促涉业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启动应急工作。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