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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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三明沙县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闽政〔1993〕综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三明沙县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三明市沙县虬江乡凤凰山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C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为加强该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保障飞行安全,由地方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连城机场的专用有线通信联系。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199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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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的复函
198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5月26日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报告收悉。
查1951年1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司一通字1057号《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第二项规定:“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仍应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因此,关于地主在农村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我们同意你院意见:房权应属承典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至于地主在城镇的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其情况比较复杂。你院可会同有关单位将种种具体情况叙述清楚,提出处理意见,按逐级请示的规定,向上级请示。
此复。

附: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家庭出身的能否回赎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县城镇和农村都出现了地主家庭出身的人要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他们认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地主家庭出身的房屋出当关系无效,质问为何不能回赎,还说什么这就是实事求是。某些基层单位乃至个别领导干部也有这种偏见的认识,甚至签出意见支持这一行为。因此,一些地主家庭出身的人纷纷向土改前的承当者回赎房屋。有的威逼承当者限期退当,恐吓不退,就要拼命;有的已回赎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的房屋,承当人含泪而出;有的正在效仿,找承当人洽谈。事态还在发展,群众对此议论纷纷,甚至在思想上对我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产生了错误的看法,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院认为: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都明确规定:“劳动人民之间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反之,地主家庭出身的在土改前出当给劳动人民房屋,应视为无效,房权应属承当者所有,不能回赎。已经赎了的应责令退回。至于在土改和土改复查中,留给地主家庭做自住房而后再典当者,则予以保护可以回赎。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示。


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监督职便函〔2010〕07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职业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卫办监督发〔2010〕13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请至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 下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