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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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

深安〔2005〕7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推荐和申请,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和换届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并据此对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五)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八个组:建筑和机电安全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九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二)市安委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从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市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通知后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应当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及时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细致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离开深圳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告知市安委办;
  (七)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专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并报市安委办批准后予以解聘,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市安委办。
  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行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事后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以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执行市安委会统一指派以外的任务。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每年定期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也可以根据各专业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指派的任务所需费用及报酬由指派任务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组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经费、专家专项津贴,以及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评估活动的酬金等)由市安委办统一列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核拨,专款专用。专家执行任务的酬金标准由市人事部门核定。
  政府公务人员参加专家组的不另拿报酬。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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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发展电子书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已发展成为一种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型出版物的主要形态。由此形成的电子书产业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产业环节,其产业链由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构成,是出版发行和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2.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成长、数字阅读需求的迅速扩大,以及大众领域、专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孕育的广阔市场空间,给电子书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电子书原创内容不足、编校质量低劣、相关标准缺失、版权保护手段滞后、市场竞争无序、产业监管缺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3.发展电子书产业,有利于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打造方便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电子书产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二、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培育电子书产业,以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内容、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切实推动电子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把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电子书产业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坚持重点扶持与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促进电子书产业全面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电子书产业良性发展。

三、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6.丰富电子书内容资源。支持和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应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出版内容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制作,形成传统出版单位与电子书生产单位及著作权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促进传统优质出版资源转化为电子书内容资源。

7.优化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换质量。提供原创内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要加强网络编辑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提高网络出版物的编校质量,提供更多的导向正确、格调高雅、积极健康的电子书内容资源。

8.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推动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

9.提高电子书生产技术水平。鼓励手持阅读器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在电子显示、操作系统、版权保护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产品外观设计,完善使用功能,丰富阅读体验。

10.实施电子书产业重大项目。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示范性的电子书产业项目,将电子书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推动电子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电子书产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11.落实电子书品牌战略。支持电子书生产企业做强做大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深受消费者喜爱、社会认知度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书品牌。

12.培育电子书消费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数字阅读体验活动,培养新型阅读习惯,拉动电子书市场需求。鼓励开发面向大众、面向农村、面向教育的普及型产品,不断拓展电子书产业的市场空间。支持和鼓励电子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3.加快电子书标准制订。组织成立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研究制订电子书格式、质量、平台、版权等方面的行业及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书的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为促进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14.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进口经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电子书产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走向,加快研究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6.加快电子书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书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订电子书相关法规和管理规章,为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7.优化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使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子书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

18.加强电子书行业自律。适时成立电子书行业协会,鼓励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参与其中,共同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各种发展力量,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深入开展电子书相关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电子书产业发展走向,深入探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律,积极研究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给电子书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加强电子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电子书产业领军人物,统筹抓好行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电子书产业领域的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完成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我部决定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要结合4、5、6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管理工作进行。对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缴费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进行专案检查。4月份重点做好大检查工作部署和动员宣传工作;5月份对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缴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6月
份对没有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的单
位,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大检查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有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情况及缴费单位接受监察后改正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对缴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通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充分的动员,组织检查人员集中学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使参加大检查工作的同志了解这次大检查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具体要求,熟悉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熟练掌握并自觉遵守监察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服
从安排,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这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使缴费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反复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方便职工群众举报投诉

(五)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直接检查的同时,还要深入市、县进行督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大检查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出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各地要在4月2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5月5日、6月5日前分别将4月、5月检查工作月报(工作进度及统计表),7月15日前将大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我部法制司。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统计表。(略)



19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