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5月24日市政府八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大事实事推进落实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大事实事督办检查考核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征集交办
第三条 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征集各单位负责推进落实的下一年度市政府大事实事,征集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大事实事征集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本单位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大事实事,任务目标要具体、切合实际,确保当年见到成效,并按征集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征集的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汇总归纳,报送各位副市长征求意见,并按照各位副市长提出的意见,对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修改完善后,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提交市人大、市政协“两会”,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两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推进落实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将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计划,将工作任务量化到周,责任分解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指定的专门机构和督查人员,要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强内部督办检查,促进本单位承办的大事实事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大事实事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办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完成有难度的工作,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第十条 各位副市长应定期听取分管战线承办的大事实事的推进落实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在督办检查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通过舆论宣传或召开会议等形式予以推广,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章 督办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通过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与实地调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负起责任、是否按要求制订推进方案、是否真正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是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是否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等方面,评定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档次,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市政府大事实事的季度推进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责成相关领导,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市政府大事实事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严格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领导重视程度高、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及时反馈推进落实情况、按时限完成任务目标的各单位和在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典型,进行表彰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未按征集时限上报大事实事,年底前未完成任务目标,或在承办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结而不报、报而不实的单位,每年达到一次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达到两次的,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该承办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达到三次或对政府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建议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承办工作牵头部门、协办部门不积极主动沟通联系,不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中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导致承办的大事实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在行风评议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建议作为干部使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推进落实的大事实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充分发挥工业、通信业及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协会)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行业管理体制,推动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明确定位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宏观指导产业发展,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把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重要支撑,切实将一些适宜于协会开展的工作委托给协会。
(二)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接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协调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充分发挥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
(三)加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行业发展中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协会开展课题研究,积极采纳相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
(四)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鼓励协会适时提出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信息化等措施建议;组织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协调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协助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大力提升企业素质。鼓励协会发挥专家资源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支持和指导协会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支持协会组织举办关于产业发展的专题研讨和技术、产品、设备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地方政府培育专业市场;促进贸易和信息交流,建立本行业与国内上下游行业组织的磋商机制;加强同国外行业协会的联系,推动多边、双边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掌握行业对外合作动态;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市场公平和产业安全。
三、大力支持协会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
(八)切实委托相关协会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1.制(修)订行业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
2.制(修)订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
3.行业准入管理有关工作;
4.起草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
5.行业信息化组织和推广工作;
6.行业(企业)统计调查、资料分析整理和综合信息报送;
7.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的总结、鉴定、评价、评估和推广应用;
8.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质量管理有关基础工作;
9.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有关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
10.其他可以委托的事项。
(九)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制度。委托协会开展工作,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委托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落实购买协会服务的资金,制定完善购买协会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委托协会的条件、委托事项、资金额度、服务评价标准、监督措施,规范购买服务管理,管好用好购买服务资金,确保购买服务项目质量。
(十)加强委托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委托工作要委托给业务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协会的原则,优先购买评估等级较高协会的服务。建立协会服务质量档案,加强对委托工作的跟踪监督,按照协会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委托工作范围和额度。定期评定协会工作情况,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委托工作的协会,依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工作突出的协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
(十一)建立协会参与政策制订的征询机制。政府在出台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法规前,要采取召开征询会等方式,认真听取和征求有关协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二)建立重点联系协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的工作能力,选择部分协会作为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重点联系协会,形成长效工作联系机制。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建立起政府与协会之间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关系。
(十三)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向重点联系协会发布相关文件,传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精神和重要工作情况。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协会座谈会,沟通情况和动向,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召开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系统内工作会议时,邀请相关协会参加。
(十四)加强和改善协会信息报送工作。围绕行业发展动态、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协会工作等重点,组织协会报送有关信息和报告。建立顺畅的信息传送渠道,协会上报的行业发展重大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或省(区、市)政府。
五、积极推动协会加强自身建设
(十五)推进协会改革与发展。鼓励协会按照自立、自主、自养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内部制度。支持和帮助协会建立和完善统计分析、研究、协调等基础性工作体系,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综合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引导协会队伍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注重老中青相结合,吸收行业中的专家、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人才到协会工作,充实研究力量和专业人才,促进协会可持续发展。
(十七)指导协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协会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等指导原则和政策措施,贯彻到具体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
(十八)改善协会发展环境。工业、通信业及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协会的联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发挥本地区协会作用的具体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帮助协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