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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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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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法治共追求——关于“国庆60周年特赦”的调查报告

管礼明 黄鹏 张实意 刘爱迪 佘月 彭凤舞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

2009年3月


目 录
前言
标题…………………………………………………………………………2
导言…………………………………………………………………………2
一、调查价值……………………………………………………………………2
二、调查目的……………………………………………………………………3
三、调查时间及地点……………………………………………………………3
四、调查对象……………………………………………………………………4
五、调查形式……………………………………………………………………4
六、调查内容……………………………………………………………………4

正文
摘要…………………………………………………………………………4
关键词………………………………………………………………………4
一、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和演进…………………………………………4
(一)赦宥的起源与各朝各代的规定……………………………………5
(二)赦免的分类…………………………………………………………5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6
三、实证调查分析………………………………………………………………8
(一)对学生、教师、群众的调查分析…………………………………8
(二)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6
1、对法院的调查分析………………………………………………16
2、对律师的调查分析………………………………………………17
四、对特赦问题的再思考 ……………………………………………………18
(一)可以实行特赦的原因 ……………………………………………18
(二)特赦的社会意义 …………………………………………………20
(三)特赦后的解决措施 ………………………………………………21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附件(调查表)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一)(适用于大学生、教师、群众)…………………24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二)(适用于法律人员)…………………………………25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被重新提上重要日程,关于“国庆特赦”,《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道,刑法学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国庆特赦的观点,倡导一种人道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提出不要轻率实行特赦;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特赦可以考虑;湖南省知名律师杨金柱上书中共中央请求“国庆特赦”;今年两会上,三名政协委员提出特赦问题等等;“特赦”之争引起公众热议。然而,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当树立一种现代责任意识,去探究尘封三十多年的特赦在今年是否会实行的民意基础,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加快特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构建、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一、调查价值: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因机构名称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发生变化,对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榕政综〔1996〕255号,1996年12月26日颁布)

  1、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福州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规定》(榕政〔1997〕5号,1997年3月12日颁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27号,2003年4月16日颁布)

  将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局”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因个别条款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10年4月30日颁布)

  删除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2004年4月11日颁布)

  1、将第十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或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关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核算”。

  3、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实施原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2004年10月11日颁布)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具体奖金额度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每项奖金为3万元”。

  3、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每项奖金为1.5万元”。

  4、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每项奖金为0.8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