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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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铁道部



为了推动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发展铁路物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促进铁路物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国家商品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内贸行二字〔1998〕第25号),特制定本规划。
一、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现状
代理配送制是国家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建立铁路物资市场营销关系的重要手段。物资采购、销售代理是指物资生产企业与物资流通企业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授予物资流通企业代理销售、采购权。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物资流通形式,要求在流通过程中,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项
目建设提供专业化的配套服务,包括加工、包装、配送货,并按用户提出的品种、数量、批次,在指定时间、地点将物资送达用户。“八五”以来,铁路各级物资部门在做好资源申请,平衡分配,供应组织的同时,坚持为运输、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从全路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探索了物
资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
——首批试点,资源品种逐年增加。铁路自1995年被列为国家首批代理制试点单位开始,陆续与鞍钢、包钢、攀钢、马钢、武钢等厂家正式开展了销售代理,至1997年底钢材代理总量已达到83万吨,占全路钢材消耗量的34%,并由钢材代理逐步扩大到非金属、机电、配件
等多个品类。
——大胆实践,探索多种代理配送。铁路对重轨、新型耐候板、桥梁用钢和货车加装改造用120制动阀等,进行了铁路独家销售代理;对各主要轴承厂的轴承钢实行了采购总代理;部分单位根据铁路地区用户需求,开展了定时、定量配送业务;向路内外企业进行了材料加工、商品混
凝土、金属剪切配送等。
——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外贸代理。全路物资系统利用物资总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发挥铁路优势,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机车车辆配件、专用设备及电气化配套设施等进口物资代理业务,产品出口代理也有较大发展。
当前,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明显滞后。物资部门的经营观念、经营机制、经营作风与推行代理配送制的要求很不适应,发展明显滞后于路外其他物资企业。二是品种少、形式单一。金属材料除钢轨外,代理品种还相对较少;非金属、机电配件的代理工作只是
起步阶段;对采购代理、服务性代理业务开展不够;未能建立起拥有现代化手段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配送业务亟待发展。三是分级网络未形成。物资总公司与各级物资部门统分结合、有序可控、覆盖全路和主要资源厂的采购、销售代理网络和配送网络尚未形成,不利于全路物资的集中、
归口管理和质量控制,网络服务功能有待强化。
铁路大力推广代理配送制,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物资需要,降低铁路运输生产综合成本,提高铁路企业效益,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具有十分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高效、畅通、稳定的供需关系,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分散、重复储备;有利于服务铁路用料单位,是发挥铁路物资部
门专业职能作用,实现集约经营,把住采购源头,净化进料渠道,确保运输安全的客观需要。
二、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1.指导方针
“九五”至2005年,是铁路转制、重组、改造的大变革时期,也是我国物资流通领域推行代理配送制的关键时期。全路物资系统必须抓住机遇,大胆实践,以转变观念、开拓市场为关键;以合理分利、健全机制为保障;以服务承诺、保证质量为基础;以深化改革、盘活资产为手段
;以突出效益、降低成本为目的,紧紧把握流通体制改革方向,探索和发展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制。
2.指导原则
①界定责任、恪守信誉。物资流通企业与资源厂和用户开展代理配送业务,要签定代理配送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恪守商业信誉。
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格局要按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合理调整,加紧研究、制定分利和风险机制,与资源厂、用户真正形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③连配结合、网络协调。代理制要与配送服务和连锁经营相结合。通过建立销售、采购代理配送网络,不断扩大购销批量,为用户提供代理配送服务,形成规模,取得最佳代理配送效益。
④用户第一、服务承诺。铁路物资流通企业应该为用户提供全过程的优质、便捷服务,全面落实满足需求、保证质量、最低价格、按时交货的“四项服务承诺”。
⑤总体规划、稳步推进。全路推行代理配送制,一定要结合路情和行业特性,从搞好整个铁路物资经济的高度,把重点放在铁路重要、关键物资品种上,统筹规划,逐步规范,积极推进,稳步发展。
三、铁路推进代理配送制的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确立以专供物资为重点,以地区物流配送、资金调度、物流信息中心为支点的全路代理配送网络,强化物资部门在铁路物资市场的主渠道地位;不断巩固生产企业与物资企业以利益为纽带的紧密联合体,实现优势互补,全面提高铁路物资流通产业的集约化程度;逐步形成网络协调、分
层实施、渠道畅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物资流通新格局,推动铁路运输、工业和建设的快速发展。
2.近期目标
1998年全路物资代理工作,要以关系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关键物资,如钢轨、车轮、轮箍、道岔、车轴、柴油等为重点,稳定已有代理关系,探索多种代理模式。要积极开拓水泥、木材、汽车、铁路混凝土制品、工务器材等品种的代理业务,重点发展机车柴油集中配送及金属加
工制品、机车配件、散装水泥等配送业务,提高流通附加值。在代理品种和数量上达到:机车柴油150万吨;钢材100万吨;水泥20万吨;木材3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4000万元;制动软管及机油胶管30万根;机电产品2亿元;配件3000万元。同时,大力开拓国外市
场,不断扩大进出口代理业务。
3.远期目标
到2000年末,要初步建立起以物资总公司为代理配送龙头,以各路局、工程局物资部门为分级代理网络,主要储运基地为配送中心,主要生产厂为资源基地的网络代理配送体系。物资总公司代理销售额达到年流通总量的60%,力争进入国家“九五”期末代理销售额10个超百亿
元的综合贸易企业集团之列。全路主要代理品种和数量达到:机车柴油400万吨;钢材150万吨;水泥50万吨;木材5万立方米;化工及民爆产品8000万元;机电产品5亿元;配件5000万元。2005年铁路主要物资代理销售额达到其流通总量80%,各路局、工程局材料
厂全部开展区域性配送料业务,力争在路内建成10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生产资料配送示范项目。到2010年,在全面推动我国铁路物资经济发展的同时,初步建立起以代理配送制、连锁经营为主体的铁路现代化市场流通体系。
四、铁路发展代理配送制的配套措施
1.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推进代理配送制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与管理,保障代理配送制有序运作,全路各级物资部门要成立代理配送制领导小组,对重大代理项目,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全面落实。各级物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细化职责权限、利益分配、奖励制度,规范代
理配送行为。各单位要加强对代理配送制的宣传、引导,组织学习研究,及时掌握国家推进代理配送制的新动向、新政策。要逐步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引导流通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开展铁路重要资源生产厂的产品代理,做好铁路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代理配送工作。
2.重点突破,全面展开,探索多种代理配送形式
要以专业物资流通企业为骨干,充分发挥全路批量、运输和资金优势,确保铁路物资主渠道供应的流通秩序。对以钢轨、车轮、轮箍、道岔等为代表的铁路专供产品,实行铁路独家代理;对油品代理要适应石油、石化两大集团的组建和国家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
,与两大集团形成稳定的代理关系;要努力探索开发工程项目原材料、线上料、设备配套供应的采购代理;积极开展对资源厂或用户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双向代理;拓展集港、报关、接运、运输、仓储、招投标等服务性代理业务。要通过专业流通渠道集中供应,确保各类物资采购质量
,以最大批量优惠,保证最低价格。对于配送业务,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用料特点,重点采用定时、定量、定点,配送上门的“三定配送”;各铁路工厂也应积极开展由内部仓库向车间的配送料工作;要积极组织由物资总公司牵头,各级物资部门共同参与的对某一地区、某一建设项
目开展“联合配送”,不断探索适合国情、路情,具有铁路特色的代理配送形式。
3.完善网络,合理分利,赢得产、需双方信任
物资总公司要充分依托铁道部信息基干网,逐步建立铁路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市场动态监测和价格监控体系,定期分析、发布重要物资代理配送的需求和价格信息,并逐步形成覆盖全路的代理配送信息网络,提高铁路物资代理配送效率。要从大宗、专供物资入手,建立分级代理配送网
络,本着抓大放小、分层实施原则,对批量大、跨区域、跨品类物资,由物资总公司牵头组织,路局、工程局、工厂各级物资部门有序操作;对能形成批量的非专供物资,由局、厂物资部门统筹组织运作。在网络代理配送中,要重点调整好各级代理配送责权界定和合理分利的具体措施,形
成价格优势,赢得资源厂和各级用料单位信任。
4.拓展渠道,统一调配,做好代理配送的资金保障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与调控作用,加强与物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资金配置上,对代理配送制工作给予政策保障和重点倾斜,尤其对柴油、钢轨、造车材等重要物资,要保证资金及时承付到位。在代理结算中,鼓励采用票据结算,提高资金周转率,减轻货款结算压力
。要理顺资金渠道,大力压缩企业间的债权、债务规模,提高企业商业信誉。各级物资部门要强化资金运用的集中管理,加强与当地商业银行联系,及时通报铁路代理配送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争取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增强资金支
持和大规模经营的实力。
5.强化配送,发展连锁,建立质量和服务保证体系
通过加工、包装、配货和送货等形式,强化为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在铁路系统积极发展统一营销,统一商号的连锁经营,共享规模效益。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从消耗稳定、资金占用多的物资品类入手,采取先少后多、先局部后全面、先长线后短线的方
针,逐步探索和发展路内连锁经营业务。各配送料单位要不断调整自身机制和作业方式,改进物资配送的软硬件技术,改装适宜配送的车辆,设计制作适宜的配送容器,改进分拣方法,优化配送路线,提高车辆调度效率,不断提高配送水平。要从质量、规格、品种、时间上满足不同用户的
要求,建立进货、分销、加工、维修、信息反馈的“一条龙”连锁配送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执行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塑造名牌服务、名牌管理、名牌商誉。
6.加强技改,盘活存量,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积累发展并重,盘活存量资产,注重投资效益,提高科技含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通过资产重组、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物流技术和物流装备,逐步建成名符其实的地区物资配送中心。结合自身情况,对实力雄厚、
集散能力强、设施条件较好的储运基地进行改造,弥补其在配货、加工、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不足。通过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配送管理经验,积极建立中外合资合作的物流配送中心。对基础条件好、地域优势强、路内外用户相对密集地区的储运基地,进行储运、装卸、加工设施的重点
改造,逐步形成在路内外有竞争实力的配送中心,带动全路物流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7.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加快物资集团化改造步伐
目前,全路物资系统“散、小、差”仍然严重,集团化发展滞后,代理配送总规模还比较小。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按部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采取兼并、破产、转让、重组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通过资产纽带、管理技术和物流功能,形成与更广泛的
需求单位紧密联系、长期共有的代理配送网络和用户支持网络,促进铁路生产资料流通方式和流通结构的调整,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使全路物资系统尽快做到职能定位、管理定型,充分发挥物资企业的市场中介功能优势,与工业企业更好地结为一体,共同开拓市场,逐步探索和建立具有
相当实力和市场规模的大型铁路物资企业集团。
8.扩大范围,拓展外贸,增强进出口代理配送实力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大趋势中,铁路物资系统应该抓住历史机遇,以外贸进出口代理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综合优势,适应规模经营和专业管理需要,发展国外企业的国内总代理、独家代理,将内贸与外贸有机结合;以路内外生产企业和物资企业为依托,将流通、工业生产、科研、外贸
有机结合,根据国际市场需求,采用代理配送、联营合作、资金注入等形式,稳步建立自己的产品进出口基地;与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加强联合,借助国外著名跨国公司的网络、信息、渠道、声誉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国内代理配送业务。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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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科〔2006〕7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认定实施行政许可。未获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军工电子行业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范围分步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军工电子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具有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适用于新申请计量机构的单位);
  4、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资格;
  5、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所在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6、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满足GJB 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提交的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军工主管单位(部门)保密部门出具的保密能力证明;
  4、电子二级或者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明(复印件);
  5、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6、 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7、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8.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或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告知申请单位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按《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单位名称;
  2、注册地址;
  3、机构名称;
  4、开展计量检定的专业范围;
  5、发证时间和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许可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书面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依据被许可单位书面变更申请,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被许可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对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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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工作,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根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能力布局和发展需要,同时兼顾电子信息产业的需要,择优确定。

  第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政策、规章;
  2、负责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受理、审查、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设置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公室),许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编制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2、受理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申请,负责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提出批准的建议;
  3、对取得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暂停、撤销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议;
  4、受理许可证书的变更、延续等申请工作;
  5、建立、管理有关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提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将申请材料报送许可办公室。申请材料包括《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第九条 许可办公室接收申请材料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不予接收;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将补正材料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在接收材料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逾期申请资料不齐未告知的,或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自申请资料收到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行政许工作采取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许可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具体情况,选定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从事十年以上计量工作经验,熟悉军工电子计量行业相关政策和专业,了解电子计量发展。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对评审组成员的选择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组的职责:
  1、按照《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评审标准》等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许可办公室;
  2、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
  3、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
  1、制定评审计划,分配和调整评审工作任务;
  2、主持评审会议;
  3、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质量;
  4、起草评审意见及报告,并提交许可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审组成员的职责:
  1、在评审组组长分配的评审范围内进行评审,并对其评审结果负责;
  2、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单位承担的专业领域内计量检定、校准能力提出意见;
  3、将评审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评审组组长。

  第二十条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公室对审核及评审资料进行整理,提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建议,报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并在国防军工电子行业和信息产业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信息产业部不予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许可证书中计量专业技术能力范围,按无线电、时间频率、电磁、几何量、热学、力学、化学、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划分。
  证书设附表,列出具体的计量技术能力范围。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书的编号方法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在有效期内,其法人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申请资料交许可办公室。由许可办公室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许可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许可单位的计量技术能力变更时,将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许可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单位应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四个月前,向许可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的,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的,不予延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单位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办公室提出撤销的建议,报部审批后,予以撤销,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被许可单位每年应对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许可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单位,一个月内将证书、公章等交回许可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自撤销许可证书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

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剂金融单位之间的头寸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同业拆借资金市场的组织原则是: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协商成交,平等互惠。凡参加资金拆借市场的金融单位,都要遵守本试行办法,自觉维护资金市场的信誉。
第三条 同业拆借是金融单位之间利用资金营运中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所进行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拆放资金来源,应是拆出单位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暂时间歇的可用资金。
第四条 参加同业拆借资金市场融通资金,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单位。各金融单位必须有合法代表参加资金拆借市场活动。
第五条 拆入的资金,由拆入单位按照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自行支配使用,但不得用于扩大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第六条 拆借期限由拆入拆出双方按照短期周转原则商定。
第七条 拆借双方都要恪守信用,按期划拨资金,归还借款。必要时拆出单位可向拆入单位提出信用担保要求。
第八条 资金拆借既可以在当地市场内进行,也可以在异地间进行,既可以在系统内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进行。
第九条 同业拆借资金市场采取自找对象,自由成交。拆借成交之后,拆入方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借据,交由拆出单位,并以此办理拆借款项和到期收回贷款。拆出方最迟于立据后次日将款项汇出。
第十条 利率由拆出、拆入双方议定。
第十一条 计息时间,按拆出方汇出款项之日起,到拆入方归还借款之日止(算头不算尾),利随本清。对分段归还或提前归还的部分,实行分段办理计息。无论是提前归还或是延期归还,都应征得拆出方同意。
第十二条 资金拆借可采用“电话”、“电报”、“电传”、“短波电台”、派人等多种方式联系。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搞好信贷资金的平衡,各行拆借资金的情况应按月填制《同业拆借月报》,于月后五日内分别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