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九0年在科威特举办艺术展览;科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科威特中央图书馆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代表团访问,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双方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第四条 中国文联派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0年访问科威特,为期一周;科方派一个由文艺界知名人士组成的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为期一周至十天。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作为旁听生学习阿拉伯语一年或两年(两个学期至四个学期)。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研究人员及专业人员相互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换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互换实用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等方面情况的资料。
三、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为互派的广播电视团进行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特别是有关两国民间音乐的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国庆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至少在节目播出前一个月寄出。
第十四条 双方互派文物、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四、体育与青年
第十五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队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疾人的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一)主管弱智者、残疾人福利和培训的负责人互访。
(二)交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科研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学研究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研机构在下述领域进行科学合作:
(一)通过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和沙丘侵蚀方面进行合作,以交换这方面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二)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以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化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研究领域里的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正式信函确定。
六、总则
第十九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和交流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三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送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在科威特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继有 法鲁克
(签字) (签字)
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20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OO二年一月十一日
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金华市2001年度工业园区建设任务书》要求,为激励先进,加快发展,特制定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新开发面积(20分)。
(1)“五通一平”面积达标(完成土地平整及给排水、电力、通讯、污水管网铺设,道路硬化达70%以上),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出让土地面积达标(园区与企业已签定出让合同,并收缴一定比例的土地款),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2、基础设施投入(20分)。当年基础设施投入总额达标,得20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
3、新进区企业(20分)。
(1)当年签约进区总户数达标,得14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如出让土地面积达标,因进区企业规模较大影响进区企业数量的,可视为达标。
(2)当年进区企业竣工率达到20%,得6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
4、实现销售产值(15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销售产值达标,得15分,每增加或减少10%增减1分。
5、实现税收(15分)。区内企业当年实现税收达标得15分,每增加或减少5%增减1分。
6、工业园区基础管理(5分)。包括金华市工业园区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按统一规划实施情况,金华市园区办布置的工作完成质量,园区建设创新工作,工业园区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情况等。
7、安全生产工作(5分)。所辖园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企业建设中,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扣3分,重伤事故一次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8、新开发面积、基础设施投入、新进区企业等三项指标考核得分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每项相应加5分、3分、1分。
三、考核工作和要求
1、考核工作由金华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府办、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2、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工业园区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见附表),县(市、区)及各工业园区年度工作总结一并在考核前报送市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时间为2002年1月份。
五、奖励事项
1、奖励办法:
(1)对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奖励。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别计奖,得分达到100分的县(市、区)政府奖励2万元,每超过5分增加奖金0.1万元。奖励对象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园区办主任。
(2)对工业园区的奖励。每县(市、区)推选一个园区作为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得分排序,对前四名给予土地指标奖励:第一名150亩,第二名120亩,第三名100亩,第四名80亩。
2、县(市、区)对各园区管委会的考核和奖励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附件: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自查表
附件:
工业园区建设工作考核自查表
填报单位:
随报材料:1、县(市、区)政府和各园区年度工作总结;
2、各园区的季报表及有关考核指标的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