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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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6年8月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7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和人员培训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此外,中国医疗队负责在第三条中所述的每个医院设立一个中医科室。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和弗朗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在医院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药品、中成药、医疗用品以及化学试剂来自中国。中方负责以上设备的维修以及对加方维修人员的培训。
  以上设备(医疗仪器、药品、中成药、其他医疗用品、化学试剂)的接受与维修的条件将由协议双方确定。
  加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和在加境内的运输费。

  第五条 加方免费向医疗队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和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每人一间)。
  加方负责向医疗队提供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其修理,油料、司机。

  第六条 加方负担医疗队人员每两年往返利伯维尔—北京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具体办理方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医疗队每人每月的免税生活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30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护士    22.5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13.5万非洲法郎

  医疗队人员的上述生活费由加方按月拨付给医疗队在加蓬设定的帐户,帐号为:05—5648489311000加蓬联合银行。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每工作一年内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两年中休假者,加方应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加发二个月的生活费。

  第九条 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殷 大 奎       约瑟夫·奥比昂·恩杜图默

 附表:        医疗队人数和科别表

  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内科医生         2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五官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1 人
  检验科医生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麻醉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翻译           1 人
  厨师           1 人
  共13人
  弗郎斯维尔中加友谊医院:
  内科医生         1 人
  外科医生         1 人
  妇产科医生        1 人
  儿科医生         1 人
  眼科医生         1 人
  五官科医生        1 人
  针灸医生         2 人
  口腔科医生        1 人
  麻醉师          1 人
  放射科医生        1 人
  手术室护士        1 人
  厨师           1 人
  维修仪器、设备、水电技术师1 人
  共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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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分6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保障预案、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 
第七条 应急预案基本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要素。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
第八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规划、组织、指导、检查等)。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由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为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 2000 〕 23 号)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并征求法制机构和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 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县(市、区)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三)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复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定。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由市直各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办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中央、省驻并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印发后,将预案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简本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与实施 
第三十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变化和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变更内容报市或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应急预案实施培训演练,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完善应急预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会计核算的管理,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准确完整地反映开行信贷资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开行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资金退回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退回资金范围及内容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多收利息需退回的资金。
(二)人民银行或代理行误将其他单位款项划入开行帐户而需退回的资金。
(三)因核算体制变化或代理行的变更导致借款单位重复还本付息而需退回的资金。
(四)其他多收、误收款项需退回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退回的审批额度及权限
第四条 多收、误收资金的退回应按照金额逐级上报审批,退回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含一百万元),经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批准,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一百万元以下的由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双签。

第四章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
(一)信贷资金经营业部与借款单位双方商定后,退回资金可采取多收款项全额退回或抵扣下一个结息期应缴利息数额的方式。
(二)其他多收、误收资金由营业部与相关局协商后,采取全额退回的方式。
第六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程序:
(一)1998年9月20日前多收、误收的资金,由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信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退回资金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
,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二)1998年9月20日后多收、误收的资金,由财会局营业部有关处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处长签字确认加盖本处业务公章,按照退回资金额度,会签有关信贷局后,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或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
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三)行内有关局多收、误收的其他资金须退回的,经与营业部商定后,由该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该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资金退回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
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和行内单独核算单位如须办理退款事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开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
填表部门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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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退款|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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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种类 |退款理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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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大、小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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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局 |财会局营业部 |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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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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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填表单位负责人: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