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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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2-15 劳办发[1996]33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时至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来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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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106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 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同时废止。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为贯彻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有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期,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化油器类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喷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的要求,干扰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并纠正违规行为,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通过预先公告的方式,对相应类型机动车实施禁止销售和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的措施。

  三、对其他类型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陆续发布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车型目录和管理措施。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要求,比照国产同类汽车,对进口汽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逾期生产、销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车型汽车的企业,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汽车,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国家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调整政策,整顿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将本通知执行要求通知本地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周知,必要时可以公布举报电话。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2001年11月1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和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车型 备注
1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0型客车  

2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1A型客车  
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轿车  
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A轻型客车  
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轻型客车  
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A轻型客车  
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轻型客车  
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L轿车  
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6395轻型客车及底盘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Q轻型客车  
11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轻型客车及底盘  
12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Q轻型客车  
13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轻型客车及底盘  
14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V轻型客车  
15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轻型客车  
16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61R轻型客车  
17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70轻型客车  
18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80轻型客车  
19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A轻型客车  
20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E型轻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北内:475Q;
中华:GAl6;
天内;TJ376Q
电喷发动机型:
东安公司:DA475Q
21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型轻型客车  
22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23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猎豹 CFA6490A型轻型客车  
24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 RX643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B   电喷发动机型:
重庆江陵:JL472Q1
25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B微型轿车  
26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微型轿车  
27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1B微型轿车  
2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0微型轿车  
29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神龙—富康ZX型轿车  
30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1B微型轿车  
31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0型商务车  
32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1F型商务车  
33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 武汉 WHQ6450NJ轻型客车  
34 福建八闽汽车总厂 八闽 BM6480轻型客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35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0SW8(标致505SW8)型八座轻型旅行车  
36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2SX(标致505SX)型五座小轿车  
37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3GL(标致505GL)型五座小轿车  
3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D6420轻型客车  
39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0A轻型客车及底盘  
40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A轻型客车及底盘  
41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E轻型客车及底盘  
42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F轻型客车及底盘  
43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G轻型客车  
44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轻型客车及底盘  
45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A轻型客车及底盘  
46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Y轻型客车及底盘  
4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轻型客车及底盘  
4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C轻型客车  
49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 南燕 CJY6420C轻型客车  
50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奥拓 JNJ7080微型轿车  
51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 JNJ7050超微型汽车  
52 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 HQC6460NK轻型客车  
53 吉林江北机械厂 江北—奥拓 JJ7080微型轿车  
54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60超微型汽车  
55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0微型轿车  
56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1微型轿车  
57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A型轻型客车*  
58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B轻型客车  
59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轻型客车  
60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 CH6410微型客车  
61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 富奇 FQ6450轻型客车  
62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庐山 XFC6390轻型客车  
63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A型轻型客车  
64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型轻型客车  
65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型轻型客车  
6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Y型轻型客车  
67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AD上海桑塔纳轿车  
6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BD上海桑塔纳轿车  
69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DD上海桑塔纳轿车  
7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ED上海桑塔纳轿车  
7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GD上海桑塔纳轿车  
72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A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3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B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4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A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D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6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BEi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原上海桑塔纳2000(330 K8L LOLTE2)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77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20N轻型客车  
78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L型旅行车  
79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Z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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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T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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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T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7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8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T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l60A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7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7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
电喷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E

98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90轻型客车
99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0轻型客车  
100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A轻型客车  
101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轻型客车  
102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80型厢式客车  
103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轻型客车  
104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型厢式客车  
105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轻型客车  
106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型厢式客车  
107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00轻型客车  
108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41轻型客车  
109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O1轻型客车及底盘  
110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0A轻型客车  
111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A轻型客车  
112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B轻型客车  
113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2A轻型客车  
114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G6452B轻型客车  
115 四川轻型客车底盘工业联合公司 嘉泰 SQG6430轻型客车  
11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L微型轿车  
11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T微型轿车  
11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微型轿车  
11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0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1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T微型轿车  
122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微型轿车  
123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4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微型轿车  
125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微型轿车  
12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L轿车  
12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型轿车  
12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Q型轿车  
12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型轿车  
130 芜湖特种车辆厂 同宝牌 WHW6400CH型客车  
131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50超微型汽车  
132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81微型汽车  
133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小福星 QCJ7088微型汽车  
134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中华 QCJ7090微型汽车  
135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西安—奥拓 QCJ7080微型汽车  
136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EQ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37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JM轻型客车  
13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CLX型轿车  
13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GLX型轿车  
14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X型轿车  
14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型轿车  
14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X型轿车  
14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型轿车  
14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X型轿车  
145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型轿车  
14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X型轿车  
147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型轿车  
14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型轿车  
14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EX型轿车  
15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X型轿车  
15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型轿车  
152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H旅行车  
153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旅行车  
154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A型优尼柯旅行客车  
15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R型英格尔旅行客车  
156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40E1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57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60型轻型客车  
158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90型轻型客车  
159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0型轻型客车  
160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1型轻型客车  
161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型轻型客车  
162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E1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63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轻型客车  
164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OA型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6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180型轿车  
16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L型轿车  
16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型轿车  
16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0型轿车  
16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1L型中高级轿车  
17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L型轿车  
17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型轿车  
17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 C3V6FL—1型轿车  
17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A1E3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7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8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型轿车  
18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200型轿车  
18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V84.2 EL型轿车  
183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A微型轿车  
184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微型轿车  
185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C轿车  
186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187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 SC7100轿车  

  注:标“*”的车型既有电喷车,又有化油器车。

    其中,适用化油器发动机的车型予以取消,适用电喷发动机车型应予以保留。(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