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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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移交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办理1999年度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清算、财政补助资金的范围等问题
通知如下:
一、“脱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原行业管理部门脱钩的企业,在1999年3月底以前,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仍由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
(二)对于经批准脱钩后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年底同中央财政单独清算。该企业1至3月份通过原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并转拨的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在年底由该企业同中央财政一并清算。
(三)对于经批准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从1999年4月1日起,改由该企业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申请,由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负责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同时,1999年3月底以前中央财政已预拨该企业的补助资金,划转到接收该企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年终统一清算。
(四)对于经批准脱钩后财务关系划转到地方的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负担。对于1999年3月底以前中央财政已预拨该企业的补助资金,应根据该企业1999年3月底以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情况按规定进行清算,并由该企业
将清算报告上报原行业管理部门,由原行业管理部门转报财政部审批后办理,多退少补。
(五)按照规定需进行调整或停产整顿的企业,其在调整或停产整顿期间需要申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的,可按原渠道办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手续。调整或整顿后,属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从财务关系单列的次月起,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对于经非金融
工作小组批准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从划转财务关系的次月起,改由该企业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申请,由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负责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交地方管理的,从划转财务关系的次月起,由该企业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
二、“移交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向全国“交接办”移交的企业,其在过渡期间(1999年1至4月份)发生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所需资金的1/3给予补助,具体可通过全国交接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解决。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未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
管协议的下岗职工,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二)从1999年5月1日起,对于经批准移交后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企业,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对于经批准移交中央并划归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由该企业向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申请,由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负责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对
于经批准移交地方的企业,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负担。
三、计划申请破产以及撤销、关闭的中央管理企业,在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或有关部门宣告撤销、关闭以前,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仍可按原渠道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或有关部门宣告该企业撤销、关闭后,对一次性带资安置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拨
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
四、1999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一般申请程序、补助范围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在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
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的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不包括已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职工安置费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国家已有其它政策使基本生活费已有保障的企业下岗职工。
五、各行业部门、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加强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并设专人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数据审核、统计工作。对下属企业上报的申请及有关数据,各行业部门、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汇总上报财政部以前,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各行业部门、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按规定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转拨到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中心,不得截留或擅自在下属企业间相互进行调剂。
六、地方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直接向地方移交的企业,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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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为了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稳定三州干部,解决进州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吸引一部分内地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边远山区建设,现就解决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工作的广大干部,担负着实现三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历史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在州工作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民族地区,焕发精神,努力工作,为加速三州的经济、
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在州工作的大专院校(含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各类成人大学)毕业生和在州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等专业学校(含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确认的学制不满两年的中专)毕业生;
(2)在州工作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定为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人员;
(3)符合(1)、(2)两项条件的内地对口轮流支援三州的干部;
(4)在州工作(包括在其它民族地区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各级各类干部;
(5)新分配到三州工作转正后的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州海拨3,500米以上或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区、乡工作的干部,需要享受更优厚待遇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考虑浮动一级半或两级),请三州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所有实行浮动工资的干部,在浮动工资期间,正常的调资和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对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记大过、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二年内可暂缓“浮动”。
三、按本规定第二条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又符合川府发[1983]1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优惠待遇不变。
四、从一九八五年起,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年内调一批。内调指标由省人事局与各州商定后按指标安排,下达各地执行。内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接收,妥善安置。
对夫妻双方都在州工作的干部,有一方符合内调条件的也可以先行调动。
对符合内调条件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近退休年龄,因工作离不开的,可由三州提出方案,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定后在干部原籍或子女工作地确定退休后安置的单位,以解除其后顾之忧。本人退休后应由安置地区负责安置和管理。
五、内地具有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志愿在州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州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家属“农转非”。
六、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属于双职工的,退休后可自选定一方的原籍县(市)城、镇安置;一方原籍在成、渝两市市区,而另一方原籍在专县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到专县安置;退休干部只有一方在州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或家属的,可以到内地配偶居住地区安置。退
休干部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
三州干部退休易地安置后,安置单位所需的管理经费,由退休干部原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于每年初一次拨给安置单位。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随迁的家属子女,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对其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参加工作的子女到被安置地区安排工作,其配偶是在职职工的,应予随调。调动手续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
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在县(市)城、镇买有住房的,离退休后可以到购置住房的县(市)城、镇安置,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户。
七、在州工作的干部退休后,自行解决住房的,可发给适当的安家补助费,但一般不超过二千五百元,属于县级干部和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由三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建房标准解决建房经费。
凡住公房的不再给予安家补助费。
八、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他们的家属子女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要迁回原籍家中,或将末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应准予落户。进州工作的干部,子女读书有困难的,可以在内地(成渝两市市区除外)投亲靠友,各市、地应准予入学、升学并承认其学籍。有关手续按
照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省民委、省公安局《关于调在我省三州工作的职工的家属子女迁回内地落户问题的通知》办理。
本规定自下达之月起执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地区少数民族县(区)和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干部的待遇等有关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1984年9月3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购买票据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市属、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需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中央驻京行政事业单位需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凭《购领证》方可购买行政性、事业
性收费票据。
二、市属各单位和区县财政局购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的时间为每星期二、五两日。地点:大都饭店西楼258房间。



199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