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讨论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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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讨论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讨论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2004年6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组织召开了《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则》)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安监局及有关矿山企业共14个单位的26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局监管一司张炳曾助理巡视员和马鞍山矿山研究院王运敏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规则》起草小组对该稿的起草和有关条文作了说明,与会专家对《规则》讨论稿进行了认真、深入地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现就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重要性问题。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制定《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尽快颁布《规则》,有利于规范我国矿山排土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保矿山排土场的安全生产和顺利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具有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规则》的名称问题。多数代表认为,《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基本属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范围的排土场,为准确定位,建议将《规则》名称改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三、关于《规则》的内容问题。多数代表认为,《规则》的内容尚不够全面、具体,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对有关排土场的设计、评价、关闭、应急预案、隐患整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扩充。同时,对引用相关法规和标准方面需作进一步检索,使之完善;在《规则》的结构布局上,需作适当调整;在有关专业属于的表述上,应当进行规范等。有的代表提出,《规则》中的有些内容不属于安全生产技术范畴,而属于行政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建议在修改时提出这部分内容,以符合《规则》作为技术标准的本意。

  会议认为,由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规则》起草小组在较短的时间里起草出该讨论稿,很不容易,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会议决定,会后由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规则》起草小组根据大家的意见,抓紧补充和完善《规则》。由于目前该稿尚存在不少问题,进行修改需要相当的工作量,因此,要注意在保证《规则》起草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早提出《规则》征求意见稿,争取按照原定工作计划,即8月底完成《规则》的送审稿工作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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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他字(82)第2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
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你院来文请示的问题,应
按照上述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此复

附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罚没处分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法经他字(82)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六安地区、淮南市法院系统,去年以来先后分别受理了3起当事人(均系法人)对工商部门罚没处分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工商部门意见很大,反映极为强烈,以法院侵犯了他们的职权为理由,拒不应诉,并多次向当地党委和我院书面报告,抗议法院受理,现将这3个案件的概
况、工商部门抗议受理的理由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六安地区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是,河南省潢川县土产公司1980年10月中旬委托我省六安地区金寨县百货公司城关零售商店和知青门市部代销八位数电子计算器170只,订价每只80元。1981年5月26日金寨县工商局以贩卖走私商品为由,将代销已出售103只的
价额8千余元及还未售出的计算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潢川县土产公司以电子计算器被指定为废旧回收公司经营而土产公司包括废旧回收业务;在国家指定收购单位进货、报过海关税、并有正式发票;而且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80)184号文件下达前进的货等理由,多次要求工
商局及其上级处理,均未获答复。为此,才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受理的2件,是谢家集贸易货栈于1981年3月从内蒙购进葵花籽7万斤,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批发价每市斤0.74元,零售价每市斤0.84元出售。谢家集区工商局经淮南市工商局批准,以该栈擅自提价支持职工搞投机倒把为由,对该栈罚款3119.74元,该栈及市
供销社不服,以葵花籽是三类农副产品,可以议购议销;且销售价并未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每市斤不高于0.88元的限制,曾四次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及市财办报告,要求处理,均未获结果,才向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是大通贸易货栈于1980年底81年初从河南省沈邱
县购进各类香烟1810件,价值28.4万余元,大通区工商局以该栈倒卖香烟为由,罚、没款2.2万余元,该栈及其主管部门不服,多次向市财办及有关单位反映,一直未获解决,遂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院曾将起诉书转请市财办处理,被市财办退回,法院又将起诉
书退回原起诉单位,今年2月,他们再次向法院起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好再推,才立案受理。
他们立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81年7月编印的《经济审判工作参考资料》第七期刊载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妥善处理经济罚款纠纷案件》一文。在立案受理后,这两个地方的工商部门拒不应诉,他们的主要理由是:“1981年第三
期《民主与法制》杂志‘法律顾问’刊登该刊编辑部法律顾问组答司法工作者翟宝成同志问,明确解答当事人因对市场管理部门给予的没收罚款处分不服而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法院不宜受理”。“人民法院不宜采用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处分决定。因此,法
院直接干预工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和受理申诉的行径是毫无根据的。工商部门成为被告是不应该的。”
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应该由国家行政部门处理。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如果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行政部门不管不问,当事单位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予以立
案受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最近,王战平副院长讲话中提到“行政案件”,是否包括这类案件?行政案件到底是指哪些案件?还不明确。特别是考虑到这类案件有一定的数量,有的主管部门确实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法院受理他们又不愿意。我们又陆续接到一批这类案件,因为立案受理后
,案件难办,工商部门坚决不愿当被告,甚至到处反映法院干涉他们的工作,而且我们也找不到受理立案的法律依据,所以要各地暂不立案,告知起诉单位向工商部门的上级单位去申请复议,这样也往往久拖不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的受理权限应及早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利于经济审判业务的开展。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单位,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联合下文,以便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复示!
1982年11月5日

附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对工商部门罚没不服引起的一件经济合同纠纷案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法经他字(83)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广东省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向我院诉我省阜南县地城供销社为兔毛质量等问题引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为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是否正确的问题,这类案件我省有的法院根据你庭1981年7月编印的《经济审判工作参考资料》第七期所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
审判庭介绍的经验,曾受理立案处理过3件,引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满,向党委和上级法院多次控告当地法院,由于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使这类案件无法审理,为此,我院曾在1982年11月5日以法经他字(82)第25号函向你院请示:关于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罚没不服向法院
起诉,法院能否受理?迄今未见复示。现在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委托信宜县法律顾问处再次向我院催办,要求立案处理。我院对是否能立案处理没有把握,特再向你庭请示,请早日给予复示,以便答复原诉单位。
1983年3月2日



1983年3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沪经贸管便字〔1996〕4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大闸蟹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大闸蟹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大闸蟹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销往香港、澳门地区(包括经港、澳转口)属主动配额管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安排的二次分配额度与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月度安排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销往非配额地区不受配额限制,凭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核与签发
(一)出口企业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出口合同各一份(申请表需盖单位公章,出口合同为正本复印件)。首次领证时应提交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批准公司成立的文件等。
(二)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出口合同一致。
(三)审核出口价格。凡低于协调价格的,则不予发证;在商会未制定出口协调价格前,参照主营公司出口价格执行,如低于主营公司出口价的则不予发证。
(四)凡向非配额地区出口,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输往港澳地区”。
(五)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交由处领导签发。
(六)为方便外地企业领证,从受理到签发出口许可证时间为2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