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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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5]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网络,特制定《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开始,农资农家店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范围,具体验收办法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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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财政局


安府发〔2004〕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顺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期归还,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是指安顺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信誉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安顺市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借承还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贷款资金实质上是提前使用将来的财政收益及项目投资收益,对此项资金视为国债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建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严格执行代理金融机构制定的资金划拨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贷款金主要用于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归还
第六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国家开发银行认可,并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安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不得贷款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办公费、管理费等。
第八条 贷款资金的归还,本着“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各级政府使用贷款资金,由各级政府负责归还(包括本息),企事业单位使用贷款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归还(包括本息)。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自第一笔借款业务发生起,利息按季度据实支付。从还款年度起,每年10月底前将应还本金额汇入营运公司帐户。
第三章 资金的拨款程序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申请贷款资金须报送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项目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
(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
(3)批准开工文件;
(4)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合同;
(5)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
(6)工程进度报表(需有监理机构的签字),大型设备订货合同、征地、拆迁等合同。
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具体使用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根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贷款金额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各县(区)申请贷款资金时,应由县(区)计经局、财政局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报送第十条所列材料,经市长办公会议审一后,由县(区)财政局与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调整须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设置单独的基建帐,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财务管理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审计局、银行等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年4月1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化学工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化生发〔1992〕5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你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溶解乙炔、化肥、农药、橡胶密封制品、轮胎、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颁发、换发生产许可证,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对溶解乙炔、化肥、农药、橡胶密封制品、轮胎、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审查费均为2160元。其中,证书费10元;差旅费2000元;资料费150元。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收费标准不应高于1600元。
二、产品质量检验费:
(一)溶解乙炔每批900元;
(二)化肥、农药的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中的同类收费标准执行;
(三)橡胶密封制品每批1300元;
(四)轮胎每批2600元;
(五)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每批950元。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