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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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2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全国妇联依托妇女人才开发中心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妇联将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要求,逐步将基地建成符合建设要求并集指导、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示范基地。同时以基地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功能,为基层妇联搭建包括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和项目开发等多项服务的创业平台。现将《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妇联组织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8月12日


附件: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的要求,结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一、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以创业促进就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任务
1、统筹城乡妇女发展,指导和促进各级妇联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及协调,为妇女争取创业资金,开发创业项目;
3、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管理人员和下岗失业妇女的示范培训;
4、有组织地开展妇女创业者之间、创业成功者与准备创业妇女之间的交流活动,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5、宣传政府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建立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电子信息平台,为妇女创业者提供网上咨询、创业指导及法律帮助等项服务;
7、推动基层建立区域间劳务输出输入基地,推动妇女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机构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下设基地办公室。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聘请基地工作顾问若干人(全国妇联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室人员名单、顾问名单附后)。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朱宝明 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牛丽华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顾问人员名单

张明亮 民政部社区服务司司长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张 静 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丹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宋 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李 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党委妇委会主任
徐 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
张建纪 全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刘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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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1987年9月2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轮胎技术管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工作,是汽车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任务之一。长期以来,汽车运输业缺乏完整的轮胎技术管理制度,存在着轮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浪费严重等情况。为加强轮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轮胎管理、使用和维修水平,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现将部制定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

总 则
一、轮胎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汽车安全行驶、节约能源、降低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凡汽车使用单位都应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的技术水平,以延长轮胎使用寿命。
二、汽车运输行业的轮胎技术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依靠技术进步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加强基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及时翻修。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轮胎的综合管理,即从轮胎的计划、选购、装运、验收、保管、使用、保养、翻修、报废、新技术应用、奖惩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使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和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为了培养轮胎使用维修和技术管理人才,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安排职工技术教育工作中,要考虑设置轮胎技术管理和使用维修专业;对轮胎管理人员、胎工和驾驶员要加强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轮胎使用维修水平。
四、汽车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鼓励轮胎管理和使用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广技术新成就,配备专用设备,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轮胎维修质量和效率,减轻胎工劳动强度,做到文明生产。
五、积极推广使用子午线轮胎。各汽车运输部门应与轮胎生产、翻修部门密切合作,将子午胎的使用技术、翻修技术逐步完善起来,为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六、根据目前汽车轮胎向无内胎轮胎发展的趋势,本制度适当增加了无内胎轮胎使用与保养的内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订行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八、本制度适用于汽车运输行业。其他汽车使用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一章 轮胎的管理
一、胎轮管理人员及胎工的配备
(一)为了加强轮胎技术管理,汽车运输企业和车队应根据其汽车、挂车的保有量和使用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建立轮胎管理机构,适当配备专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比例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有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技术水平。他们不仅要熟悉轮胎的管理、使用和维修技术,对影响轮胎使用的汽车底盘结构、汽车驾驶技术和汽车的保养修理技术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知识。
(三)汽车运输企业或单位应配备胎工,车辆较多的企业和单位要设置胎工班(组)。配备比例可按轮胎的规格、数量和工作量自行规定。
(四)轮胎管理技术人员和胎工都应相对稳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具体条款由企业或单位自行制订。
二、轮胎的选购、装运、验收与保管
(一)轮胎的选购
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轮胎的质量和价格,由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择优选购。
(二)轮胎的装运
装运轮胎不得与各种油类、易燃物、化学药品及易使橡胶变质的物资混装。运输时应用蓬布遮盖,以免阳光照射及雨淋。同时,轮胎必须竖立放置,内胎如无包装,须充气放在外胎中。
无内胎轮胎以包装状况搬运时,不可拆除胎圈保护器和钢带,吊提必须使用宽幅纤维带。使用叉车搬运,不得用货叉插入中心孔口提升。
(三)轮胎的验收
1.新胎入库必须根据国家标准GB520—8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外观质量与规定不符者,应向原单位提出退换。
2.新胎入库时,应按照其原始单据登记其厂牌、规格等有关情况。
3.翻新胎和修补胎入库前应按照《翻修轮胎成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者要求原翻修部门进行处理。
4.修补竣工的内胎必须充气试验,检查有无漏气、裂口等不符合修补质量的情况。
(四)轮胎的保管
1.新胎储存在库房内,应立放在特制的胎架上,定期转动其支点,禁止平置堆叠,以免变形。同时,轮胎入库保管,应按类别规格、花纹种类、厂牌、胎体帘线材料、结构类型等分别存放,并根据出厂年月做到先生产者先用。
2.内胎储存如无包装,在适当的充气状态下,悬挂在半圆形的托架上,并定期动转其支点,不要折叠堆置。
3.待翻修的轮胎,在施工前要妥善保管,不得露天放置,日晒雨淋,造成轮胎变质。不得堆叠垛压,以防其变形。待翻、待修的钢丝子午胎,要存放在库房内,以免雨水浸入,造成钢丝锈蚀。备用的旧胎和翻修完工的轮胎,应按新胎的保管方法妥善保管,季节换胎应分车存放,以便原胎装回原车,不致于发生错乱。
4.停用车辆的轮胎,应进行检查,如挖除花纹嵌石,应翻修的要送去翻修。车上装的轮胎要保持适当充气,并将车辆前后桥顶起使轮胎离地,不承受负荷。对长期停用的车辆应将轮胎拆下,另行分配使用。
5.储存轮胎的库房不要设在接近有发电设备或其它产生臭氧的地点。如发电房、电工间等。门窗玻璃应用绿色或兰色的漆涂刷,避免阳光照射。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距离暖气设备至少在一米以外,并不得与石油产品、易燃品、强酸碱类和漆料等放在一起。
6.储存轮胎的库房要有专职保管员,并应建立库房、防火制度。
三、在用轮胎的管理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胎的责任制度
1.有条件的应实行定车、定人、定胎。条件不具备的做到分段定胎,分段考核。
2.换装车上备胎或借用轮胎应及时记录换装地点,行驶里程,损坏情况。
(二)建立轮胎帐卡和有关记录。轮胎管理应建立在用轮胎台帐、轮胎履历卡片和轮胎拆装动态记录,切实掌握车队轮胎实况。为了随时弄清送修情况,应建立外修记录,避免发生差错。
(三)烙(刻)印轮胎自编号
轮胎烙(刻)印自编号便于识别和核对轮胎号码,是轮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烙(刻)印位置一般在防水线部位。
(四)周转胎的使用
1.为了便于轮胎的翻新周转。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胎,周转胎的数量可结合各地条件作不同的规定。
2.在用轮胎翻修需换用周转胎时,应填写周转胎替换记录,轮胎翻修竣工后仍装原车使用,并交回周转胎。
(五)轮胎的定期盘存
1.每年应进行一次轮胎盘存,时间以选择在第四季度为宜。
2.轮胎盘存时,应组织技术人员、驾驶员、胎工三结合的班子进行。
3.盘存工作包括:核对轮胎数量,估计轮胎成色,检查外观质量,并作出记录,造表存查,总结分析,汇总上报。
(六)轮胎的考核
1.轮胎考核指标:主要考核行驶里程和翻新率。行驶里程采取综合考核和分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核即考核新胎用到报废(包括翻新和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的综合平均里程。这是考核轮胎使用实绩的主要指标。分段考核,即分别考核新胎未经翻新直接用到报废,以及新胎经一、二、三……次翻新到报废各个阶段的平均里程。
2.考核范围,除了外单位拨入记录不完整,经过鉴定里程的成分胎,以及由于制造质量差的新胎(须经制造厂质量鉴定予以赔偿者)不作考核外,其它凡是营运车辆的在用胎均应全部列入考核范围。
3.按时作好轮胎实绩考核及资料分析,上报有关部门并对驾驶员公布。
4.统计资料要及时、正确、胎公里与车公里要相符。
(七)轮胎责任事故处理
1.驾驶员或胎工,如发现轮胎有异常损伤或磨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轮胎管理技术员,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损伤扩大。
2.轮胎早期损坏,经鉴定属厂方(包括翻胎厂)责任者,送原厂,按规定或合同,由厂方负责赔偿处理。属管理失职,使用不当,保养不良而造成损坏者,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轮胎损坏或丢失,可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有关人员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八)轮胎的报废
1.为了充分发挥轮胎使用潜力,对轮胎报废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2.经技术鉴定不合于翻新、修补标准的轮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进行报废。
外胎的报废条件:
(1)胎侧有连续裂纹,已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2)胎面胶已磨光,并有大破洞,已不能继续使用和失去翻新条件者;
(3)胎体帘线层有环形破裂及整圈分离者;
(4)胎圈钢丝断裂或趾口大爆破,无法修复者;
(5)其他损坏不堪使用和修复者。
内胎的报废条件:
(1)有折迭、破裂现象,不堪修复者;
(2)裂口过大,不堪修复者;
(3)老化变质或严重发粘者;
(4)变形过甚者
(5)被油料或有害溶液浸蚀不堪使用者。
3.已批准报废的轮胎应由轮胎管理技术员交供应部门统一处理,在处理前不得作材料胎割用。

第二章 轮胎的使用
一、合理组织使用
(一)新胎的使用:采用“整车换胎”、“季节换胎”、“成双换胎”、“先客后货”、“先主后挂”等使用方法。
1.整车换胎:整车换胎必须是同规格、同厂牌、同结构、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以求负荷、磨耗均匀,便于保养换位,有利于提高行驶里程和翻新率,也便于轮胎的管理。
2.季节换胎:冬、春季节主车后轴及挂车可换用翻新胎或成色较低的轮胎,以提高旧胎利用率,延长轮胎行驶里程。
3.成双换胎:新胎应成双更换,以利于轮胎搭配。
4.先客后货:客货混合车队可采用“先客后货”的用胎方法。
5.先主后挂:在主挂车轮胎规格一致时,可采用先主后挂的用胎方法。
(二)翻新胎的使用:使用翻新胎应注意质量等级。翻新胎一般应装在后轮上,客车前轮不得装用翻新胎。
二、做好现场管理
(一)保持气压正常
1.在车辆比较集中的站、点应结合例保配备专人在常温下进行补气工作,以保持轮胎气压的正常。
2.为了保持轮胎正常气压,至少七~十天用气压表检查一次,作好记录,每天将检查车号及结果予以公布。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车队至少每月抽查气压一次,企业至少每季抽查气压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和评定驾驶员、胎工奖励的依据之一。
(二)防止轮胎超载
1.车辆应按标记吨位装载,不得超载。注意货物装载平衡,防止车辆在行驶中发生货物移动及倾斜等情况发生。
2.由于车辆改装需要改变轮胎规格时,要重新计算前后轴负荷,然后根据负荷再选配轮胎规格。选择轮胎规格的原则是:在轮胎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采用尺寸较小的轮胎。
(三)做到合理搭配
1.同一车轴上应装配同一规格、结构、层级和花纹的轮胎。
2.轮胎花纹应根据道路条件选择,在同一车上的轮胎花纹要尽量一致。
3.成色不同旧胎混合装用时,应选择胎面磨耗程度相近的轮胎进行配装,直径较大的轮胎应装在后轮外档。
(四)排除机械伤胎:
发现车辆技术状况不正常造成轮胎机构损伤时,轮胎管理技术员应及时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出车。
(五)注意轮辋组合
1.应注意轮辋挡圈与锁圈的技术要求。如发现与技术要求不符合时,均应进行修正或更换。
2.不同制造厂的轮辋、新旧轮辋、挡圈与锁圈尽量不混装;备用轮辋应组合存放。
(六)做好爱胎例保
1.出车前的检查
(1)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气门咀是否碰擦制动鼓。
(2)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紧固,叶子板、档泥板、货箱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检查并清点随车工具。如橇胎棒、千斤顶、车轮螺帽、套筒板手、气压表、手锤、挖石子钩等是否齐全。
2.途中的检查
(1)途中检查应结合途中停车、装卸的各种机会进行。停车地点应选择清洁、平坦、阴凉(夏天时)和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过的处所。
(2)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叶子板、栏泥板、货厢等有无碰擦轮胎现象,并设法消除。
(3)挖出轮胎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4)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检视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模试温度是否正常,胎面胎侧有无不正常的磨损现象,轮辋有无损伤。
3.一日工作完毕后检查
(1)停车场地应干燥清洁无油污,严寒地区应扫除车场上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
(2)停车后应注意轮胎有无漏气,并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及杂物。
(3)检查轮胎螺母有无松动,备胎架装置是否牢固。如发现车辆机械有碰撞轮胎的现象,应设法消除。
(4)途中如换用备胎,损坏的轮胎应及时送修,并补登拆装记录。
(七)汽车行驶中轮胎的使用要点
1.汽车应起步平稳、加速均匀、中速行驶、选择路面、少用紧急制动。
2.夏季行驶,应增加停歇次数,如轮胎发热和内压增高,应停车休息散热,严禁放气降低内压,也不要用冷水浇泼。
3.行车中应注意道路上的粗大、尖锐或锋利的东西,防止刺伤轮胎。
4.不得靠近道路边石或人行道边行驶,以免损伤胎侧。
5.汽车陷入深沟或行驶在泥泞道路上时,应避免车轮空转。
6.行驶中应避免急剧转向,以防轮胎与轮辋发生切割现象。
7.装用防滑链时,应两边并装,通过困难地段后应即拆除。
(八)掌握子午线轮胎的使用特点
1.严格控制内压,必须按标准充气。使用中要做到经常检查补气。
2.子午胎必须选用标准轮辋。
3.同一轴上,子午胎不得与斜交胎混装。
4.装子午胎的汽车前束量应小于斜交胎。一般在0~3毫米范围内。

第三章 轮胎的保修
一、轮胎的保养
(一)汽车和挂车的轮胎保养间隔里程一律按汽车和挂车的相应保养间隔里程的规定执行。
(二)一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1.检查轮胎螺母是否缺少及松紧程度,气门咀是否漏气,气门帽是否齐全。如发现损坏或缺少应即修理或补气。
2.挖出夹石和花纹中的石子和杂物,如有较深伤洞应用生胶堵塞。
3.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如有不正常的磨损或起鼓变形等现象应会同轮胎管理技术员和驾驶员进行研究,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4.如需检查外胎内部时,应拆卸检查,如有损伤予以修补。
5.检查轮胎搭配有无不当,轮辋、挡圈、锁圈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包括备胎)气压、并按规定补足。
7.检查轮胎有无与其它机件碰撞现象,备胎架是否固定完好,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予以纠正。
8.填写保养记录。
(三)二级保养主要作业项目
二级保养时,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各项作业外,还应进行下列作业:
1.轮胎拆卸后应测量直径以作为换位和搭配的依据。
2.轮胎解体检查:
(1)外胎胎冠、胎肩、胎侧、胎内有无内伤、夹空、起瘤和变形等现象。
(2)内胎、垫带有无咬伤、折绉现象、气门咀、气门芯是否完好。
(3)轮辋、挡圈和锁圈有无变形、生锈,并视情上漆。
(4)轮辋螺栓承孔有无过度磨损或损裂现象。
3.排除故障后,进行装合和充气。
4.按规定进行轮胎换位。
5.发现轮胎有不正常磨损或损坏应会同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予以排除。
6.填写保养记录。
(四)子午线轮胎的保养
1.子午胎胎冠,胎侧一旦被刺伤、刮破,露出钢丝要及时修补,以免水气进入胎体,锈蚀钢丝帘线,造成早期损坏。
2.由于子午胎在使用中下沉量大,胎圈应力高,容易造成损坏,折装时应予注意。
(五)操作要点
1.充气
(1)轮胎充气应按照轮胎标准上规定的标准气压执行。但为了使轮胎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能更好地应用和延长轮胎寿命,在路拱较大的地区行驶的汽车其后轮外挡轮胎可照标准增加20~30kPa(0.2~0.3kg·f/cm2)。
(2)新胎在未装配前应先紧固内胎气门咀垫片螺帽,以防在使用中漏气。
(3)充气前应检查气门芯与气门咀是否配合平整,擦净灰尘。充气后应检查是否漏气,并将气门帽装紧。
(4)充入的空气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液。
(5)充气时应注意安全防护。充气开始时用手锤轻击锁圈,使其平稳嵌入轮辋圈槽内,以防锁圈跳出。
(6)气压表应定期进行校对,以保证气压表读数准确。
2.换位
(1)为了使轮胎磨损均匀,应结合车辆保养周期进行轮胎换位。在路面拱度较大的地区或夏季用胎,轮胎磨损差别较大时可增加换位次数。
(2)轮胎换位的方法常用的有“循环换位”法和“交叉换位”法两种,凡整车更换轮胎的汽车,可以采用以上换位法。凡装用不同成色的轮胎可以根据情况合理换位。
(3)轮胎换位时应按所调换的胎位调整气压。
(4)轮胎换位后须作好记录。
3.拆装
(1)拆装轮胎须在清洁、干燥、无油污的地面上支顶牢靠进行。
(2)拆装轮胎要用专门的工具,不允许使用大锤敲击或其他尖锐的用具拆胎。
(3)外胎、内胎、垫带、轮辋等必须符合规定时,才能进行组装。
(4)安装有向花轮胎时,应注意花纹方向标记。
(5)内胎装入外胎时,在外胎内部和垫带表面涂上滑石粉。
(6)气门咀的位置应装在轮辋气门咀孔的正中。如轮胎胎侧有轻点符号时,应将气门咀对准该符号,以便于平衡。轮辋上有配重块的轮胎,应做平衡调整。
(7)双胎并装时,应将里挡轮胎的车轮螺栓紧固后,再装外挡轮胎。两轮通风洞应对准,两胎气门嘴应按180°对称排列,并与制动鼓观察孔呈90°。
(8)无内胎轮胎每装一次,需要换上新的“O”型圈,“O”型圈要求完好,并将它放在植物油浸泡片刻。
(9)无内胎轮胎胎冠装有钢带时,应先把轮胎装在轮辋上,并充入1.5kg/cm2的气压,小心把钢带剪断除下。
(10)无内胎轮胎充气过程中,应用皂水检查轮辋与胎圈接触部“O”型圈、气门咀垫、气芯等处是否漏气。
(六)机具设备的维护
轮胎机具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常保持清洁,定期加油检修,防止漏油、漏电、漏水、漏气。空气压缩机是轮胎工作的重要设备,应配齐安全阀、油水分离器、压力表和自动开关,并定期检查,加强维护。做到安全生产,延长寿命。
二、轮胎的翻修
(一)轮胎的修补
1.轮胎修补要从“小”作起,即要及时修好小伤、小洞、小裂口。同时,根据其损坏的类型来决定其修补方法。
2.凡营运汽车较多的单位,可设轮胎修理小组,配备简易修补工具,对轮胎进行小修。
(二)轮胎的翻新
1.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胎面的磨损程度和胎体的技术状况,符合翻新条件时,应及时送厂翻新,不可勉强使用,或不经翻新一直使用到报废。
2.轮胎花纹残留极限,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一、为了鼓励职工管好、用好轮胎,提高轮胎行驶里程,达到降低运输成本和节约原材料的目的,汽车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轮胎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二、建奖条件:凡轮胎管理制度健全、统计考核凭证完善,轮胎实际里程符合上述试行办法精神的单位均可建立轮胎节约奖。
三、建奖对象:主要是驾驶员、胎工、轮胎管理技术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奖金分配比例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建奖种类及奖罚幅度:一般可分阶段考核奖惩,也可以将轮胎管理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作为奖惩的附加条件。
六、奖金来源及罚金去向:奖金从轮胎超额里程节约价值中提取。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免交奖金税。罚金冲减轮胎成本。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9/1999号法律

通过《司法组织纲要法》


(根据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265/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全文,该文本已引入第7/2004号法律和第9/2004号法律作出的修改和增补的内容。)

司法组织纲要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管辖权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情况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管辖权。

第二条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指法院及检察院。

第二章
法院的组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法院为唯一有权限行使审判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职责
法院有职责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对法律的违反,以及解决公、私利益冲突。

第五条
独立性
一、法院是独立的,根据法律对属其专属审判权范围的问题作出裁判,不受其它权力干涉,亦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

二、上款规定不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的情况及有义务遵守上级法院在上诉中所作裁判的情况。

三、法院的独立性按《司法官通则》所作的规定,透过法官的不可移调及无须负责,以及设有一个独立的管理及纪律机关予以保障。

第六条
诉诸法院
一、确保任何人均有权诉诸法院,以维护其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得以其缺乏经济能力而拒绝公正。

二、有关在缺乏经济能力下诉诸法院的情况,由独立法规规范。

三、任何人均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一个通过公正程序对其参与的案件作出的裁判。

第七条
辅助
法院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获其它当局辅助。

第八条
裁判
一、非属单纯事务性的法院裁判,须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说明其理由。

二、法院的裁判对所有公共实体及私人实体均具有强制性,且优于其它当局的决定。

三、诉讼法律就任何当局如何执行法院的裁判作出规范,并对不执行法院裁判而须负责任的人订定应予科处的制裁。

第九条
听证
法院的听证是公开的,但因涉及公共秩序、法院正常运作、善良风俗或私人生活隐私,法院本身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以附理由说明的批示作出相反决定者除外。

第十条
法院的种类
一、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

二、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

第十一条
司法年度
一、司法年度自每年九月一日开始。

二、每一司法年度之始,由行政长官主持庄严仪式昭示之,而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及澳门律师的代表得在仪式中致辞。

第十二条
司法假期
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月三日、农历年最后一日至农历新年第六日、复活节前的星期日至复活节后的星期一,以及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司法假期。

第十三条
紧急工作
一、在法院须安排轮值,以应付假期期间应予进行的工作。

二、在法院亦得安排轮值,以应付在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应予进行的法律规定的紧急工作。

三、安排轮值属有关法院院长的权限,经听取相关法官的意见后,有关安排应最迟提前九十日作出。

第十四条
兼任职务
一、基于第一审法院工作所需,法官委员会得指定属本地编制的法官在另一初级法院或法庭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

二、上述法官按法官委员会的决定,在该法院或法庭有管辖权审理的各类诉讼程序中或某类上述诉讼程序中担任所兼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订正
一、已完结的卷宗、簿册及其它文件在归档前须经检察院检阅,且在有需要时由法官订正,以便查明是否存有不当情事以及对之作出弥补。

二、“订正检阅”的注记应在记载最后一项笔录或书录之页上作出,并应由法官注明日期及签署。

三、发现任何不当情事时,如法律容许对之作出弥补,法官须命令弥补该不当情事;在作出弥补及重新检查后方得作确定性注记。

四、如法律不容许作出弥补,法官须在注记上载明所发现的不当情事。

五、在上级法院,上述订正属有关法院院长的权限。

第二节
管辖权及运作
第十六条
管辖权的赋予
一、法院对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管辖权,但不影响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二、法院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解释该法。

三、诉讼法律规定澳门各级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获赋予管辖权及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第十七条
等级
一、为着对法院裁判提起上诉之目的,法院分为若干等级。

二、在上诉时,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而利益值超过中级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案件,尚得由终审法院审理;但诉讼法律及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八条
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一、在民事及劳动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审法院及中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分别为澳门币五万元及一百万元。

二、在行政上的司法争讼方面的诉讼及请求,如案件或请求的利益值系可确定者,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为澳门币五万元,中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为澳门币一百万元。

三、在税务及海关上的司法争讼方面,如案件的利益值系可确定者,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为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中级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为澳门币一百万元。

四、在刑事,劳动法上的刑事,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其它司法争讼手段,以及监察规范的合法性方面,不设法定上诉利益限额。

第十九条
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司法争讼范围
涉及下列事项的问题不属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司法争讼范围:

(一)不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政治职能时作出的行为,以及对行使该职能时产生的损害的责任;

(二)不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立法职能时产生的法律性规定,以及对行使该职能时产生的损害的责任;

(三)关于侦查及预审的行为,以及关于实行刑事诉讼的行为;

(四)将财产定为属公产的行为,以及将之与其它性质的财产划定界限的行为;

(五)私法问题,即使任一当事人为公法人。

第二十条
执行裁判的管辖权
除非诉讼法律及本法另有规定,每一法院均有执行本身裁判的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规范管辖权的法律
一、管辖权于诉讼程序开始时确定。

二、嗣后发生的事实变更及法律变更均无须理会,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管辖权有重大变更时,法官须依职权命令将待决案件移送具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十二条
转移的禁止
一、不得将案件从具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另一法院,但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不得将刑事案件从之前的法律已确定其管辖权的法院撤出。

第二十三条
第一审法院的运作
一、为审判案件之目的,第一审法院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以合议庭或独任庭方式运作。

二、如法律无规定以合议庭参与,则法院以独任庭运作。

三、独任庭由一名法官组成。

四、合议庭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一名合议庭主席,并由其主持;

(二)负责卷宗的法官;

(三)法官委员会每年预先指定的一名法官。

五、在审判开始时已参与的法官,或在须作检阅的情况下,为进行审判而已检阅有关诉讼卷宗的法官,其权限依据《司法官通则》的规定维持至审判终结。

六、在不妨碍依据诉讼法律无须合议庭参与的情况下,合议庭有管辖权审判下列诉讼程序及问题:

(一)应由合议庭参与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受理共同进行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程序,但以损害赔偿请求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为限;

(三)在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民事及劳动性质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以及在附随事项、保全程序及依宣告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的执行程序且利益值超过上指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程序中相同性质的问题;

(四)在属行政法院管辖权利益值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诉讼程序中的事实问题;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诉讼程序及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主席的权限
一、合议庭主席有权限:

(一)经听取组成该庭其余法官意见后,安排及召集合议庭会议;

(二)主持辩论及审判的听证;

(三)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制作在属合议庭管辖的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合议庭裁判书及终局判决书;

(四)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弥补上项所指裁判的缺陷,以及对该等裁判予以澄清、更正及支持。

二、如在诉讼步骤中出现使合议庭不能参与的情形,由合议庭主席履行审理事实上之事宜及制作终局判决书的义务。

三、为行使第一款所指的权限,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的合议庭主席由法官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法院的运作
一、为审判案件之目的,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以评议会及听证方式运作。

二、在终审法院,作为助审法官的法院院长、裁判书制作人、一名助审法官以及诉讼法律规定的实体均参与评议会及听证,但不影响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三、在中级法院,当法院院长作为裁判书制作人或助审法官时,法院院长及两名法官以及诉讼法律规定的实体均参与评议会及听证,但不影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四、在中级法院,当法院院长不是裁判书制作人或助审法官时,法院院长及三名法官以及诉讼法律规定的实体均参与评议会及听证,但不影响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五、中级法院院长仅在作为裁判书制作人或助审法官时作出表决;根据法官委员会订定的规定,其可就履行上述两项职务方面获减少分发案件。*

六、为进行审判而已检阅有关诉讼卷宗的法官,其权限依据《司法官通则》的规定维持至审判终结。**


第二十六条
裁判书制作人的权限
裁判书制作人有权限:

(一)就程序的进行作出有关决定,以及为审判作准备;

(二)依据诉讼法律的规定,制作合议庭裁判书;

(三)受理或不受理对合议庭裁判提起的上诉,并在受理上诉时,宣告该上诉的类别、上呈制度及效力;

(四)担任诉讼法律所赋予的其它职务。

第三节
第一审法院
第二十七条
列举
一、下列者属第一审法院:

(一)初级法院;

(二)行政法院。

二、初级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诉法庭、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组成。

第二十八条
民事法庭的管辖权
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它法庭管辖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它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其它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刑事起诉法庭
一、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

二、刑事起诉法庭有管辖权执行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尤其有管辖权为达致下列目的而参与该等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

(一)认可及执行重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

(二)对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诉,即使属被羁押的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审理;

(三) 审理对狱政场所的有权限机关所作的纪律裁定的上诉,即使属针对被羁押的人作出的纪律裁定提起的上诉;

(四)给予及废止执行刑罚的灵活措施;

(五)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安处分的时间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装患病而住院的时间;

(六)给予及废止假释;

(七)延长刑罚;

(八)对嗣后出现的精神失常进行审理;

(九)终止、重新审查、复查及延长收容;

(十)给予及废止考验性释放;

(十一)命令将人从有关场所释放;

(十二)建议给予被判处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安处分的人赦免,并对其实施赦免;

(十三)对被判处徒刑或收容保安处分的人给予及废止司法恢复权利;

(十四)至少每月到监狱巡视一次,以查证羁押及判刑是否依法执行;

(十五)于巡视期间处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处理而提出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A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辖权
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辖权审判应按照轻微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步骤进行的诉讼,包括审判该等诉讼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B
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刑事法庭有管辖权审判不属于其它法庭或法院管辖的刑事或轻微违反性质的案件,包括审判该等案件的所有附随事项及问题。

第二十九条——C
劳动法庭的管辖权
劳动法庭有管辖权审判适用《劳动诉讼法典》的、由劳动法律关系而生的民事及轻微违反的诉讼、附随事项及问题,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D
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管辖权
一、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负责准备及审判下列程序及诉讼,但不影响获法律赋予的其它管辖权:

(一)有关夫妻的非讼事件的程序;

(二)经法院裁定的分产诉讼及离婚诉讼,但不影响《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

(三)基于经法院裁定的分产诉讼及离婚诉讼而声请进行的财产清册程序,以及与该财产清册程序有关的保全程序;

(四)宣告婚姻不成立的诉讼或撤销婚姻的诉讼;

(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条及第一千五百二十条提起的诉讼;

(六)向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或已解除亲权的子女提供扶养的诉讼及执行程序;

(七)与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第九十五条所列举的特别措施有关的程序;

(八)对母亲身份及推定父亲身份提出争执的诉讼;

(九)与采用、执行及重新审查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所规定的措施及一般措施有关的程序。

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亦有管辖权审理在上款所指案件中出现的任何附随事项及问题。

第三十条
行政法院
一、行政法院有管辖权解决行政、税务及海关方面的法律关系所生的争议。

二、在行政上的司法争讼方面,在不影响中级法院的管辖权的情况下,行政法院有管辖权审理:

(一)对以下实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或属行政事宜的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1)局长以及行政当局中级别不高于局长的其它机关;

(2)公务法人的机关;

(3)被特许人;

(4)公共团体的机关;

(5)行政公益法人的机关;

(6)市政机构或临时市政机构及其具法律人格与行政自治权的公共部门;

(二)其它法院无管辖权审理的关于公法人机关选举上的司法争讼;

(三)下列诉讼:

(1)关于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诉讼;

(2)关于提供信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的诉讼;

(3)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

(4)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公共实体及其机关据位人、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在公共管理行为中受到损害而提起的非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诉讼,包括求偿诉讼;

(四)要求勒令作出一行为的请求;

(五)在涉及行政上的司法争讼事宜的自愿仲裁方面,适用的法律规定由初级法院审理的问题,但诉讼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在税务上的司法争讼方面,在不影响中级法院的管辖权的情况下,行政法院有管辖权审理:

(一)对涉及税务及准税务问题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对税务收入及准税务收入的结算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可独立提出司法争执的确定财产价值的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可独立提出司法争执、属(二)项及(三)项所指行为的准备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五)就(二)项、(三)项及(四)项所指的行为提出行政申诉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时,对可通过司法争讼予以上诉的驳回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六)对税务行政当局部门有权限的实体在税务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七)在税务执行程序中提出的禁制、对执行的反对、债权的审定及债权受偿顺序的订定、出售的撤销及诉讼法律规定的所有诉讼程序中的附随事项;

(八)关于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提供信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的税务事宜诉讼;

(九)要求勒令作出一行为的请求;

(十)要求为担保税务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四、在海关上的司法争讼方面,在不影响中级法院的管辖权的情况下,行政法院有管辖权审理:

(一)对涉及海关但不应在税务执行程序中审理的问题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对海关收入的结算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对可独 立提出司法争执的有关准备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就上项所指的行为提出行政申诉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时,对可针对其提起诉讼的驳回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关于确认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提供信息、查阅卷宗或发出证明的海关事宜诉讼;

(五)要求勒令作出一行为的请求。

五、在行政、税务及海关上的司法争讼方面,行政法院尚有管辖权审理:

(一)对引致不同公法人的机关出现职责冲突的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对巿政机构或临时市政机构履行行政职能时制定的规定提出的争执;

(三)要求中止某些行政行为的效力的请求,只要该法院正审理对该等行政行为所提起的上诉;以及审判关于在该法院待决或将提起的上诉的其它附随事项;

(四)在该法院待决的程序内或就将提起的程序要求预先调查证据的请求;

(五)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序中科处罚款及附加制裁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六)要求审查上项所指的科处罚款及附加制裁的决定的请求;

(七)根据法律由行政法院审理或上级法院无管辖权审理而属行政、税务及海关司法争讼方面的上诉、诉讼及程序上的其它手段。

第三十一条
第一审法院的组成及法官的编制
一、第一审法院的法庭数目、法庭的确实设立或转为另一法庭、因法庭的设立或转换而须重新分发卷宗,均以行政法规订定。

二、第一审法院及其法庭的设置,以行政命令订定。

三、在设立或转换法庭时,法官委员会可命令将原已设立的法庭的法官调往任何新设立的法庭,无须其本人同意,即使属有关法庭编制的法官亦然。

四、第一审法院法官的编制载于本法附件表一。

第三十二条
分发卷宗工作的轮值
一、在分设若干庭的初级法院内,有一名当值的法官主持卷宗的分发工作以及就与分发卷宗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

二、除在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进行的轮值外,分发卷宗的轮值期为十五日,每期由每月一日及十六日开始,并按各庭编号顺序进行轮值。

第三十三条
第一审法院院长
一、第一审法院由一名第一审法院的法官担任院长,其系由行政长官在属该等法院本地编制的法官中任命。

二、院长任期为三年,可续任。

三、任期终止的院长继续担任职务直至替任人就职时止。

四、院长除担任其法官职务外,亦有权限:

(一)面对其它当局时代表第一审法院;

(二)监管初级法院办事处,但不妨碍第三十四条所指法官对刑事起诉法庭的监管权;

(三)在法官数目变更时,就重新分发卷宗作出安排;

(四)对初级法院办事处的书记长授予职权;

(五)每年编制一份关于初级法院各部门工作状况的报告书,并将之交予法官委员会;

(六)担任法律赋予的其它职务。

五、第一审法院院长由一名私人秘书协助行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办事处的监管
一、在只有一名法官的法院内,由该名法官担任与上条第四款(二)项、(三)项、(四)项及(五)项所指者相应的职务。

二、在分为若干个庭或设有多于一名法官的法院或法庭内,由属该法院或法庭编制的法官轮流担任上款所指的职务,为期三年,由在法院或法庭内年资最久的法官开始,之后按年资顺序为之。

第三十五条
院长及法官的代任
一、第一审法院院长出缺、不在或回避时,由在该等法院年资最久的本地编制的法官以兼职制度代任。

二、法官出缺、不在或回避时,按下款的规定,由另一法官以兼职制度代任。

三、在仅有一名法官的法院或法庭内,由法官委员会指定代任人;在有两名法官的法院或法庭内,由该两名法官互相代任;在分为若干个庭的法院,第一庭的法官由第二庭的法官代任,第二庭的法官由第三庭的法官代任,如此类推,最后一庭的法官由第一庭的法官代任。

第四节
中级法院
第三十六条
管辖权
中级法院有管辖权:

(一)审判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对自愿仲裁程序中作出而可予以争执的裁决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作为第一审级,审判就下列人士因履行其职务而作出的行为,针对彼等所提起的诉讼:

(1)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2)行政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

(三)作为第一审级,审判下列人士在担任其职务时的犯罪及轻微违反的案件:

(1)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及海关关长;

(2)行政会委员及立法会议员;

(四)作为第一审级,审判就第一审法院法官、检察官因履行其职务而作出的行为,针对彼等所提起的诉讼;

(五)作为第一审级,审判由上项所指司法官作出的犯罪及轻微违反的案件;

(六)在(三)项及(五)项所指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进行预审,就是否起诉作出裁判,以及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

(七)许可或否决对刑事判决进行再审、撤销不协调的刑事判决,以及于再审程序进行期间中止刑罚的执行;

(八)作为第一审级,审判对下列人士及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或属行政事宜的行为,或所作的有关税务、准税务或海关问题的行为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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