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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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7年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二、申报表格内容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人民币资产和负债

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应申报在相应的申报表中,例如非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则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中。

  (二)关于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1.与境外联行业务往来按“存放”和“拆放”分别申报在境外同业存放(或存放境外同业)和境外同业拆放(或拆放境外同业)项下。

  2.“外币现钞”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持有的外币库存现金。欧元现钞国别统一申报为“德国”。

  3.“境外其他部门存款”指除境外金融机构外的非居民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存入本金融机构的款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

  1.本表所指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购入的、由境外机构(包括境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有价证券。

  2.对债券按“期限”分类时,分类原则比照财政部金融机构会计制度执行。“持有目的”的债券按剩余期限区分长短期,“交易目的”的债券不论剩余期限长短全部计入短期。

  3.“拨付境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 包括在 “拨付境外分支机构外汇资本金” 项下。

  (四)关于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

  1、损益申报不再区分国别和币别,统一按申报当月内部折算率折算为“美元”后申报在“美国”项下。

  2、损益表由按年度报送改为按季度报送。

  (五)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

  有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包括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填报此表。

  三、申报时间和申报主体

  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季后30个工作日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由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申报数据并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附后)。

  四、申报表的报送方式

  (一)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附表1)、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附表3)采取纸质报表(传真)或电子报表(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二)除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外,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其他报表报送方式如下:

  1、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按照目前国际收支系统的数据报送方式,使用通信平台向文件接收服务器100.1.1.1报送数据。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着手进行个人购汇系统网络的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总部在京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系统专线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业务的报送工作。

  2、其它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或拨号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报送数据,具体网络连接方式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联系。

  五、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进一步加强该项申报业务的核对、核查工作,及时反映申报统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传真:68402316

  电子邮箱:shzh-shzh2@mail.safe.gov.cn

  联系人:周国林 周济

  电话:68402446 68402312

  附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略)

  2、中资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略)

  3、吸收境外投资者入股或参股中资金融机构股权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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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现将《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与市投资公司签订的BT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融资时的质押担保,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作为质押登记部门,市财政局作为备案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本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合规性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用地等手续齐全,资本金已落实,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市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贷主体。要逐步实施和完善项目代建制。
  (三)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四)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朔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项目的决策机构,对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归还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公司作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贷款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依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财务规范等各项管理规定,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完善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二)代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办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方面的事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建设资金。
 (三)参与建设项目计划的确定;组织并完成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可研、环评、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准备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组织实施土地收纳、储备、开发、利用等工作。
  (四)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按计划、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程财务决算。
  (五)建立偿债基金专户,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偿债基金,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金的及时偿还。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或“领导组”审查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七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项目责任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手续、环境评价等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筹集证明文件。
  (五)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六)其它。
  第八条 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涉及金额较大,需经“领导组”决定并征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领导组”或市投资公司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项目管理班子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制度。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订立相应合同。对适合政府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国家开发银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涉及较大金额的,应当报“领导组”决定。
  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领导组”: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三)较大金额索赔;
  (四)较大金额的追加投资;
  (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七)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统一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后,市投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等进行编制或审查。
  第十五条 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业主(市投资公司当业主的除外),使用资金时与市投资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合同,明确借用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数额、使用期限、偿还来源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状况分期分批作好阶段性或分项资金安排,以便加强管理和统筹调度资金。
  第十八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并依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度的原则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贷款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准备商务合同、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上述文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市投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
  (二)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量情况,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由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负责人、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等签署复核意见,上报市投资公司核实。
  用款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工程款支付(含工程预付款)需提供的依据:

  (1)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由工程监理、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的分步分项工程结算书;
  (4)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图纸、技术档案资料、审定的竣工工程决算书等与项目执行总结;
  (5)其它相关资料。
  2征地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征地协议(包括政府批文、征地协议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征地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3拆迁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拆迁协议(包括政府批文、拆迁协议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拆迁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4勘测设计费用需提供的依据:
  (1)勘测设计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勘测设计单位申请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5工程监理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监理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考核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6其它款项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合同或协议;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三)市投资公司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做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组”审批。
  市投资公司根据“领导组”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征求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同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市投资公司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概算约束,要严格控制拨付额度,项目未竣工前的分期拨付,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80%,待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结论确定后再拨付15%,其余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和授信贷款借款合同有关规定的,从发现当月起项目单位必须予以整改,整改无效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市政府每年安排足额的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给市投资公司用于项目回购,并将上述有关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经人大审议,确保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由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设立偿债资金帐户,在每个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所有偿债资金纳入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挖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外延,放大功能,最大限度的化解财政风险,经市政府授权,将下列资金划入市投资公司,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多项权利的拍卖收益和经营性项目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回收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收费权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各项收费中,每年一定比例的收费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土地开发利用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投资公司应根据纳入还款来源的资金能否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情况,及时向“领导组”提出还本付息方案并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组”、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投资公司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市投资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与跟踪监督,并向“领导组”报告项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察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投资公司开展监管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管单位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实施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组”和市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黔西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州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机制、体制、法制的要求,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职能职责;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全州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州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州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州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州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全州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州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上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州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州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州长、州公安局长、兴义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州应急委主任领导州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负责分管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六条 州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应急办)作为州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州应急管理及州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 州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八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州应急委适时成立州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州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州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州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州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全州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州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他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州应急委主任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州应急委副主任签发。州应急办负责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应急办接报后,要迅速按程序呈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情况紧急时,要迅速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呈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

  第十六条 州应急办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有关县(市)、顶效开发区、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较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州人民政府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重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州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起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文书,按程序呈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经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上述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等的规定,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Ⅰ、Ⅱ或Ⅲ级应急响应(预警)建议,按程序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的启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州解放军、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州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州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州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级应急委主任授权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由协助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灾情和应对工作新闻报道。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州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必要时,参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州应急办统一承办,并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三十条 州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州应急委组织起草修订,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州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评审,经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