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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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5] 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黄冈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优先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民营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生活最低保障范围。
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和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共同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民政部门要将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中的重度精神病人以及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条 残疾人按照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按规定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生活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筹资予以救济补助。残疾人康复配套资金,各级财政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下肢和双上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车,并设置专用座位。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优先受理。
建议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给予残疾当事人应有的照顾,残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缓交或减免。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互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初装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免收人工费;聋哑、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包干收费。
第十五条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和本办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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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其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作用,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利枢纽工程;防洪排涝工程;农田草牧场灌排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工程;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以及水工程附属的防汛设施、观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水工程应当划定必要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工程管理范围系指根据水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

水工程保护范围系指为保证水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第七条 新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划定。

  已建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的,维持原划定范围;尚未划定的,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与国家其他生产、建设用地发生交叉时,由水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商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工程管理单位。

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集体的或者使用权属于个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地和权属变更手续。

  对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可利用的土地,在保证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种植农作物。

国有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图划界,树立标志。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的分布及其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土地、环保、公安、农业、畜牧、林业、交通、地矿、电力、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水工程所在地公告。

  第十条水 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水工程的管理保护。

大中型水库、水利枢纽工程和需要加强保护的重点水工程的管理单位,经过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配备经济民警负责水工程的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毁坏水工程的行为:

  (一)挖掘、拆卸、爆炸、撞击水工程;

  (二)在堤防、土坝的顶、坡、戗台取土、晒场、开挖道口、挖窖;

  (三)超重车辆、履带拖拉机不采取保护措施在水工程交通桥上行驶;

  (四)在防汛和工程管理通讯线路上搭挂广播线、输电线;

  (五)盗窃、毁坏、侵占工程设备、器材物资;

  (六)盗窃、毁坏、堵塞、移动水文气象、测量、科学试验、观测试验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钻探、采矿、采石、采砂、挖掘、垦植、葬坟;

  (二)在河滩、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内围垦,修筑堤坝,堆置废土、废渣、废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治沟骨干工程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四)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砂、挖筑鱼塘、打井、考古挖掘、采矿、排污、兴建地下工程,须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净化和安全保护措施方可以进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佩戴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填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赔偿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水利部发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障;逾期不清障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障,并由设障者负担清障费用。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和个人兴建的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三轮)》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本方案为准,原取消事项不再重新公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一、保留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20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概算、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企业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包括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市物价局
1、审批事项
(1)省授权的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2)省授权的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
(3)审验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
2、核准事项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经营批准(初审)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年产3000万块砖瓦、50000立方砌块以下的企业)
(3)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从业许可
(4)锅炉增容
(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初审)
3、备案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安全认证
(2)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3)矿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2、审核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许可
(2)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五)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设立和布局结构调整
(六)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省级科技进步奖初审
(七)市知识产权局
1、审批事项
(1)专利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认定
2、备案事项
(1)举办专利技术、产品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
(八)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2)设立道路检查站
(3)因私出境,赴台、港澳
(4)各类“农转非”户口审批
2、核准事项
(1)公共安全技防产品《准产证》、《准销证》、《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2)销售、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3)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
(4)警灯、警报器安装
(九)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本市退伍军人变迁安置
2、核准事项
(1)婚姻登记
(2)殡仪馆搬迁
3、审核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十)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境外继承、收养公证
2、审核事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年检
(2)公证员年度注册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市财政局
1、审批事项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开设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3)1-20万元契税减免
2、核准事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3)核发市级执法机关《罚(没)款许可证》
(4)企业国有资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转让等
3、备案事项
(1)耕地(3亩以下)占用税减免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二)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相关的专项计划
(2)国家公务员录用和市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政策性干部录用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4)引进经济类、技术管理类外国专家及成果推广项目
(5)公务员培训基地设立和继续教育基地设立
(6)中初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
2、核准事项
(1)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系统奖励表彰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国家公务员奖励和回避、辞职、辞退审核
(4)县区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
3、审核事项
(1)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审核
(2)县乡机关、权限内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
4、备案事项
(1)市政府部门科级公务员任免
(2)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核准事项
(1)企业职工失业证的核发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及年检
(3)地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外国人就业
(5)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
2、审核事项
(1)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审批事项
(1)市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2)权限内的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4)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
(5)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7)核发采矿许可证
2、核准事项
(1)布设限额以下四等平面高程和控制网设计方案
(2)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资格认证
(3)市区范围内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
(4)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出让土地及分割转让
(5)市区范围内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6)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
3、备案事项
(1)市区范围内土地估价报告
(2)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五)市建设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核准事项
(1)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十六)市规划局
1、审批事项
(1)临时用地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七)市房产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2)城镇房屋确权发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
2、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3)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
3、备案事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
(十八)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停业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3)浮桥的筹建和开业
2、核准事项
(1)核发客货运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核发《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
(3)船舶修造核准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
(2)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
(十九)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市管河道取水许可
(2)在市管河道或县(区)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3)占用市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核准事项
(1)市管河道及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方案
(2)在市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十)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一)市林业局
1、核准事项
(1)占用、征用林地
(2)木材运输许可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狩猎、驯养繁殖、运输、邮寄、携带许可
(二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审核事项
(1)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3)渔业捕捞许可
(4)海域使用许可
(二十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
(二十四)市文化体育局
1、审批事项
(1)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资格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2、核准事项
(1)体育彩票代销网点的设置及发行审批
(二十五)市广播电视局
1、核准事项
(1)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置
(二十六)市卫生局
1、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
(3)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
2、审核事项
(1)医疗广告许可(初审)
(2)食品广告证明
(3)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4)核发医用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1、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排污许可证
2、审核事项
(1)固体废物进口
(二十九)市统计局
1、核准事项
(1)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表
2、备案事项
(1)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调查表
(三十)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
(三十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审核
(三十二)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1、核准事项
(1)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准运许可
(三十三)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的登记备案
(三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
(三十五)市国家安全局
1、核准事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三十六)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2)纳税人总机构管理费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4)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5)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6)纳税人出口退税(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出口退税)
2、核准事项
(1)境内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许可
(2)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坏帐损失列支
(3)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
(4)纳税人税务登记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三十七)市地方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相关税收事宜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税务登记
3、备案事项
(1)纳税人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三十八)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进入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采集标本许可
(2)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许可
2、审核事项
(1)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三十九)市公路局
1、审批事项
(1)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各种涉路工程和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2、审核事项
(1)车辆免征养路费
(四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小型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及零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3)拆除人防警报设施
(4)应建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四十一)市地震局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四十二)市无线电管理处
1、审批事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无线电频率指配
(3)外籍用户在市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
2、备案事项
(1)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数字蜂窝公众移动通讯网手机除外)
(四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
(2)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发布
2、核准事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核发《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备案事项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2)举办拍卖活动
(四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审批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审查实施方案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资格认可
(3)整装锅炉安装许可
(4)锅炉水处理检测单位资格
(5)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6)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使用注册登记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
2、备案事项
(1)企业产品标准
(2)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四十五)市气象局
1、审批事项
(1)传播媒介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升空系留气球
2、核准事项
(1)参与防雷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2、审核事项
(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初审)
(2)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品种注册(初审)
(3)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注册(初审)
(4)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审核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住房补贴的支取〖HTH〗
二、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43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总库容100万至500万立方米平原水库立项审批
(2)废金属准运证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设立溶解乙炔企业(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四)市教育局
1、核准事项
(1)市级规范化中小学验收
(五)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审核
(六)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外人口迁入审批
(2)执行任务的邮政车通行审批
(3)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七)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八)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报考律师资格(初审)
(九)市财政局
1、核准事项
(1)外贸出口贴息审定
(2)代理记帐资格
(十)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新建企业劳动工资计划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十三)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二级以下公路建设许可证审批
(十四)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审批
(2)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构审批
(3)引黄入河许可
2、备案事项
(1)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2)县级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十五)市粮食局
1、审批事项
(1)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六)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艺术品拍卖活动
(十七)市审计局
1、审批事项
(1)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十八)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的审批
(十九)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多交税款退税
(2)纳税人动用税款预储帐户存款余额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2)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或少留残值审批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许可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合同鉴证
(2)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二十三)市气象局
1、核准事项
(1)县区从事充灌、施放氢气球工作单位及人员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
(二十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HTH〗
三、下放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30项)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资格认证
(2)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经营资格
(3)核发《山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电厂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许可
(二)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
2、备案事项
(1)幼儿园登记注册
(三)市科学技术局
1、核准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拍卖行经营许可
(2)核发居留证、临时居留证
2、备案事项
(1)国际互联网单位、用户备案
(五)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六)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和举办人才交流会
2、备案事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八)市国土资源局
1、备案事项
(1)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九)市交通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十)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或扩大
(十一)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核准事项
(1)内陆水域、滩涂养殖证
(2)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3)渔业船舶登记
(十三)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五)市国家税务局
1、核准事项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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