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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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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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五忌

王瑜


商标取名必须能够获得注册。实践中不是任何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单独或者组合而成的商标都可以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3种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几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另外,如果与同类别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获得注册。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是商标取名要忌讳的:

1.忌在同类别取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的喜好比较一致,都想用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和他人构成相同的商标,则此商标要么就不值得去注册,要么很可能不能获得注册。笔者的客户们常常为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将其想象出来的名称让我查询,其结果基本都和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不能注册。有的企业喜欢找风水大师来为自己的商标取名,大师们测出来的字也可能因为和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不能获得注册。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如何解决?对于注册商标,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首先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的最好途径就是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商标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恨不得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久”作为自行车的商标,“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洗衣粉中有个商标“立白”也有这样的嫌疑。尽管《商标法》规定这些词不可以注册,但是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标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使用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其实也有更好的让企业既达到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这就是采用暗示性商标,以后将有专门的内容来讲解。

3.忌商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以下这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2、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3、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但是遇到“二人转”是否可以被注册在避孕套上这种情况,就不好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仁堂”、“张小泉”等商标都曾经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不予以注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判断标准会因人而异,还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4.忌商标用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的报纸上同时有两篇报道,讲的都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引发众怒。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商标会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导致纷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销,该商标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掉。比如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为名称的白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所以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申请人而言显然不是好主意。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甚至产品的“绰号”、“别名”成了大家通常的叫法都可能成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上岛咖啡是个时尚的地方,也是许多商务代表谈判的首选地。在内地共有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咖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上海上岛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能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9、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等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麻烦将随之而来,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将著作权归属自己。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高宏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因此也就有多种法律关系主体。换句话说,不仅财会人员的行为应该受《会计法》的规范,还有其他许多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应该受到《会计法》的规范。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不可望文生义,以为《会计法》只与会计人员有关。本文重点谈谈《会计法》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主体。
一、单位。《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里对单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具体来说,《会计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其行为能力从依法成立之日起产生,到依法终结之日消灭。国家机关在《会计法》中的主体地位,下面专门论述。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工会组织,就是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应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3、公司。当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依据其它法律法规还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公司。公司应该执行《会计法》,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注意,《会计法》对公司、企业还有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从其业务特点出发的强调性的规定。
4、企业。
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企业是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提供服务)经营的营利性组织。其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是企业法人。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或设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是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或称企业法人)包括的企业种类繁多。对企业法人的分类,可以有多种方法。从所有制方面分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合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
依法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显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的债务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除个人独资企业之外,还有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等等。
设立者不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是指某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也可以由设立者确定为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后者如分公司、门市部、冠以各种商号的中心、服务部等等。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该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5、事业单位。
不进行生产经营,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的组织。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事务,应执行《会计法》。现在,有些事业单位是按企业经营的,应该以企业来对待。
6、其它组织。
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是,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我国的其他组织,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包括不同的对象。其中有些组织现在已不存在,有的已经成为法人。现在仍然归入其他组织的还有一些,如寺庙、教会组织。其他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为了保护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护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赋予它起诉、应诉的资格,承认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其他组织发生会计事务,要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7、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适用《会计法》。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的特点,需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办法。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二、国家机关在《会计法》中的不同主体地位。
上面谈到了国家机关。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应该适用《会计法》。具体来说,在《会计法》规范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又有不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另外,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其权利义务也有不同。
1、行政立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财政部门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会计法》制定规章。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构成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除去国务院财政部门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自行制定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国务院负责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
2、管理主体。
财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的管理主体。其中,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国家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管理机构。包括审计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管理机关、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关。这些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实施《会计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权中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其他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可以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接受处罚的人(即,自然人和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救济权。
另外,违反《会计法》的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即,对单位进行处罚,还要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这与刑事处罚相类似。例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会计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检察、法院。《会计法》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发生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察,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察,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但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为《会计法》没有另行设定刑事处罚,只设定了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以《会计法》确定行政行为(含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执行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在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中,同样要依据《会计法》,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中介组织。
主要是指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单位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否则根据具体情节,就会受到《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职能人员。
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实际上将单位负责人放在了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地位。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是需要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的。
2、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