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 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 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一个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或因特殊原因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实行监理,准许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
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0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行管理的,应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之日起,在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由国务院相应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
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困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