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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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10号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
   
  2003年11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五次缔约国大会对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用途作出修订决议。据此,现对我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各地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以附件19—31号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用作加工助剂的工厂(包括生产装置、生产线)。

  二、附件1-18号用作加工助剂的消耗臭氧层控制物质,仍按《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9〕147号)的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照《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要求进行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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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错杀,需要平等“武装”被告人

杨涛


在拳击赛场上,只有级别相当的拳击手才可能进行比赛,如果一个轻量级的选手甚至一个普通人与一个重量级的选手进行比赛,那就会出现完全一边倒的局面,这样的比赛从起点上就不公平。而刑事诉讼就是一场强大的国家对弱小的公民个人发起的一场战争,博弈的一方是国家的代理人,其依托着国家的强大的公权力和雄厚的资源,另一方是单个的被告人,即使其曾经多么凶残或者有权势,但面对着国家,无疑是渺小的,特别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经常被限制,往往处于孤单无助的状态。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运作来看,要保障被告人尤其是面临着死刑指控的被告人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防止和避免类似聂树斌案一样的错案的发生,仅仅依靠公权力的自身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才能平等地与控方在法庭上对抗,使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得以实现。
首先,被告人必须享有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以及得到律师有力、有效地辩护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关键所在,因为,被告人大多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对于法律相关知识并不清楚,只能依靠律师来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这就要求:
一、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其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话,侦查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为其指定律师的做法。这样便于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案件,及早了解案情作好准备。而且,这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当是无偿的,国家或律师协会应当拿出一笔钱成立基金会,根据其工作的成绩给予其一定的报酬,因为根据目前实践情况来看,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为是无偿的,大多都只是走过场,并不用心为被告人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聘请的或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不应当仅仅享有为其提供法律咨来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律师一旦介入诉讼,就应当享有“辩护人”的完整权利,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等等。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尤其要强调律师的这一权利,这样,律师才能更有效地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不是像目前的状况一样,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寻找纰漏,而无法拿出自己的有力证据进行反驳。
三、律师必须享有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侦查进行以后,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整个侦查处于一种秘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刑讯逼供的情形经常发生。因此,为了遏制侦查人员为逼取口供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就必须对侦查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这就需要律师享有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的在场的权利,律师在能目及但不能耳闻的地方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法律应当规定,在没有在场律师签字情况下的讯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被告人应当享有以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抗辩的消极辩护权。只要被告人提出一定的证据(比如身体受伤等)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庭就应当中止实体性审判,进行程序性审判,由控方举证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并且其证据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不是目前通常的做法仅仅让侦查人员出具有关书面证言。如果控方不能达到上述的证据要求,就应当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依据。
再次,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不容剥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居低不上,这里面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但是对于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审判而言,仅仅依靠证人在庭外的证言这种传闻证据来定案,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容忍。因此,在不能保证所有的案件证人都出庭作证的情形下,至少应当首先保证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主要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这里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己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法庭不能拒绝;另一方面,被告人有权利要求控方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对于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不具法律效力,法庭不得采纳。对于剥夺被告人这一权利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此提出抗辩和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总之,要公正地定被告人的罪,特别是判处被告人死刑,就必须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辩护权能真正得以实现,控辩之间达到平衡,这样才不至于双方的力量过于悬殊,使刑事诉讼变成行政性的治罪活动,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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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


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39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继续推动中小学影视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作用和地位。电影是一门容文学、戏剧、音乐、绘画、摄影等多种艺术门类的综合艺术,优秀的电影以其生动、直观、感染力强等特点,为少年儿童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运用优秀影片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对于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进他们身心健康成长和树立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中小学影视教育的实践证明,电影以其独有的打动人心的力量,已经成为陶冶少年儿童心灵、培养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的重要艺术形式。为此,各级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优秀电影独特的育人作用,为广大少年儿童在轻松愉快中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接受文化艺术熏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探索少年儿童电影发展新思路。少年儿童电影具有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性质,大力发展少年儿童电影,既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又要兼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要坚持政府政策扶持与企业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思路,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对少年儿童电影放映场所和流动放映设备所需资金,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少年儿童电影放映院线的组建,推动“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的实施。鼓励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投资放映场所、活动放映篷和放映设备的建设。要调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积极性,多层次共同开发少年儿童电影市场,形成少年儿童电影产业发展链,从而满足广大少年儿童对电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少儿影片创作,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题材、资金、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既发挥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等国有厂(公司)的骨干作用,又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努力创作出一批健康向上、充满趣味、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融合、为广大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影片。每年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影视互济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少年儿童电影剧本的论证机制,每年重点扶持创作20部少年儿童题材故事影片,重点扶持创作2部动画影片。吸纳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国有电影制片厂以外的影视文化单位参与制作,将儿童影片资助、奖励范围扩大到各类影视文化单位。继续做好“中国电影童牛奖”的评选活动,奖励优秀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

  四、努力做好少年儿童影片发行放映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进行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级电影公司在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利用其他国有、民营文化公司,丰富电影发行放映渠道。要充分利用学校礼堂、电教馆、阶梯教室或者活动放映大篷,将电影送进校园。凡与20家(含20家)以上省域内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成立一条省内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凡与不同省域内30家(含30家)以上中小学校,以及未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签订电影供片服务协议的,可以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请,成立一条跨省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公司要通过市场竞争,以优质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供片对象群体,以此形成经营形态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

  五、继续做好优秀影片推荐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共同组成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委会”),要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为了使中小学生看到更多更好的影片,在协委会近些年推荐影片的基础上,精选出新的百部优秀影片(附后),供各地中小学选用。在组织观看优秀少儿电影的同时,也要请教师等有关学者、专家进行辅导。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影评活动,培养提高学生们的审美和艺术鉴赏能力,扩大电影的教育作用。

  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电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青团和少先队是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重要力量,优秀的少年儿童电影也是团、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载体。各级团、队组织要积极向少年儿童推荐优秀电影,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观看优秀电影,从具体、生动的电影故事入手,以征文、座谈、主题团队会等形式开展影评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深少年儿童对电影的正确理解。各级团、队组织所属的青(少)年宫、青年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经常性地组织优秀少年儿童电影的放映或集中展映。各级少先队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好“暑期少年儿童优秀影片展映月活动”。共青团所属的网络影视中心等机构,要立足反映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光荣历史和先进典型,努力依托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创作更多更好的优秀少年儿童电影。

  七、采取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中小学生观看电影的费用问题。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要积极推动协委会推荐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要树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的意识,实行片租、场租优惠措施,保本经营,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学校收费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学生观看电影的实际需要。各地可因地制宜,依据城市与农村、中学与小学等不同情况,采取由学校负责联系,学生自愿交费观看等有偿服务的政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可免费观看)。

  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要配备放映设备。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向中小学校捐献电影放映机、电影活动放映大篷等设备。在“送电影下乡”工作中,要积极组织一批适合农村少年儿童观看的优秀影片,免费提供给农村少年儿童观看。

  八、各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要把组织好广大少年儿童观看优秀影片,作为一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由当地电影、文化、教育、财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工委、妇联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