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5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5日 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 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
(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
(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四)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5人以上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文字和图片资料;
(七)科普场所通过消防、安全、环保验收。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组织,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功能,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三)开展科普活动场所、设施、工作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证明;
(四)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五)法人登记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科技厅网站(www.jlkjt.gov.cn)或省政府政务大厅网站(http://zwdt.jl.gov.cn/),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网上预审后,各市(州)、县(市)所辖单位由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中直和省属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认定机关对拟认定的单位,在科技厅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义的,印发认定文件,同时颁发证书和牌匾,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要坚持开展经常化活动,面向社会常年开放。积极筹措资金更新科普设施,丰富科普内容和普及教育手段。研究开发科普产品,提高科普活动趣味性,扩大科普基地及活动的影响。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认定机关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向认定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参观对象、人数、开放天数等),填写相关报表;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报告有关科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请办理综合类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出版环节增值税退付、减免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环节相关税和门票收入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发生名称、地点或其他简单变更情况时,如需做相应调整,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科普基地资格。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申请认定时提供弄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不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科普基地资格的单位,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