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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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定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小康建设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结合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更是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既是生态建设的需要,也是变革传统养殖方式、促进草畜产业快速发展的根本措施。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有利于迅速恢复植被,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利于加快传统畜牧业改造步伐,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市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干旱少雨,林草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直接制约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市天然草场长期以来由于过度超载,草场严重退化。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又加剧了水土流失,生态进一步恶化。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的自然恢复功能和优势,突出重点区域,正确处理封山禁牧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关系,以发展舍饲养殖、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和先进实用农用机械推广为重点,坚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设定西秀美山川。
奋斗目标:一年启动实施,两年基本到位,三年完善提高,五年明显见效,十年大见成效,五十年建成山川秀美新定西。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8.8%以上;2015年达到24.8%以上;2020年达到28.9%以上;2050年达到36.6%以上。
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土壤、水份和立地条件、治理程度,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收入来源,有针对性地确定封山禁牧的方式、措施和重点,努力提高实施效果。科学核定岷县、漳县、临洮、渭源现有的可利用草场载畜量,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合理的休牧、轮牧措施,有效保护现有可利用草场资源。市上重点加大对岷县、漳县、渭源等县的扶持力度。
(二)统筹规划,全面封禁。在对需要封禁的区域和范围进行全面普查统计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一次性全面封禁。
(三)加快建设,禁建并举。在禁牧的同时,毫不放松林草的新造和新育,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努力改善生态系统功能,边治理边禁牧。
(四)改善条件,增加收入。充分运用市场调节和利益导向机制,正确处理封山禁牧与发展养殖业的关系,大力发展以现代生态经济为主的后续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效整合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向封山禁牧重点区域适度倾斜或集中;并有重点地实施生态移民,大力改善封山禁牧重点区域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重点区域和方法步骤
封禁范围:安定区、临洮县、陇西县、通渭县(以下简称北四县)一次性实行全面封山禁牧。渭源县、漳县、岷县(以下简称南三县)一次性实行封山禁牧范围的是:林业重点工程区(包括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天保工程飞播造林区)、天然林区、人工造林区、宜林荒山荒坡治理区、草场重度退化区和草原湿地保护区。对渭源、漳县、岷县、临洮等现有的420.5万亩草场实行轮牧、休牧的政策。全市封山禁牧总面积1566.33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948.54万亩的53.12%。其中,北四县79.63万亩(除去耕地、城镇、村庄、道路面积);南三县586.7万亩(包括重点工程区、天然林区、人工造林区、宜林荒山荒坡区及草场温地重度退化区)。
方法步骤:
(一)制定细则。市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摸清底子,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宣传动员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市一次性实行全面封禁。凡是列入封山禁牧的区域和范围,严禁放牧、严禁人为破坏林草资源、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草原围栏等设施。
(三)核查验收。阶段性封山禁牧完成之后,各县区要组织进行自查自验,市上组织进行抽查。
四、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主要配套措施
(一)突出抓好优质牧草基地建设。坚持生态优先、草业为主、种草先行,始终把发展草畜产业作为确保封山禁牧成效的突破口,分区域制订牧草基地建设规划,引进推广适宜良种,通过基地示范、龙头带动、市场牵动,大力抓好以紫花苜蓿、红豆草等为主的优质牧草基地建设,为发展舍饲畜牧业提供充足饲料。
(二)突出抓好舍饲养殖技术推广。大力扶持封山禁牧重点区域的规模舍饲养殖业的发展。2005年,全市扶持规模养殖户1.2万户。重点是标准化圈舍的改造建设和良种繁育。同时,以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和中心区域冻配站、常温人工授精站建设为重点,完善县区、乡镇、村畜牧服务体系,推广普及饲料加工、青贮氨化等舍饲养殖技术,加强畜禽改良和疫病防治等工作。2006至2007年,继续加大圈舍改造力度,加快草畜转化步伐。
(三)突出抓好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大力推广和普及沼气、太阳能等新型能源技术,2005年至2007年,重点建设22980口沼气池,推广15万台太阳灶,彻底转变农村以薪柴为主要能源的现状。
(四)突出抓好新型实用农机具的配套。以节省劳力、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方向,重点抓好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先进实用新型农用机械的配套。2005年至2007年,配套铡草机6436台,微耕机2902台,以后根据需要逐年配套。
(五)加大资金筹集和政府扶持力度。按照“向上争取、政府补助、金融支持、社会帮扶、项目扶持、农户自筹”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封山禁牧所需资金。除财政预算安排外,要加大向上争取、金融支持和项目扶持力度,吸引民间投资。市县区财政要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对封山禁牧的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推进马铃薯、中药材、畜草、花卉、食用菌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业化经营;加快以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大力扶持和引导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七)落实封山禁牧管护措施。组建管护队伍,确定专职管护人员,靠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栽植,谁承包,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快荒山拍卖步伐,进一步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努力形成群防群治和群众受益的良好格局。积极争取国家扶持,对林区和半农牧区群众进行生态移民,降低人口对环境的压力。国营牧场要尽快积极稳妥地一次性全面改制,退牧还草,全面封禁。组织开展以林草管护、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为主的专项治理。采取说服教育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
五、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市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一把手为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政府要把封山禁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封山禁牧政策法规及典型事例、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封山禁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计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相关数据的统计及资料收集;公安部门负责破坏封山禁牧案件的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封山禁牧中行政效能的监察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实施方案制订、区域划分、任务下达实施,并负责日常协调、档案管理和督促检查;畜牧部门负责人工种草和舍饲养殖配套方案的制订、任务下达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配套方案的制订、任务下达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农机部门负责农用机械推广应用方案的制订实施、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封山禁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农行、农村信用社负责搞好信贷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扶贫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整合和实施;水利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区域水利项目的实施;水保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区域水保项目的实施;司法部门负责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法律服务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关于封山禁牧规范性文件的审定及行政复议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着眼全局,加强协作,形成封山禁牧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市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把农民群众传统观念的转变作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的首要问题,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宣传生态环境建设和封山禁牧的现实必要性和重大战略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封山禁牧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始终注重抓好封山禁牧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深入细致的技术服务。
(四)广泛动员,社会帮扶。市县区各级部门要从保护生态、建设美好家园的角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和各类经济实体,积极投身封山禁牧和生态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治理荒山,尤其要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工作制度,提倡和鼓励干部职工为封山禁牧办实事、办好事;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等社会团体,都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封山禁牧、绿化定西事业,努力形成全市封山禁牧工作政府主导,社会、民间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全面加快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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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3号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者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



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新建居民小区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查访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公布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思考

朱 晓 卓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摘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世界多个国家的传播,不仅对社会大众健康产生了威胁,而且更加凸显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之间的矛盾,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无疑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文章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目前实施这一许可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行政应急性、禽流感

日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世界多个国家出现,再一次把瑞士罗氏制药公司推到了前台,因为该公司拥有禽流感防治特效药物——“达菲”的专利及生产权,包括中国在内的东南亚国家和欧美国家开始或计划储备防治禽流感药物,造成了“达菲”供应出现短缺。针对这一现状,多国政府纷纷要求罗氏公司放弃其拥有的“达菲”的专利权。面对强大的国际压力,罗氏公司决定 有条件开放“达菲”的生产权,但这种做法依旧把众多国家排斥在外,而其审批效率、许可费用和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等因素使这一举措看起来更像是罗氏公司牢守专利和商业利益的变通之举。可见,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需要的确存在矛盾,但专利强制许可无疑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条途径。因此在此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但目前这种权利的行使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背景
1994年底,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纳入到世界贸易的范畴,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TRIPS)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要求成员方对药品及其生产过程提供专利保护。2001年底,WTO(世界贸易组织)在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以下简称《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即WTO知识产权第31号条款: “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条款。该条款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国家紧急危难,且不为商业用途时,则不用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允许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同时《多哈宣言》也明确了TRIPS协议第31条b款中“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极端情势” 包括因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引起的公共健康危机;承认WTO成员政府授权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 。
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一项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要合法、合理,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基础,如果仅仅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看,实施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已侵犯了他人权利的权利,从这个层面看,对药物专利强制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严格依据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和行为[1]。因此,行政法中的这条原则可以被认为政府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的理论依据。
3.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指政府专利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药品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药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种行政措施,是一种非自愿许可。
显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权是相互矛盾的。药品专利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也就是说专利保护的创新药品是唯一的,其独占性可体现在对市场利益的垄断,包括对创新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的垄断,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新药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但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不仅不会被视为侵权,相反还应被政府组织予以支持,理由在于:首先从国家和社会利益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从人权保护的确定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人权,是健康权、生命权的一部分。在联合国人权框架内,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一项措施,国家确保患者获得药品的不仅义务优先于相关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义务,也优先于TRIPS协定下的专利保护义务;第三,从人权的实现来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作为国家确保患者实现获得药品治疗权利的一项措施,其他国家及医药企业负有合作或尊重的义务。
所以,法律承认的药品专利权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公众分享医学进步利益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解决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冲突问题的一种平衡机制,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措施是实现这种平衡机制的一种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许可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的限制,因此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予以认可的前提是各国授予药品本身或药品生产过程专利,而并没有剥夺该药品专利人的专利资格,即药品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制造已取得专利的产品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权人仍然有权利与强制许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许可协议。强制许可的这种非独占性同时还意味着一国批准了强制许可并不排除其他国家进一步批准强制许可。
4 目前实施障碍
我国至今也没有正式采取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这一措施,在欧美各国目前虽然也不同程度地在立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但往往是附加了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也极少采用强制许可措施。更多的时候,强制许可的意义表现为药品领域降低价格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因为目前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4.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对于没有或缺乏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有效使用强制许可问题,《多哈宣言》没有予以解决,只是要求TRIPS理事会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在2002年底报告给总理事会。TRIPS理事会自2002年3月起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修改TRIPS协议31(f)条,但是因2002年底举行的WTO成员政府会晤失败而延期 。《多哈宣言》产生后,关于TRIPS协定中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标准、可以实行强制许可的药品范围、强制许可药品的进、出口问题及防止强制许可药品的贸易转移等问题,引起了各国广泛的争议 。同时《多哈宣言》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而《多哈宣言》法律地位确定如何又直接影响到了上述不明确之处的解释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对于强制许可时间上的限制,无疑也是给在紧急情况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启动实施带来困难。
4.2 强制许可的药品质量
对于药品而言,实验室仿制并不难,难的是日后投产的技术问题,一旦启动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如何保证在药品仿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了。
作为被强制许可的药品专利拥有者,不会主动将该药品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生产指标等提供给仿制者,仿制药品同样面临研究时间上的问题,而且仿制药品难免会和原来的专利药品存在质量上的偏差,有效性、安全性同样值得忧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引发负面效果,被许可生产的企业很难获得被强制许可的企业在技术上支持,在技术转让谈判上更是陷于被动。最重要的是,强制许可的实施会使制药商把精力集中在仿制而非开发,被许可的发达国家制药商也可能因为无利可图而冷落相关疾病的研发工作。
4.3 国际声誉和影响
药品专利本身属于私权利,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毕竟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此现实环境下,轻易地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可能会造成各国专利所有人的恐慌,引发商业贸易危机,并招致他国的非议,从而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如2001年“9.11事件”后不久,美国一度出现炭疽恐慌。德国拜耳公司的抗炭疽药物西普洛是在美国批准的唯一用来治疗炭疽病毒的药品,该药品在美国的专利于2003年12月到期。炭疽恐慌使美国民众强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对西普洛的专利权。根据TRIPS的规定,美国可以在此时启动强制许可。但是美国更倾向于就降低西普洛的价格与拜耳公司展开了谈判,最终成功地将“强制许可”作为谈判砝码,迫使拜耳公司大幅度降低了西普洛的价格[2]。当时舆论就认为美国不启动强制许可就是担心自己一贯保持反对强制许可的国际形象受损。
5 对策思考
面对日益严重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印度、泰国、越南等国政府或企业已经宣称要做“达菲”的仿制药。中国台湾制药业者在向罗氏公司申请生产授权的同时,也向该地区卫生机构申请启用31号条款以作为和罗氏公司谈判的一个筹码。我国同样也面对着不容乐观的公共健康危机,肯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符合我国利益的,是享受WTO赋予该权利的一种表现,但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因此尽管目前防控禽流感形势依然严峻,但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慎之又慎,如果采取的时机不合适或是方式不正确,必然会影响到药品研发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可能暂时解决了困难,但对将来的防治工作却是适得其反。所以,目前形势下尽量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方式去解决防治禽流感药物问题更为合适,必要时再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考虑。
5.1强制许可的权限
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行政应急权的具体体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性,必然要求将某一强制性权力赋予某一特定机关,并尽可能减少对这种应急权的种种限制,减少限制势必也会剥夺公民、组织的一些权利。行政应急性原则只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重要补充,依法办事依然是其核心内容,而法律本身不是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所以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所以说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最终和根本目的只能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3],在这个意义上说,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必须从保障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出发,严格控制其权限,如明确强制许可的非独占性和告知义务,确定合理费用补偿,及时终止强制许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4]。
5.2 采取优惠或补偿措施
如果此时能有其他的医药企业迅速介入“达菲”的授权生产,不但会迅速加大达菲的产能,而且会降低达菲的市场价格,而且降幅可能相当大,在目前达菲国际市场价格节节攀升、一药难求的情况下,这种种复杂利益关系的也是现在罗氏公司授权悬而未决的因素之一,所以在必要时政府主动向医药企业予以足够的经济补偿也是应在考虑之中,可以以友好的姿态争取进一步和医药企业协商以达到合作的目的。
在解决药品问题上,国家政府还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及时组织国内企业参加药品专利技术的转让谈判,或与国外的制药公司协商实现本地化生产,或对进口防治禽流感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必要时采取价格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同时也可考虑同某些医药公司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在避免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保证药品供应,这应是比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更务实的做法。这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
5.3 加快相关药物的研发和储备
由于相当数量的突发事件是难以预测的,这就决定了在发生灾害后所需要的药品的不确定性,医药企业出于长期的效益考虑未必热衷于此类药物的研发,虽然国家为保证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药品实行了药品储备、征调制度,但所储备或征调的药品等只能是针对现有已知疾病且已经批准生产和上市销售的,有相当多的疾病我们人类还未能认识和了解到,更不要说使用科学、有效的药品对其进行预先有效的控制预防或是治疗。因此,政府在组织和相关医药企业商谈药品专利转让的同时,相关部门包括药品监管部门在内更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如实行快速审批,实行快速审批的药物,药品检验所优先安排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5],对于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相关药品、疫苗的研究开发、经营上市,这对于最终战胜灾害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拥有了自己研发的药物,就可以避免受制于人,也是药物短缺最有效的方法,而且一旦在研制技术上有了突破,在正常途径下实现药品专利许可也就指日可待了,这对于确保药品质量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24
[2]张娟,文香平.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浅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1(A3)
[3]朱晓卓,田侃.行政应急性原则在药品监管中的运用和思考[J]. 中南药学.2004.1(1):224
[4]朱晓卓.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理性认识[J].上海医药.2006.27(2):58—59
[5]邵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中的药品保证制度[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2):68
原载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