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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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38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关于严格控制乡镇举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乡镇举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乡镇债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条 原则上不许乡镇发生新的债务,对确需新增债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落实还债资金来源和还债时间的前提下,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得增加乡镇举债。
  第四条 建立乡镇举债审核权上划一级管理制度。乡镇所有新增举债都必须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市、区)审批。对10万元以下的举债,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举债,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审批;30万元以上的举债,报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 审批内容

  第五条 主要审核:乡镇举债程序是否合规,即乡镇新增举债是否经过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是否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乡镇举债的用途、举债项目、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债务负担率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七条 乡镇举债是否违背“六个禁止”,即:禁止乡镇举债兴建各类工程;禁止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手段上项目;禁止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禁止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禁止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乡镇申请举债,应以书面形式报县(市、区)财政局。具体包括:举债目的、债务负担率、项目可行性报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等。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举债有关内容严格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根据审批管理权限予以审核批准;对符合规定但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责成乡镇补充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要通过考察债务负担率、偿债率等指标,建立对乡镇政府债务的预警和控制机制,从严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 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举债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严肃纪律

  第十二条 要全面建立举债公开制度,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举债和财务支出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要建立领导干部债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控制新债和偿还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实行债务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让其留下债务异地做官。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举债为名个人从中牟利、挪用借(贷)款等违纪违法行为,除没收所得、收回借(贷)款用于还债外,并依据有关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乡镇债务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举债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 县(市、区)和乡镇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举债管理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乡镇不良债务的发生。
  第十八条 财政、农业、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乡镇举债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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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证监发字[1997]1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4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送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二)坚持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统筹协调,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六)坚持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市级适当统筹调剂,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下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和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四条 长期在我市城区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其跟随自己在本市上学或生活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按本办法规定参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调剂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
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农民工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比例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上年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公布(2008年执行300元)。
  第七条 政府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90元。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和学生在此基础上再补助10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在此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8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八条 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市政府补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0元,区(县)政府承担辖区特殊人群的补助,并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制度,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的适当调剂。区(县)财政每年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总额的5%提取统筹调剂金并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参保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在所在学校参保缴费,托幼机构的幼儿在所在托幼机构参保缴费,其他城镇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参保缴费。

第五章  基金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川劳社发〔2000〕11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肝肾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在一个年度首先支付一次住院起付金之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制定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18周岁以下的学生和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自贡市境外异地就医人员首先自付10%,再按相应等级医院比例报销。
  (三)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中断1年后缴费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1年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持有关资料与相关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配套体系改革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体制中的筹资和费用控制等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风险时,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管理。区(县)劳动保障局为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和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参保的资格认定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学生、幼儿的参保缴费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发改、监察、地税、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社区平台建设。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现有编制数基础上适当增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均应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2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须为专职人员,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的任务和职责。妥善解决乡镇、街道及社区服务平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启动资金、工作运行费。启动资金按应参保人数2元/人安排,工作运行费每年按基金筹集额不低于3%的标准,由区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给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使用,以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