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4:46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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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近日,部分地区暴露出“注水肉”、“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监管到位。

  二、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对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要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协调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屠乱宰、制假售假,特别是“注水肉”和假酒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集体餐饮的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落实集中供餐用餐单位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五、加强节日值班和应急反应。节日期间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段,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应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反应,积极应对,确保节假日期间应急机制有序运转。

  六、加强信息报送。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的食品安全事项要及时上报,对敷衍塞责、瞒报漏报、以及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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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人员,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范围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取得的新的具有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结果。包括独创的或有所改进提高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虽已研究成功但技术仍属保密的情况下取得的成果。共分三类: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
1.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按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理论研究成果的评议审定,参照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即由所在单位(或地区)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评议,并在本学科主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得到较高评价,由本专业学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2.鉴定科技成果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科学技术、经济效果上,对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先进性、可靠性、合理性、实用性和水平、价值意义及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
3.科技成果的鉴定,分为国家鉴定、省级鉴定、地方鉴定、基层鉴定四级。由下达科研任务的单位组织鉴定,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下级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由本单位组织鉴定,重要的项目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组织鉴定。
(1)国家鉴定是指由国家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2)省级鉴定是指由省科委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3)地方鉴定是指由地、市、县科委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4)基层鉴定是指由基层单位邀请有关单位进行的鉴定。
4.科技成果鉴定前,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向下达科研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委。
5.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的式样,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为准。鉴定证书必须铅印,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要加盖公章,分送有关单位和所在地科委。
按照国家科委规定,鉴定证书具有国家证书性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上报登记
1.省内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是计划内或自定的,都应及时上报登记。
报送科技成果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浮夸虚报和草率从事。填报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价,应以鉴定证书的意见为准。
2.报送科技成果时,必须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简介、研究工作总结、鉴定证书、图纸和照片,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3.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上报。即地、市、县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所属地、市、县科委;省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部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在上报主管部的同时,要上报给所在地科委和省主管部门。
4.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报来的科技成果,要认真审查,对成果的水平、价值作出评价,提出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建议,加盖公章,逐级审批后送省科委,每项一式二份。
5.每个年度的科技成果报省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过期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科技成果上报日期作为评定省内首创权的依据。
6.科技成果要根据鉴定结果及时报送。各地、市科委和省主管厅局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向省科委综合报告科技成果完成情况。
7.科学技术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单位,对于所推荐的科研成果未能入选,如有异议,可越级推荐。
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
1.为表彰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多出成果,快出人材,对完成重要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2.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科委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和华侨可将发明创造报告省科委,由省科委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奖励。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或技术上达到或超过国外先进水平的;
(2)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
(3)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效果的。
4.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一、二、三、四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
5.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评选,选出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全省重要科技成果授奖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进行。
6.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奖金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集体,奖金应根据担任该项成果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比例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余发给直接参加完成该项科技成
果的科技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被挪用,要全部退回用于奖励。
7.凡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参与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外省、市、自治区合作单位应参加分配奖金;如分配中发生争议,本省主办单位应本着克己待人的精神妥善处理。

8.每项科技成果不能重复领奖,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能获奖时,按金额高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
9.对虚报或冒领科技成果奖者,除撤销奖状、追回全部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科技成果的建档、保密与交流
1.基层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成果档案。科研项目完成后,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将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移交技术档案室保管。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密级,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基层单位在报送时,可提出建议,经地、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科委综合报告国家科委。
3.向国外宣传或交流科技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各级科技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经过鉴定、确实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发挥作用。
5.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对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所有权,应受到国家保护;主管部门在定点生产时,应优先安排。凡采用他单位科技成果,要给该单位以报酬。
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1.省科委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和奖励重要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发明奖
励项目,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推荐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做好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等。
2.市、县科委和各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工作,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3)收集和审查核实基层单位报送的科技成果,组织评选,提出奖励意见,及时报送,建立和管理科技成果档案。
(4)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
(5)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
(6)做好科技成果的报道和交流。
(7)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同剽窃科技成果等不良倾向作斗争。要及时地为受损单位提出公证,保证国家有关法规的顺利执行。
3.省科委设立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聘请主要学科、行业的专家组成。
4.各级科协和专业学会(组),要积极协助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评选交流和推广工作。
七、国防、军工科技成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省国防工业办公室负责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主持执行机关。



1980年7月10日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和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3、本办法将计量器具按A、B、C三类管理,其原则是按计量器具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和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及其使用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
4、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4.1 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器具。
4.2 经政府计量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4.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器具。
4.5 用于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产品关键部位(部件)的工艺过程控制及质量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5、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5.1 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5.2 用于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5.3 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和职工福利的计量器具。
5.4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6、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6.1 生活户用三表。
6.2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
6.3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
6.4 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6.5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6.6 一般测量用、计量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及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
三、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7、A类管理办法
7.1 列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7.2 其它A类计量器具应严格实行周期检定制度,其检定周期不得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8、B类管理办法
8.1 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面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的安排检定周期,但应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督工作。
8.2 除8.1款的计量器具外,其它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8.3 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和限制使用范围以及按固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可按实际使用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减少检定项目,但在检定证书上应注明限用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明显处标以限用标志。
9、C类管理办法
9.1 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以及指示类、工具类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出厂检定证书,使用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检。
9.2 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2~4倍。其中生活户用三表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2倍。
9.3 用于教学示范方面的计量器具,不准流入生产和管理领域使用。
10、对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制订校准办法,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附 则
11、各主管局、公司或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的类别、种类、计量器具名称、适用范围、检定周期和A、B、C类管理类别。
12、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A、B、C分类计量器具的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各类计量器具可参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