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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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12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8号:石化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0号:港口工程》、《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1号:商业楼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8号:石化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石油化学工业:简称石化,是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它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部门之一。
石油产品:又称油品,主要包括各种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和润滑油以及液化石油气、石油焦碳、石蜡、沥青等。生产这些产品的加工过程常被称为石油炼制,简称炼油。
石油化工产品:以炼油过程提供的原料油进一步化学加工获得。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第一步是对原料油和气(如丙烷、汽油、柴油等)进行裂解,生成以乙烯、丙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为代表的基本化工原料。第二步是用基本化工原料生产多种有机化工原料(约 200 种)及合成材料(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这两步产品的生产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
有机化工原料继续加工可制得更多品种的化工产品,习惯上不属于石油化工的范围。在有些资料中,以天然气、轻汽油、重油为原料合成氨、尿素,甚至制取硝酸也列入石油化工。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4.1 石化企业营运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油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是原油、天然气。原油的成分主要是烃,其主要组成元素为碳和氢,两者质量分数可达到97%以上,另有少量的氮、氧、金属元素。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气,另有少量的氢气和氮、氧气及惰性气体。它们的组成形成了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的特性。原油在空气中,遇到点火源马上会燃烧起来。原油蒸发的气体或天然气和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遇点火源会发生爆炸。原油和天然气具有轻微的毒性,浓度较小时不会对人构成大的伤害。但原油和天然气中常含有少量的硫化物,如硫化氢,其毒性较大,国家将其划类为高毒物质,其对人的危害较大。
石油化学工业的中间体多数是原油的不同沸点的馏分或纯单质,如乙烯、丙稀、裂解料等。这些中间体的组成与原油类似,主要成分是烃类,主要元素是碳和氢。碳和氢的质量分数比较高,所以其固有的易燃易爆等特性未变。
石油化学工业的产品种类很多,大多数的基本组成元素未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的性能未变。如各种燃料油、部分塑料、橡胶产品、化工产品等,都保持一般化工产品的特性。也有部分石油化工产品经特殊的工艺生产和添加一定量的其他元素后,虽然主要组成元素未变,但分子结构发生了变化,分子结构趋于稳定,使其性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不易与氧发生反应,失去了易燃易爆的特性,如部分合成材料。
石油化工生产需要一套复杂的工艺过程,其典型工艺单元有:加热、分馏、精馏、裂化、裂解、聚合、萃取、冷却、分离等。一个装置的工艺生产过程包括其中若干个工艺单元。石油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最高温度可达700oC 以上。物料在工艺生产过程的多数位置超过其自燃温度,因此泄漏出来就会着火。生产过程压力最高可达300MPa,如高压聚乙烯装置,乙烯压缩机出口压力大于300MPa。压力高,必然增加了物料从设备或管线中泄漏出来的可能性,更增加了生产的危险性。
除了工艺操作参数过高的危险外,也有一些特殊的工艺,使得生产过程非常危险。如炼油装置的催化裂化装置,相连的反应器和再生器,反应器中油品在进行裂解反应,而再生器中就是氧化燃烧,如果一旦失控,反应器中的油品进入再生器,或再生器中的空气进入反应器,都会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另外,化工装置生产过程,常常给物料中加氧进行缓和氧化反应,如果加氧量控制失灵,就会使氧化反应失控,变缓和为剧烈反应,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总之,石油化工生产中工艺过程的复杂和操作条件的苛刻,使得石油化工生产危险性更加突出。
综上所述,石化工业的原料、多数中间体、产品的易燃易爆特性,决定了石油化工生产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固有特性;再加上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多数位置温度超过了其自燃点,泄漏出来,就会自燃着火;高压生产使物料更加容易泄漏,增加了危险性;因此任何地方疏忽,都可能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4.2 石化企业机损险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工业机械设备是承受高温、高压、低温、高真空度和处理易燃易爆、有腐蚀、有毒介质,完成复杂工艺过程的工具。石化设备事故主要包括燃烧、爆炸、严重泄漏、腐蚀和管束失效等,其中最危险、破坏性最大的是爆炸事故。常见的爆炸类型有混和气体爆炸、气体分解爆炸、粉尘爆炸、危险性混和物质爆炸、爆炸性化合物的爆炸、蒸气爆炸、雾滴爆炸等。但由于机损险一般情况下只涉及机器设备本身的损失,因此,其最大可能损失最多也只是单套装置设备的损失,除非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装置设备共用重要的关键设备。在大量的设备事故中,因设计制造缺陷而导致的比例颇大。例如自制设备,擅自修改图纸改装设备,材质选择不符合要求,随意选用代材,铸造、焊接质量低劣(如铸件存在砂眼、气孔,焊接不开坡口、未焊接、焊缝错边等),以及关键、阀门质量不佳而留下的隐患等。
4.3 石化企业建筑安装期关键风险识别
石化企业建工期通常风险较低,主要是大型机械设备吊装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最大可能的损失视吊装设备而定。
安工期石化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试车期风险,同营运期一样,火灾和爆炸是此期间的关键风险。但与财产险和机损险不同的是,安工期试车可能由于工期先后的原因而存在单套或几套装置依次单独试车,而并不一定要全套装置同时试车。因此,后试车的装置可能对已投入运营的装置产生一定的影响。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石化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措施等,如定期检修、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风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或在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前提下,所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这主要从企业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企业执行力及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认为因素的干扰。由于人的素质或检测系统设计欠佳,有时会造成误操作,如看错仪表、开错阀门等。特别是现代化的生产中,操作人员是通过控制台进行操作的,发生误操作的机会很多,由此产生的大型事故也是不胜枚举的。因此,衡量此类风险应重视企业是否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是否到位,操作人员的待遇及社会保障是否完善等等。只有充分做好事前的这些环节,人为因素的风险才能大大降低。
7.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洪水、台风、海啸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但由于其发生频率极低,一旦发生,损失极大,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关键风险。
由于石化企业投资大、风险极高,属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因此,在设计之初,设计人员会多方考虑认真选择厂址,并对当地的气候、地质、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缜密地评估,从规划设计伊始就做出严格的设防,足以抵御百年(甚至以上)一遇的地震、洪水及台风的袭击。因此,在石化企业营运期,一般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可以通过设计、管理、安全生产等各项防护措施而减小的。但在建工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会对未完工的建筑和大型设备的吊装带来巨大的损失。
8.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石化企业生产产品及规模大小不尽相同,但风险因素和危险单位划分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石化企业危险单位划分可以采用以下原则:
8.1 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危险单位划分:
8.1.1对于通常的石化企业财产险/机损险/建工险不做危险单位划分,即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8.1.2 对于某些特殊的石化企业,如果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1000米以上,可以将其视为两个危险单位。
8.2 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危险单位划分:
在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中,无论是一个装置,还是多个有联系的装置,或者是全部装置,生产往往是连续进行的。如果一台设备发生故障,可能会使整个装置不能正常生产,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可能会使全部企业生产秩序错乱。在石化企业中,往往有若干套生产装置,每一套生产装置看似一个独立的系统,但实际上并不独立,而是和其他装置密切联系的,一个装置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其他装置。因此,对于石化企业利损险/机损利损险不能划分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9号:半导体制造企业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半导体制造类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
2.总则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它重要术语和定义
半导体制造,主要包括原料芯片(raw wafer)制造、光罩(光掩膜)制造、芯片加工、芯片封装测试、液晶显示器制造、彩色滤光片制造。
原料芯片制造:由二氧化硅开始,经由电弧炉提炼、盐酸氯化、蒸馏后,制成高纯度多晶硅,并将此多晶硅融解,利用硅晶种慢慢拉出单晶硅晶棒。再经过研磨、抛光、切片后,成为芯片加工厂的基本原料。
光罩(光掩膜)制造(mask making) :将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已设计好的电路版图以同样比例或减小比例转化到一块玻璃板上。
芯片加工(wafer processing):在芯片表面上和表面内制造出半导体器件的一系列生产过程。
芯片封装:是指芯片点测后对芯片进行封装,其流程主要有芯片切割、固晶、打线、塑封、切筋和成形、打码、终测、分选和编带。
芯片测试:为了确保芯片的质量,在芯片封装前(芯片点测)或者封装后(终测)要对其功能进行测试。
液晶显示器(LCD)制造:主要分为电极图案(Array)、面板组装(Cell)和模块构装(Module)三部分。
-电极图案(Array):在玻璃基板上生成薄膜,制造薄膜晶体管(TFT)。Array 的制程与芯片加工制程极为相似。
-面板组装(Cell):将Array 制造完成的TFT 基板与彩色滤光片(CF) 基板进行配向处理,将二面基板组装后进行液晶注入及封止,并贴上偏光片。
-模块构装(Module):偏光片贴附,进行驱动IC 接点合压着、完成背光板组装,与液晶Cell 组合成面板。
彩色滤光片制造:彩色滤光片的作用是实现TFT-LCD面板的彩色化。其制造程序一般为:首先在透明玻璃基板上制作防反射的遮光层—黑矩阵,然后依序制作具有透光性红、绿、蓝三原色的彩色滤光膜层,接着再在滤光层上涂布一层平滑的保护层,最后溅镀上透明的ITO导电膜。
洁净室:半导体器件制备的区域。室内的洁净度高度受控,以限制半导体可能接触到的污染物的数量。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基本方法。
从风险事故(peril)来看,半导体制造企业最主要的事故是火灾爆炸、烟熏污染、危险性液体、气体泄漏、服务中断(尤其是电力中断)等。由于半导体制造企业的机器设备多属于高精密度的设备,因此,对设备的稳定性要求极高,因此地震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风险之一。
4.1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兼有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性,厂房设备造价高昂,主要生产区内相互联通、无防火间隔,生产设备精密,设备和存货(包括在产品)敏感度高,广泛使用易燃、腐蚀性和毒性的流体,恢复重置周期长。由于危险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污染、腐蚀、水渍及倒塌等破坏力将产生相乘效应,使洁净室内的设备遭受严重损害。同时,半导体制造类企业发生火灾时通常会伴随爆炸与毒气泄漏,抢救及灭火的难度非常高,因此,火灾爆炸为关键风险。
从风险条件(hazard)来看,以芯片加工企业为例, 火灾爆炸主要集中在:
(1)化学气相沉积:沉积某些介电质层、导电层或半导体层的一种方法。含有需要沉积物质原子的化学品与另一种化学品反应,将所需材料释放出来,并沉积在芯片上。同时,衍生物(副产品)从反应室去除。关键设备为CVD机;会用到易燃的硅烷;反应温度高。
(2)扩散:将少量杂质(掺杂物)加入衬底材料如硅或锗中,并使掺入的杂质在衬底中扩散。该工艺过程对温度和时间依赖性很强。关键设备为炉管,会用到易燃的硅烷、磷化氢以及毒性气体砷化三氢,反应温度高。
(3)光刻:将图案从光刻掩膜版上转移到芯片上,从而定义要蚀刻或者掺杂区域的工艺。关键设备为扫描机或步进机,使用易燃的光阻剂,对振动非常敏感。
(4)蚀刻:去除特定区域材料的工艺过程。往往通过湿法或干法的化学反应,或者物理方法,如溅射蚀刻实现。关键设备为蚀刻机。蚀刻机可分为干蚀刻及湿蚀刻两类。干蚀刻使用高电压电流,湿蚀刻使用强酸并可能在蚀刻过程中释放氢气。
(5)离子植入:将选择的杂质(掺杂物)通过高电压离子轰击的方式引入芯片内,并在指定的区域获得理想的电特性。关键设备为离子植入机,使用强电流。
(6)化学机械研磨:一种使晶体平坦和抛光的工艺。将化学去除和机械抛光结合到一起,用于晶体生长后的芯片抛平磨光和芯片的制造工艺过程中的平坦化。关键设备为CMP机。
(7)物理气相沉积:一种金属沉积方法。主要有真空蒸发法和溅射法。关键设备为PVD机,使用高电压电流。
(8)芯片清洁:关键设备湿洗台,要关注湿洗台本身是否使用可燃材料建造;同时,部分湿洗台需使用经加热且易燃的异丙醇作为清洁济也应引起特别关注。
(9)供热、空调、通风系统及排烟(雾)管:需关注管线本身材质是否使用塑料材质以免火灾经由这类管线窜烧到全厂。
(10)公用设备如发电机锅炉等,均以柴油作为主要燃料,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
(11)化学品供应及储存:需关注洁净室内化学品储存量及可燃性化学品是否储存在防爆柜或与洁净室独立的防火区域内。
4.2巨灾风险的评估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即使保险公司按照最谨慎的原则划分每一笔业务的危险单位,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责任累积问题仍然难以避免。因此应预先针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本段介绍此类评估的方法。
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主要与所在地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烈度、资产的地域分布集中度、建筑物的防护情况以及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敏感程度有关。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对振动、作业环境因素等很敏感。因此,地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主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选址、设计安装阶段,尤其要考虑到。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大型企业均有一系列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检查、消防防火等。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前提,应评估是否存在所有防护措施同时失效的可能。如不存在此种可能,还应评估部分防护措施失效的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情况。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火灾防护措施主要包括火灾探测系统(比如VESDA)、灭火系统(比如消防给水系统、喷淋系统、灭火器、排气管保护、消防队)和快速应急方案等。应考虑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的充足性、合理性和日常维护的充分性。
评估火灾的PML的通常方法是:划分危险单位,比较各种可能的火灾情形,寻找最大可能的经济损失。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各类事故的发生多数与人为因素存在内在联系,安全防护措施也有可能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如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发生事故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等情况。此类问题多数是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滞后的体现,本段介绍对此类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
人为因素风险的评估主要有几个方面: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灾害应急计划。
-安全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
-员工的素质和培训情况。
-进场作业的承包商的资质如何,是否有足够的安全培训。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于半导体制造类企业而言,大量使用精密设备,更应该重视人为因素的影响。
7.结论
半导体制造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利损损失必须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
半导体制造类企业的洁净室厂房(含位于同一厂区的所有洁净室厂房, all fabs in the same location)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同时,配套设施应和洁净室厂房作为一个危险单位考虑,也不可单独拆分。
办公楼、仓库等建筑如果与周边建筑有任何形式的连接,则不可拆分危险单位;如果完全独立,与周边建筑无任何物理连接,原则上可以依照防火间距划分危险单位。一般为:
7.1 两栋建筑物间的距离,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如间距超过20米,则可不考虑高度。
7.2 任何距离20米以上的分隔,一般可以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对于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的情况,划分危险单位所要求的基本间隔距离为:
(1)建筑物与露天堆积可燃物品间的距离:20米。
(2)生产储存可燃性物品的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间的距离:15米。
(3)一般建筑物之间的距离:10米。
若7.1和7.2原则不一致,则以两者中较大值作为划分危险单位的间隔距离。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0号:港口工程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6.其他事项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港口工程业务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为财产保险公司就港口工程建筑安装期保险及营运期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提供指导意见。通过危险单位划分确定最大损失范围后,保险公司对该范围内保险财产遭遇保险事故可能损失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估测,得出最大可能损失的金额。以此为据,保险公司可以确定自身在特定项目上的自留风险,并安排所需的各项再保险保障。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系统地归纳总结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可以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港口:是指位于江河湖海的沿岸,具有一定设施和条件,进行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生活物料供应等作业的地方。包括水域和陆域两大组成部分。
水域:供船舶航行、运转、锚泊、停泊装卸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锚地、航道、回转水域、港池、防波堤及导航助航标志。
陆域:供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堆存和转载等活动使用的区域。主要包括码头、泊位、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
防波堤:港口水域中建造的用以防御波浪对港口侵袭、维护港内水域平稳的堤坝工程。按其平面布置分为突堤和岛堤。
码头:是停靠船舶、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的场所。按其平面布置分为顺岸式、突堤式、墩式、栈桥式和岛式。
码头前沿线:又称码头岸线,是港口水域和陆域的交接线。
4.港口工程的关键风险
港口工程危险单位划分的关键风险是指,除巨灾风险因素以外的,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建筑安装期的关键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风险有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冰凌和不良地质。意外事故风险有水上运输安装风险、碰撞风险、其他施工风险和火灾风险。营运期的关键风险除上述因素外还包括雾和泥沙运动。
4.1 港口工程的自然灾害风险
4.1.1 风
风所产生的风力不仅本身可以对水上和陆上的工程标的产生巨大破坏,其作用于水面上,还可以形成波浪,引起增减水,对港口的水上工程产生破坏作用,这种破坏甚至远大于风力本身的毁坏作用。在营运期内,风作用于船舶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4.1.2 潮汐
潮汐是由于天体作用或降水所引起的海洋水面涨落现象。潮位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水上工程的安全,还会造成岸上建筑物、设备和材料的损失。潮差作用段也是水上工程最容易受损的部位。
4.1.3 波浪
波浪是风浪、涌浪和近岸浪的总称,波浪不仅对施工中的水工工程产生侧向冲击力和击打力,破坏工程结构,其在营运期内作用于船舶而导致的系缆力、挤靠力和撞击力也是造成码头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波浪对于高桩码头等结构型式还会产生额外的上托力,破坏面板等结构。灾害性波浪将使船舶和海上施工平台倾覆;到达近海和岸边时,不仅会冲击摧毁沿海堤岸、防波堤、港口码头和各类建筑物,其所导致的泥沙运动还会使港口和航道淤塞。
4.1.4 风暴潮
风暴潮是指由于强烈的大气扰动(强风和气压骤变)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现象。它具有数小时至数天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位之上。风浪、涌浪具有数秒或十几秒的周期,叠加在正常潮与风暴潮之上。由这三者的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常常对水上工程和岸上工程酿成巨大灾害。
4.1.5 冰凌
冰凌危险主要存在于我国北方港口,由于受强冷空气或寒潮的侵袭,气温急剧下降时,易在沿岸产生结冰现象。冰凌对施工中的水上工程会产生巨大的挤压力和撞击力,造成其开裂或倒塌破坏。对于保护不充分的已完成水上工程或导航助航设施,也会造成损坏。
4.1.6 不良地质
工程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地质包括冲沟、滑坡、泥石流、溶洞等情况,不良地质的存在不仅加大了施工难度,增加了治理不良地质的成本,而且在施工或营运过程中,不良地质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造成工程损坏。
4.1.7 雾
雾会使水面能见距离降低,影响船舶航行,甚至影响港口装卸作业安全。雾对港口工程的危害主要是在营运期内,船舶对码头岸线或航道内辅助设施的碰撞造成的破坏。
4.1.8 泥沙运动
波浪、水流引起的泥沙运动长时间作用可能会造成港口或航道的淤积或冲刷,引起岸线的剧烈变形,影响到港口建筑物的安全,降低港口设施的使用功效甚至报废。
4.2 港口工程的意外事故风险
4.2.1 水上运输安装风险
水上施工可能用到的大型预制构件,包括桩、沉箱、混凝土面板、护坡混凝土块,不仅要动用大型船舶运输,或直接在水中浮运,还要依靠特殊施工船舶吊装安装就位。港口大型装运机械的就位和安装也会涉及到由水上到陆上的整体移位。受水流变化和水上波浪作用影响,这些运输和安装均在不稳定状态下进行,随时可能发生倾覆、翻侧、坠水、沉没的风险。
4.2.2 水上船舶碰撞风险
工程的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因疏忽、操作不当或走锚撞击工程标的而造成水上工程的损坏,或者可能因安全距离不足而造成施工船舶相互碰撞的风险。除了施工船舶,其他偏离航线的过往船舶或附近锚泊的船舶走锚,也会对水上工程造成破坏。水上船舶碰撞往往具有连锁性,即一次碰撞多个水上标的,或碰撞一个标的后发生连锁反应。
4.2.3 其他水上施工风险
水上施工很多工序是在水面下进行,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水文情况和地质情况勘察不一定准确,这经常给水上工程的基础施工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如施工过程中碰到的桩孔漏浆或塌孔、卡钻、断桩、钻孔偏斜、掉钻、施工船舶倾覆沉没等事故;完工后发生的回淤、断桩、基础被冲走等事故。
4.2.4 码头的火灾风险
码头的火灾风险主要是建造期的设备安装过程中动火作业和营运期中装卸、仓储易燃易爆物品产生的。石油化工码头在营运期的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石化产品,尤其易导致火灾爆炸,造成码头乃至整个港区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2.5 陆域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
陆域上的仓库、堆场、道路、装卸运输机械及生产辅助设施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中,面临的风险和一般陆上房屋及机械安装的风险是类似的,除了水灾风险外,仓库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倒塌等;轮吊、集装箱装卸机等装卸运输设备的主要风险有火灾、倾覆、坠落;道路的主要风险有滑坡、塌方和冲刷等。

5.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
在按照上述关键风险划分危险单位时,考虑了一种风险因素单独作用时的工况和多种风险因素共同作用时的不利工况,在此基础上,依据港口区域内各种建筑物和设施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高低,来确定一次事故的可能最大损失范围,同时参照了港口工程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曾经发生过的损失背景和最大损失记录。港口工程的危险单位原则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划分:
5.1 建筑安装期
5.1.1 防波堤位于港区外侧,是港口的第一道屏障,相对独立,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2 进港航道、锚地、回转水域、港池面临的关键风险是水底滑坡、淤积、岩土软化崩解和泥沙运动等,考虑到相同区域的地质风险性质类似,可以将上述标的包括导航助航设施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3 码头建造期内面临的关键风险是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尽管不同的平面布置方式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不同,但这时码头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应该均在一次事故影响范围内,因此应将港区内的所有码头,包括与之相连的栈桥以及码头上的所有装卸设备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4 除了码头以外,陆域上的其他标的,包括陆域土地本身、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受潮汐或风暴潮的增水影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可能会整体遭受水灾,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5 陆域上道路主要是进港道路,一般会延伸到港区以外,所有的道路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1.6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 营运期
5.2.1 防波堤在营运期的主要风险仍是风浪和船舶碰撞,整个防波堤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2 码头在营运期内仍然会受风、潮汐、波浪、风暴潮和船舶碰撞等风险威胁,但这些风险已退化为非关键风险,火灾、雾天作业等风险上升为关键风险。可以将由水域分隔的一个码头或一组码头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码头上的装卸设备以及和码头相连的栈桥也应和相应的码头合并为一个危险单位。对于石油化工港区的码头,考虑装卸过程中的火灾爆炸风险很高,所有的码头仍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3 考虑水位上升造成的水灾影响,港区陆域上码头以外的仓库、堆场、营运配套设备及生产辅助房间等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4 陆域上的所有道路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5.2.5 对于可能受到台风影响的港口,上述港口内所有水域工程和陆域工程应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6.其他事项
在港口的建筑安装期,如承保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或预期利润损失附加险,应将其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工程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在港口营运期,如承保利损险,也应将利损险保额加到最大危险单位的财产险保额上,作为一个危险单位。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11号:商业楼宇

目 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楼宇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所述的商业楼宇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手册)中行业代码为J、L、I、M、N、O、P、Q、R、F、G、S、K、H、T项下部分行业的建筑物(见附件1)。这些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因此,本文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本文仅用于本文定义下的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使用,主体建筑为地下建筑的不在本文规定的范围,也不作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技术依据。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实际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文定义的防火间距内的建筑物之间不存在可导致间距时间减少的可燃物品,如堆放的可燃物品等。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物。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的“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各类因素造成的火灾是商业楼宇的关键风险。在商业楼宇尤其是高层建筑内,受“烟囱效应”影响和外部消防救火的限制,大火会在不同的楼层之间跳跃式快速蔓延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等损失。围绕火灾的防范,包括建筑的防火等级、防火墙和防火隔断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维护保养和可靠性的分析、动力设备的防损措施、楼宇的防火间距、人为因素危险的控制及由不同建筑使用性质造成的特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筑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的设计等构成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防护措施是保护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商业楼宇关键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商业楼宇来说,火灾的防御是评估商业楼宇的最重要内容。缺乏防护措施等于商业楼宇处于没有被保护状态,风险显然是非常大的。
商业楼宇的主要防护措施主要包含如下:
(1)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所要求的火灾防护措施,并适用于实际的保护目的。例如:有效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有效的电气设备保护系统、有效的火灾探测系统、有效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等等;
(2)可靠的消防水供应。如:消防泵能否为实际配置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消防栓等系统提供设计所需的流量、剩余压力和可靠的消防水源,即有效的消防水泵和能符合灭火要求足够水量的消防水箱,或者公共消防供水系统等;
(3)有效的火灾隔断设施和被动保护设施,例如: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具合法认证的防火门系统和关闭装置、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闸门等系统;可靠的建筑内部水平和垂向防火隔断、防火墙等;
(4)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防烟或者排烟系统;
(5)使用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开孔封堵材料和方法;
(6)有效的人身安全标志和措施等;
(7)有效的公共救援系统,如公共消防队响应时间和通道的可靠性、配置和演练等。
商业楼宇防护措施的评估是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评估。另外,被保险人对物业的管理水平、适用的标准、为了防止这些防护措施失效而做的日常防范性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切实有效,也是保护措施失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商业楼宇安全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中需要充分重视。人为错误是导致消防措施失效的主要因素,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会大大降低商业楼宇的风险程度。
评估人为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1)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的防火态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奖惩制度和积极的日常管理;
(2)有严密而实际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记录;
(3)严格、有效的动火许可和管理制度;
(4)严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中断应急措施规程;
(5)严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6)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和训练;
(7)严格、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纪录;
(8)严格的物品存储管理制度;
(9)有效的员工消防培训和训练;
(10)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
(11)严格、有效的防范性自查制度;
(12)变更管理;
(13)营业中断延续计划;
(14)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等。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按照上述内容展开,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
7.巨灾风险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重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区域性风险累积。商业楼宇巨灾风险的评估与一般的财产险方法一致。对于区域风险累积来说,此类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应该考虑巨灾风险因素的区域等级划分(见附件2)。
在评估具体商业楼宇抗御巨灾能力时主要需要考虑如下:
(1)商业楼宇的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见附件3);
(2)建筑设计上抗御上述巨灾风险的能力;
(3)所在地区的防洪等级,抗内涝的能力,如公共防洪墙、区域排涝措施和能力以及楼宇本身的防涝设施等;
(4)抗御所在地区特殊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防雷措施等。
8.结论
8.1 基本原则
8.1.1 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遵循“同一屋面下”原则,也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该原则同样适用该建筑的地下建筑部分。
8.1.2 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者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光、通道线缆等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在一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但是,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8.1.3 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24米(含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8.1.4 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5 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的(含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6 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8.2 商业楼宇保险相关的利润损失保险危险单位划分
考虑到利润损失划分的复杂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楼宇之间的营业存在相互关联性、堵塞的通道及不同的行业营业特点等复杂因素。因此商业楼宇财产险项下的利损险原则上不应该划分危险单位。
但是,如果一个独立财产险危险单位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若能确认不会影响至另一个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润损失的(如统括保单项下不同的保险地点上的保险标的),该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损险可以划分独立的危险单位。划分危险单位时,应该将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的保额与其项下的利损险保额合并成为一个危险单位。





附件1:
行业分类表
代码 行业

J 金融业
J6800 银行业
J700 保险业
J6900 证券业
J7100 其他金融活动
L 租赁商务服务业
L7300 租赁业
L7400 商务服务
L7410 企业管理服务
L7420 法律服务
L7430 咨询与调查
L7439 其他专业咨询
L7440 广告业
L7450 知识产权服务
L7460 职业中介服务
L7480 旅行社
L7491 保安服务
L7490 其他服务
I 住宿和餐饮业
I6600 住宿业
I6610 旅游饭店
I6620 一般旅馆
I6620-1 星级旅馆
I6690 其他住宿服务
I6700 餐饮业
I6710 正餐服务
I6720 快餐服务
I6730 饮料及冷饮服务
M 科研技术服务业
M7500 研究与试验发展
M7600 专业技术服务
M7700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
N 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
N7900 水利管理业
N8000 环境管理业
N8010 自然保护
N8021 城市环卫管理
N8022 水污染治理
N8100 公共设施管理
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O8220 托儿所/养老院/保健服务
O8240 理发美容
O8230 洗染服务
O8250 洗浴服务
O8270 殡葬服务
O8280 摄影扩印服务
O8290 其他居民服务
O8311 汽车、摩托车维护和保养
O8316 电器修理
O8317 钟表珠宝维修
O8318 装潢家具维修
O8319 其他日用品维修
O8320 保洁服务
P 教育
P8410 学前初等中等教育
P8440 高等教育
P8490 其他教育
P8491 图书馆和信息中心
Q 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
Q8510-1 医院卫生院
Q8510-2 妇幼保健活动
Q8570 疾病防控活动
Q8511 疗养院
Q8590 其他卫生活动
Q8600 社会保障业
Q8700 社会福利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810 新闻出版业
R8900 广播电视影像制作
R8931 电影制作和发行
R8933 电影放映
R9010 文艺创作与表演
R9020 艺术表演场馆
R9040 文物与文化保护
R9050 博物馆纪念馆
R9110 体育组织
R9120 体育场馆
R9210 室内娱乐活动
R9220 游乐园
R9230 休闲、健身活动
R9200-1 其他休闲娱乐
F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F5521 机场
F5700 运输服务业
F5900 邮政业
F5990 其他寄递服务
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G6010 电信业
G6020 互联网服务
G6040 卫星传输服务
G603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G6100 计算机服务
G6200 软件业
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S9300 中国共产党机关
S9400 国家及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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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繁荣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对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进行集中、公开、独立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进行相关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七条 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相适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流通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编制市场布局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依法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资金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
  第十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特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市场”字样。
  第十一条 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材料,申办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三)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及调处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
  (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出售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实施管理,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商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检测合格证明,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商品,禁止交易。
  第二十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市场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发生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者其他变更重要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经营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依法自主经营;
  (四)依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五)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商品的质量负责,对关系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应当取得有效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定证明文件。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食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有规定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商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第三十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商品和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国家规定淘汰商品,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农产品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文物;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制定和实施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依法经营;
  (四)对市场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经营秩序;
  (六)受理举报、投诉,维护消费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依法成立自律性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对市场内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影响人身安全的商品,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当场制作清单,向当事人下达《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变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刁难、勒索经营者或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得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市场开办者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市场”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出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市场开办者未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刁难勒索经营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不依法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0日起施行。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标、网上投标、计算机自动评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从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备案,并录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方可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进行从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通过濮阳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国际互联网或局域网内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网上答疑补遗、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主要包括:网上招标和备案系统、网上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
第五条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电子化招投标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是濮阳市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形建设市场及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三章 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的《濮阳市建设工程标书编制系统》制作生成。
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标书必须采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第九条 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控制价,并进行网上答疑补遗。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必须增加电子招投标款项,注明获取电子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否决性条款:
(一)投标人未提交电子标书或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对所提交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或因投标人电子标书制作技术问题而无法读取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条款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通过登录《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濮阳市建设工程投标标书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并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投递标书或制作成电子光盘到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投递标书。

第四章 电子化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在濮阳市评标专家库内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开标时,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监督下,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将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对技术标的评审均应当采用合格制。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对技术标的评审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十八条 评标分为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资信标评审。
(一)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分为计算机初步评审和计算机详细评审。
计算机初步评审是指系统采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技术雷同性数据分析技术、不平衡报价等关键技术,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数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并由专家评委对系统做出的自动评审结果审核认定。
计算机详细评审是指计算机对商务标采取自动评审,计算机对商务标的工程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内容、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费分别进行全面优化评审,并自动打出分值,专家评委对系统自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专家通过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部分文档的可行性进行查看和自我判断,最终对投标单位技术标部分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三)资信标评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对投标企业所提供的资信证明进行认证,同时查看投标人从业活动中是否有过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计算出相应的分值。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系统根据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所占权重的不同计算出最终得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排名,并出具评标报告,专家签字确认,并依据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以及电子文件资料,并同时提交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指定招标人采用固定的格式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濮阳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确认书》,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使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招标人通过银行对投标人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银行专户等情况进行确认。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该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电子化招(评)标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进行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并发布公告:
(一)涉及招标条件变更等影响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备案的;
(二)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购买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在开评过程中出现因下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一)系统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三)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五)病毒发作或受到网络攻击;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上述意外情形而又无法立即妥善解决时,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导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的一律无效,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再重新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承担发生前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述任意一种情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应暂停评标,待情况解除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工程项目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颁布印发新的电子化招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