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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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2〕1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现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供内部工作参考。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办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有关保险业对外承诺的内容。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

  

  一、承诺时间表

  (一)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

  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2.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3.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三)再保险及法定分保

  1.加入时

  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跨境从事再保险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

  加入时,必须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

  2.加入后1年内

  分保比例为15%。

  3.加入后2年内

  分保比例为10%。

  4.加入后3年内

  分保比例为5%。

  5.加入后4年内

  取消强制分保。

  (四)保险经纪

  1.加入时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公司的最底年末总资产要求为5亿美元,其余条件与寿险公司相同。

  2.加入后1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4亿美元。

  3.加入后2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3亿美元。

  4.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

  5.加入后4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2亿美元。

  6.加入后5年内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关于我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部分术语的解释

  (一)统括保单

  “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1.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且投资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可由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业务。

  (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

  (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

  (3)项目投资全部来自国外的,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该项业务。

  2.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机动车辆险、信用险、雇主责任险、法定险和中国保监会未包括的其他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分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二)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任何大型商业企业承担的保险风险:加入时,年保费总收入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1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2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三)法定保险

  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仅限于下列具体险种,且不再增加其他行业或产品: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四)有关定义的变更

  对“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定义的任何变更将与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及在GATS项下的义务相一致,以便逐步开放对这些服务部门的准入。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二)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且中国将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据此设立分支机构。

  (三)关于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如新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一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不会影响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以往经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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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0年资产评估统计分析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0年资产评估统计分析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企业集团:
为全面掌握2000年度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充分了解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将报送2000年度资产评估统计分析报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析报告的组成
2000年度资产评估统计分析报告由资产评估统计表和资产评估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
二、资产评估统计表
2000年度资产评估统计表分为总汇总表和分类汇总表,具体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总表(表一);涉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
情况汇总表(表四);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表五);涉及企业兼并、破产及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六)(具体格式见附件一至六)。
统计表的具体统计范围包括: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的资产评估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接受委托审核批复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资产评估分析报告
为使资产评估统计表更好地为评估行政管理工作和企业改革服务,各地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要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当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改革现状等基本情况;
2.资产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被评估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类型、各类评估项目涉及的主要资产类型、各类评估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的增减情况及原因等;
3.2000年资产评估工作和资产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对今后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趋势的分析及工作建议等。
四、有关要求
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抓好资产评估统计分析工作,认真按照报表格式做好相关数据的录入、审核及汇总分析等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并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于2001年1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联系人:徐淑、范晓刚
联系电话:(010)68552321 68552755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总表(略)
2.涉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5.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6.涉及企业兼并、破产及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001年1月8日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王卫洲


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