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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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政令[2006]6号



  《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领取和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行政执法证。但应当将证件样式以及本单位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公职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五)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六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依照《白山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须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授权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办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填写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并提供部门执法依据、年度考核情况说明、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核发:
  (一)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二)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遵循执法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越权使用。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地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发布遗失证件作废公告,公告费用由证件遗失人承担。
  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持损坏证件到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重新核发。
  第十一条 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行政执法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将证件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证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发证机关统一审核,逾期未审核或审验不合格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规范,拒不出示证件的;
(二)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执法活动的;
(三)非公务活动使用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专职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
(五)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六)逾期未审验的;
(七)有其他违法或不当使用证件行为的。
第十四条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两年内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在扣证期间,被扣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扣证期间,扣证机关应做出申报吊销证件或解除暂扣证件的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或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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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考核计算办法及支付方式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应先审计、考核,后兑现,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奖罚结合,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



第二章年薪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倍;中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8倍;大2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倍;大1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
  (二)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净利润、入库税金)年度增长率和增长额综合确定的经营者收入。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率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比上年度每增加1%,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3%和5%计核效益年薪。
按企业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增长的绝对额计核效益年薪。即企业本年度净利润和入库税金分别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2‰和3‰计核效益年薪。 经营者效益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三)奖励年薪,是根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增长情况对经营者给予的奖励。即按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比上年度增长的绝对额的0.5‰奖励经营者。



第三章年薪支付及管理


  第六条经营者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企业要建立经营者年薪专户,年薪的预提与支付必须通过专户核算。经营者基本年薪由企业依据核定的基本年薪分月计提,以本企业当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预付。基本年薪的预留部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年终考核后由企业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已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已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未上市公司经营者股份期权购入价为本企业每股净资产价值。用经营者年薪购买的股票和股份,由证券管理机构托管。经营者任期内,股票和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和转让,但可享受配股和分红的权利。未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经营者应得年薪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60%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本人,其余40%转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利息续存。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历年经营者经营业绩达到考核要求的,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本息一次性归还经营者。经营者历年经营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应按实绩相应扣减股票、股份、风险抵押金。归还给离任经营者的股票、股份由经营者个人支配,可以出售,也可以继续持股。
  第八条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须经企业董事会同意,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和兑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由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企业根据审计结论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先征求工会意见,再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上述对经营者年薪考核,必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数额进行审核。
  (三)市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者除不能计核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外,还要扣减基本年薪,股票、股份期权,风险抵押金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下降的,每下降1%扣减基本年薪的3%;
  (二)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不得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比例相应扣减基本年薪。
  (三)因经营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不兑现当年年薪外,还要根据损失程度,相应扣减经营者的股票、股份期权或风险抵押金。损失特别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年薪考核兑现中出现第十条(一)、(二)款所列情况,经营者保底年薪原则上按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它工资性收入。按国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使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规范经营管理者收入渠道,增强经营管理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的副职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副职之间应根据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工资差距。各副职的年工资水平一般可按经营者年薪40%至60%的比例,根据对其业绩的考核情况,由企业经营者提出意见,经董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荆门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文化部 国家档案局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1983年11月9日,文化部、国家档案局

为了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积累艺术财富,为艺术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艺术档案是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团体,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单位和各电影制片厂进行各项艺术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艺术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管、整理好这些艺术档案是各文化艺术单位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 艺术档案是各艺术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达到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三条 艺术档案的范围:
一、各类剧本和乐谱:包括文学剧本、电影分镜头剧本、完成台本、演出本、舞台调度图、歌剧的流水本、曲目(声乐、器乐)作品、演奏总谱、传统剧目的唱腔设计、舞剧分场本、舞乐谱等,以及取材或改编前的原作和剧本的重要历史考证材料。
二、导演计划、阐述(包括手注本、导演修改本),导演口头提示,舞蹈的调动图,场记等。
三、舞台美术材料:
(一)美工创作设计(布景、服装、道具及装置):包括气氛图、设计图、平面图、技术说明、服装图(附衣料样品)、幻灯片等。
(二)人物造型设计:包括化妆、发型、脸谱等造型图和演员定妆照。
(三)灯光设计:包括每场布光图、灯位图、色彩图、灯光操作表。
(四)音响效果设计,以及配声的文字材料等。
四、摄影创作设想(包括特技镜头设计)、主要演员角色创作设想(体会、角色传记)。
五、演出录音带,录像带,剧照(附说明),空景照,演员照等。
六、演职员名单(片头字幕表)、演出场次记录及统计材料等。
七、各类艺术生产的总结:包括剧本讨论总结、演出总结、艺术总结和主要创作人员个人艺术总结等。
八、宣传评论材料:包括节目单、海报、说明书、广告设计报刊评论、消息和观众反映等。
九、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剧目、节目、影片的审查意见和批示,座谈会记录、报告、讲话。
十、著名艺术家、著名老艺人、流派代表人物和艺术上有特色有专长的演职员材料(包括艺术创作、表演活动记录,艺术经验总结,评论、介绍文章,录音、录像带,照片等)。
十一、国内外重大艺术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如汇演、调演、国际间艺术交流、比赛等形成的节目单、报导、评论、照片等)。
十二、艺术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总结等。
十三、教职人员创作实践中形成的材料,如采风收集来的整理材料。
十四、学生实习演出、作品、成绩材料等。
十五、美术单位的书画创作稿件,展览的展册、图片,照片(包括底片)等。
十六、剧种、剧目的历史沿革,艺术流派的调查研究以及其它研究成果的材料、文章、照片等。
第四条 艺术档案与艺术资料的划分:本单位在各项艺术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艺术档案。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录音(像)带、照片、影片、剧本和有关文章等为资料。
第五条 艺术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一、各文化艺术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重视艺术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每完成一个剧目(曲目、节目)、一部影片、一项艺术活动或一个教学过程,都要形成系统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定期归档。
二、艺术文件材料一般地分文字、形象、音响三部分。这些材料的立卷和整理应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进行。文字部分可采取按年代、剧目和问题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形象部分和音响部分可按剧目(或节目、曲目)进行整理。
三、艺术档案的每个案卷(或保管单位),都要根据艺术档案的特点拟出确切的标题,卷内材料排列要系统,登记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材料的作者、内容、页数、时间等),填写备考表。
四、凡艺术档案内涉及到人物、时间、场景名称、场次、角色和饰演者姓名等应标写清楚。
五、为确保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各业务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任何人不得因工作调动而私自带走或任意销毁应归档的艺术文件材料。
六、艺术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用纸要注意统一规格:剧本、场记、各种记录都用16开纸;各种设计图纸,用8开纸;照片的洗印尽量统一规格,以利于管理。
第六条 艺术档案的利用:
一、艺术档案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以便于艺术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三、制订借阅制度。根据艺术档案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调阅手续。
第七条 艺术档案的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艺术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八条 各文化艺术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艺术档案工作。
第九条 艺术档案人员是业务人员,要相对稳定。分管艺术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关心艺术档案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艺术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艺术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奖惩:
一、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忠于职守,热爱艺术档案工作,钻研业务,经常耐心细致地会同业务部门做好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积极提供利用为业务工作服务。
二、凡对艺术档案事业做出贡献,并有突出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对危及档案安全或造成损失、丢失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各文化艺术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拟订出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