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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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附件: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县级市的县(市)辖区域(以下统称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县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确定镇村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区市)总体规划或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落实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长远目标、基本对策和城乡空间远景布局提出安排。

第八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前,应当责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规划纲要和编制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县(市)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明确城镇化目标,规划的原则和重点;提出县域镇村合理发展与城乡空间布局调整的初步方案及其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一)编制规划纲要。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前,应当对影响本县(市)城镇化和镇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二)依据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三条 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 在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修改,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在确认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责成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附具专题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公众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

第十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修编,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在确认有必要修编的情况下,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修编。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修编视同新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审查与报批

第十八条 县、自治县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市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将经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按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报请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将规划成果提交本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应附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二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其中,县、自治县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和成果(报送审批的)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和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的规划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过程和对各方面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县域专题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包括: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镇村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明确镇村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目标和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教科文体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划。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九)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本省区域发展战略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县(市)在区域城镇化与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村镇发展的支撑条件,研究提出县域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综合分析影响本县(市)村镇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增长和流动趋势、县域城镇化和村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研究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条件,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县域城乡空间和产业布局,村镇居民点体系方案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原则与策略,县域综合交通和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建议,需要从县域层面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相邻县(市)共同解决的有关布局问题。

(六)按照保护资源环境和优化县域镇村空间布局的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管制内容和管制原则与措施,提出管制分区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全县(市)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村镇协调发展政策;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县(市)内的区域差异提出不同区域的城镇化引导政策。

(二)明确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

(三)明确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包括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县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村庄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明确与村镇空间布局相协同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县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以公路为主的县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

(五)明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的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村庄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要求;县域综合防灾、防疫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等。

(六)明确空间发展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包括各类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划定原则、管制要求和区域划分,实现空间管制的途径和机制。

(七)明确对镇、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各镇乡在城乡协调发展、镇村空间布局、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发展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落实和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包括分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促进城乡统筹和镇村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与实施的手段、途径等。

第二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乡人民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配置标准。

(四)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环境卫生设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抗震的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和防疫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经审定的纲要成果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附有明确主要建设用地类别与规模的县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件应当包括(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纸一般为1:1万至1:2.5万,其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镇村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县改设的城市市区区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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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

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是我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

以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

制财产清单。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

应的处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财产清理、清查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清查、界定结果,按

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按照《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三章 产权转让机构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申请人应当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经批准设立

产权转让机构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产权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机构的职责:

(一)为产权转让提供合法场所;

(二)接受产权转让双方的委托,撮合产权转让双方成交;

(三)对产权转让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收集发布转让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转让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机构应当定期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情况和问题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

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兼并;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应在产权转让场所进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在产权转

让场所进行,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批准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五)被出让产权单位的情况介绍;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七)其他专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三)资信能力证明;

(四)其他专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由出

让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主持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式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产权转让双方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

(二)产权转让的标的;

(三)产权转让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产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五)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和工资福利待遇;

(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

(七)产权转让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上述合同中关于处理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转让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

产权交接工作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转让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交接清单》。

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进行,最迟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

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或租赁期满后,方可出让产权。对确需提前出让产权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办理终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的手续,然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出让产权。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出让企业净资产的,企业债务随着企业产权归属转移,由企业产权受让方承担,并办理债务转

户手续;出让企业全部资产的,出让方收取全部资产价款,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部门不得为企业承担债务。

第三十一条 出让企业产权时,应做好出让前有关帐务的处理工作。对于企业尚未摊销的受益期较长的费

用支出,在评估中应如实反映,不得借产权转让之机冲减国家资本金。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全部价款缴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每一次缴款数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欠交部分应

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分期付款应当依法办理担保。

第三十三条 产权转让机构可以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服务费用或者佣金。收取标准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应先用于清偿债务和安置被出让企业职工。其余收入由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专项储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弥补

财政赤字,也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转让期间,企业私分公物、滥发奖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被私分的公物和奖金,并视情节经重,对企业法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缴

其非法所得,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产权转让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转让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书或营业执

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

企业及企业集团出让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促进严格规范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部决定从2009年3月至11月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现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土 资 源 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doc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安排一览表.xls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03/P020090331402723300459.xls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等土地调控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控、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土地督察和执法监管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规范实施,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
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促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把政策执行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用地保障到位。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意义,使各地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密切跟踪把握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和完善土地调控政策的建议。紧密围绕扩大内需要求,主动提供公益性基础地质信息、基础测绘服务,满足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的地质技术、测绘信息需求。及时掌握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支持灾区重建土地政策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总结经验,了解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调控政策遇到的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地有效落实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典型经验。
(三)严防反弹,依法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监督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保证有限的土地投放符合中央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包括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地方配合工作和同步宣传工作。专项工作包括扩大内需土地政策实施调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配合服务扩大内需的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计划差别化管理、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工作。支撑工作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策应工作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评估、检查、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部组织的抽查工作。做好组织和策划工作,及时有效地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扩大内需中的工作成效。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阶段工作: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系统部署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部署会,落实任务。建立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
关键环节: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把思想统一到部的总体部署上来。扩大宣传,为实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研宣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开展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推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各督察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研,了解各地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等,对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评估,于6月底前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报部,提出计划指标中期奖惩建议。在有关专项地质调查工作中加大服务扩大内需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安排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
关键环节:摸清各地用地需求的数量和结构,准确掌握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主动性;摸清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加强正面引导。
(三)督察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对上半年审批和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用地是否闲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集中时间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醒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的困难和特殊问题及时向部提出对策建议,各督察局形成汇总报告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阶段性成果,根据扩大内需要求进行综合集成,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撑。
关键环节:突出关键问题和重点地区,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做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曝光。
(四)评估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阶段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分析2010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提出分析预测报告报部。各督察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效果评估,系统评价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问题、困难,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根据评估工作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时完善服务扩大内需和加强监管的已有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对200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剂、调整。总结工作成效,向国务院报告,对成效显著地区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
关键环节: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的主线,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成效评估。研究完善或制定土地审批和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业地价调整、土地征收、划拨用地目录、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领会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的精神实质,把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到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实现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由部党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阶段工作安排,联席会议由甘藏春同志召集,部各有关司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衔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和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核心,把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籍管理、执法监察和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强工作成果的应用。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扩大内需项目和用地的审批、供应、使用及地质技术、测绘信息服务等情况,跟踪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各督察局要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为主线,统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形势分析等各项工作,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主动推进调查研究工作,实现全程同步督察,保持与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沟通协作,确保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衔接,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片面理解扩大内需用地政策,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搭车用地、借机圈占土地和违反供地政策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督察局要积极开展督察工作,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预警和通报;对违规违法突出问题,坚决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和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地方政府用好用实土地调控政策。
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服务扩大内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积极态度和成效。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宣传重点。第一阶段的宣传要致力于统一思想,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目的和重点任务,同时在社会上营造严格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第二阶段的宣传要系统总结各地贯彻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的具体做法和成效。第三阶段的宣传要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规范管理的先进经验,披露问题,促进各地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第四阶段的宣传要全面总结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成效,宣传土地管理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果。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向全社会传递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更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的强烈信号。
(五)全面评估,为及时调整土地调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督察局要开展持续、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地方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地方化解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及时向部反映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深化改革,调整土地调控政策提供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