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7:13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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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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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杭州市市容五十八条的商榷

胡文苑


日前,因有友人提问,故翻了一下市容五十八条,发现该条立法有一违法之处,现提出,想与各位法律人探讨;
第五十八条原文: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处理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
以我对该条第一款的文意理解,凡在社区范围内因装修产生建筑垃圾者,均需交纳清运处置费,而收取该费的不是别人,而是社区或物管企业,由他们成为法律指定的业主的代理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而且该款用语均为应字,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义务性条款,我认为大大的不妥。
我们均知道,垃圾处理业务,肯定是一项可以引入市场竞争的市政公用市场业务范畴,从全国对市容环卫的改制,建立企业,市场化运作,就可看出,而市容条例五十八条第一款明显是指定服务商的行为,其指定的垃圾处理者只有两个:社区或物管,再由他们委托环卫企业处置建筑垃圾,这是明显以看的见的手排除竞争的行为。是违反反不当竞争法的下位立法。属于用行政手段制造新的垄断,应当予以纠正。
我建议该条立法应修改为,将应字改为可以,从义务性条款改为授权性条款,并加入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我的建议该法条修改为:
第五十八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
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处理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
我对五十八条所质疑的是市场公平竞争权的问题,立法应该保护市场所有的竞争者有公平的竞争的权利,所谓机会均等,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实质正义的要求。除非有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国防安全理由,否则限制竞争的立法不管立法者的初衷多么的良好,其实施的效果也是与法治背道而驰。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如此。个人委托有从业资格的环卫企业,运送建筑垃圾至规定的消纳场所,非但不会产生政府买单的问题,反而会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试想环卫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处置建筑垃圾时,自当成本核算,知道该批垃圾要倒置规定的消纳场所,要交多少费用,它不会做亏本生意。如果该企业接受委托后,不运至规定的消纳场所,该企业自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对业主的民事责任。
试想我们的立法者又如何保证社区或物管委托的环卫企业就不受利益驱动,一定就将建筑垃圾倒置规定的消纳场所呢?还不是要靠法律的监督,有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制约。
让业主有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环卫企业处理建筑垃圾,非但不会带来危害公共利益的结果,反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社区或物管的可能存在的中间寻租行为,至于业主单个委托是否不利与规模经济,谈判能力较弱,带来价格偏高的问题,我想市场的问题还是市场解决,业主到时是会用脚投票的。
未付与业主自行选择环卫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权利勿庸置疑是五十八条立法缺陷的一点。在该条实际执法中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我们注意,即如果业主未曾将建筑垃圾置于指定地方,那么物管或社区基于社区卫生的理由可以委托环卫企业运走,并收取清运费,这个观点有它法律支持的理由,即民法的无因管理,社区或物管为第三人利益,施加代为清运的行为。受益人应当偿还无因管理之债。(这一行为能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是否有社区或物管法定的义务清运,这里值得探讨,但是即使不符无因管理,基于代执行的理由,业主承担合理的处置费也是合理的)
但是我对与该倾向中较为激进的一种观点,即只要业主将建筑垃圾放置在公共场所,就一律社区或物管即可代为清运,持反对意见,我认为应当区分情况。至少在现实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区或物管指定了地方的。一种是社区未指定地方的。如果指定了地方的,我觉得装修的建筑垃圾一般来讲未有现实紧急的危害性,欲执法应先告知业主将其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由其自行委托环卫或委托社区叫环卫处置,由其缴纳处置费。(该条最好约定在业主公约中,住户一入住,就视为知情了),先告知的理由在于业主的服务选择权。如其拒不履行有关义务,则处罚之。
二种是社区未指定堆放地点的,我认为这里的处罚就要慎重,首先我不认为垃圾桶就是放建筑垃圾的地方,因为建筑垃圾堆放处应该是社区明示的地点,而不适用推定。其次我认为在社区没有明确摆放地点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临时性的将建筑垃圾摆放在公共地方,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清理掉,而且包装密闭。又不妨碍交通的话,是可以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业主行使自己物权的合理使用。因为社区未划定地点摆放,而其家里势必摆放不下。作为与业主私物权比邻的部分公共物权势必要负担业主合理使用其私物权所带来的用益物权,只要该用益物权是必须和合理使用的。我认为业主的堆放要满足,一密闭,二,不影响交通,注意安全。三,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委托有关业者清运掉,即可满足合理使用用益物权的要求。
如果超过合理使用范围,一直拒绝清运,那时处罚才是合理公正的。


(作者单位 西湖区行政执法局)



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有关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72号



各专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国办发〔1991〕16号文)要求,现就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银行贷款及计息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各地的处理金额,由商业、经留、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提出下达,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由专业银行总行转发有关分行。各地在确定处理商品的具体品种和金额的同时,要确定处理积压商品应收回贷款数额(相当于按进价计算的处理商品金额)和允许损失挂帐金额,下达到有关企业和企业开户银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有关专业银行分行要将本地区确定的本行处理积压商品应收回贷款及允许损失挂帐金额上报其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总行。

  二、有关开户银行要在削价处理商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户内单设“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按下达该企业处理商品应收回贷款数额,从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中将贷款转入本户,本专户内的贷款按正常唷动资金贷款利率处息。

  三、企业在处理积压期内,按月削价处理商品销货款归还“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在处理积压截止日、开户银行要对“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进行清理,同时,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户内开设“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削价损失数额,从“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内将贷款转入“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专户。“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专户中属于未完成处理任务部分,仍转回流动资金贷款帐户。各分行将处理积压期内,实行收回“待削价处理积压商品贷款”和实际“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数额上报各自总行,各总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银行要监督企业将削价损失按规定在1994年三月底以前全部摊销。银行每月根据企业报表反映的削价损失实际摊销数额,收回同额“商品削价损失挂帐贷款”。对“商品销价损失挂帐贷款”实行利息减半、先收后退的办法,即银行对该项贷款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企业按规定摊销削价损失归还此项贷款后,银行将已收利息的50%退还企业,每季办理一次。1994年3月底之后,仍未摊销的损失占用贷款,银行按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

国办发〔19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活跃和丰富市场的商品供应,改善商品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压,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于今年4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对全国国营商业和供销合社(以下简称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积压商品,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削价处理的商品范围。只限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等部门的批发企业(含批零兼营企业)库存中,冷背呆滞、质次价高、超储积压的一般消费品和物资。粮食、食油、食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彩色电视机等专营商品不在处理之列。削价处理商品的金额可占企业库存的10%左右,全国总金额控制在200亿元以内。其中,国合商业为100亿元,外贸部门为70亿元,物资部门为30亿元。有关处理商品的品种和金额,由商业部、经留部、物资部分别提出、下达、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削价的幅度。按市场的可销程度和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原则,每类商品的削价幅度平均不超过20%,但具体商品因产地、品种、质量等不同情况,可确定不同的降价幅度,最高不能超过30%。对同一品种和质量相同商品的削价幅度,内外贸等部门要基本衔接一致,不得竞相削价处理。

三、财务处理。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物资的单位,必须单位独立帐,单独报表。削价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指商品实际销价与原进价之间的差额),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实行挂帐半息的办法。出售商品的贷款,须在下月初归还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贷款,企业在1994年3月底以前,继续比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虚提利息,计入费用,用于冲销削价处理商品的损失。对承包企业的承包基数不予调整。有关财务、贷款及计收利息的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台时间,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6月30日。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商业、经贸、物资、财政、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地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协调和处理这项工作的具体问题。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出削价处理商品的清单(品名、数量等)和削价幅度,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联合办公会议确定的精神审批,其中属于各级物价部门管理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商品的削价幅度,统一由当地物价局审批。各企业的削价损失金额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各地方和各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削价商品范围和金额指标内,能处理多少就处理多少,国家不做硬性规定。

  五、监督管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应面向农村,面向消费者,既要使消费者和用户受惠,又要有利于企业和国家;既要促进和延长旺季市场,时间又要相对集中,不能拖得太长。地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对劣质、淘汰商品,今后商业、外贸、物资部门不得收购。同时,还要努力减少库存中冷背呆滞、超储积压的商品。在削价处理商品时,要防止库存搬家,严禁徇私舞弊、中间盘剥和私分处理。物价、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处理。

  在处理积压商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这次削价处理积压商品情况报国家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