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7:44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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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换发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由于新版许可证与原许可证不仅编号不同,而且部分许可证服务范围和有效期也发生了改变。为了方便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原同一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的,原核配给该业务使用的专用接入号码可以继续使用。原核配号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与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一致。
二、基于以上原则,请各通信管理局对已换发相应新版许可证的经营者,按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有效期办理号码启用备案手续。
三、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旧版许可证编号对应情况,请见附件;以后再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我部将及时在http://www.mii.gov.cn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对照表

序号
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名称
已核配的专用号码
旧经营许可证号
新经营许可证号

人工
自动

一、 电话信息服务

1
上海润声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005
95006
[2001]声讯01号
2-1-1-2001001

2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95001
[2000]声讯01号
2-1-1-2000001

3
大庆赛力生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5018
95019
[2000]声讯02号
2-1-1-2000002

4
北京昊远英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5169
95168
[2000]声讯03号
2-1-1-2000003

5
广东诚立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28
95029
[2000]声讯06号
2-1-1-2000004

6
深圳市得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11
95012
[2001]声讯03号
2-1-1-2001003

7
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95315
95316
[2001]声讯04号
2-1-1-2001004

8
北京万国金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95009
95008
[2001]声讯05号
2-1-1-2001005

9
广东新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95002
95003
[2001]声讯06号
2-1-1-2001006

10
亚联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078
95077
[2001]声讯07号
2-1-1-2001007

二、 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1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132
[2000]呼叫字04号
2-1-2-2000003

2
深圳市翔龙通讯有限公司
95007
[2000]呼叫字06号
2-1-2-2000004

3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038
[2000]呼叫字10号
2-1-2-2000005

4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111
[2000]呼叫字12号
2-1-2-2000007

5
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100
[2000]呼叫字14号
2-1-2-2000009

6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5121
[2000]呼叫字15号
2-1-2-2000010

7
天宇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185
[2000]声讯字05号
2-1-2-2000011

8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3
[2000]电信批字04号
2-1-2-2000012

9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123
[2001]呼叫字01号
2-1-2-2001001

10
深圳市思坦福计算机集成有限公司
95138
[2001]呼叫字06号
2-1-2-2001005

11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12
[2001]呼叫字12号
2-1-2-2001008

12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118
[2001]呼叫字18号
2-1-2-2001013

13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95148
[2001]呼叫字19号
2-1-2-2001014

14
深圳市银通通信有限公司
95178
[2001]呼叫字22号
2-1-2-2001017

15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158
[2001]呼叫字25号
2-1-2-2001020

三、 无线寻呼

1
广东怡启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95938
95939
[1998]寻字02号
1-8-1-1998001

2
华旅通讯总公司
95812
95813
[1999]寻字03号
1-8-1-1999001

3
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95810
95811
[1999]寻字05号
1-8-1-1999002

4
北京神州长城通信技术发展中心
95838
95839
[1999]寻字08号
1-8-1-1999003

5
北京江河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36
95937
[1999]寻字10号
1-8-1-1999004

6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58
95912
[1999]寻字11号
1-8-1-1999005

7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58
95859
[2000]寻字01号
1-8-1-2000001

8
北京中北联合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50
95951
[2000]寻字06号
1-8-1-2000002

9
北京龙浩伟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66
95865
[2001]寻字01号
1-8-1-2001001

10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0
95801
[2001]寻字02号
1-8-1-2001002

11
深圳市大有通信有限公司
95818
95819
[2001]寻字03号
1-8-1-2001003

四、 ISP

1
深圳市讯业集团有限公司
95888
[98] 04
2-4-1-1998002

2
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98
[98] 05
2-4-1-1998003

3
北京东方环讯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23
[98] 17
2-4-1-1998011

4
北京市中西电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768
[98] 22
2-4-1-1998013

5
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993
[99] 08
2-4-1-1999003

6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2
[99] 09
2-4-1-1999004

7
北京市海华通讯公司
95821
[99] 12
2-4-1-1999006

8
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807
[99] 26
2-4-1-1999014

9
北京统一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95885
[99] 27
2-4-1-1999015

10
北京青鸟科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5890
[99] 32
2-4-1-1999018

11
北京华鸿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5789
[99] 33
2-4-1-1999019

12
北京纬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5861
[99] 37
2-4-1-1999020

13
广东英联通信有限公司
95822
[99] 38
2-4-1-1999021

14
北京博升拓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76
[99] 41
2-4-1-1999022

15
首创网络有限公司
95830
[2000]计字06号
2-4-1-2000004

16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895
[2000]计字08号
2-4-1-2000006

17
北京安莱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837
[2000]计字09号
2-4-1-2000007

18
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909
[2000]计字12号
2-4-1-2000009

19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918
[2000]计字14号
2-4-1-2000010

20
北京京信英华电信网络技术公司
95995
[2000]计字15号
2-4-1-2000011

21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877
[2000]计字27号
2-4-1-2000019

22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95881
[2000]计字32号
2-4-1-2000021

23
长江数据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95889
[2000]计字33号
2-4-1-2000022

24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17
[2000]计字38号
2-4-1-2000026

25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963
[2000]计字39号
2-4-1-2000027

26
上海众通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827
[2000]计字40号
2-4-1-2000028

27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832
[2000]计字50号
2-4-1-2000033

28
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95863
[2000]计字51号
2-4-1-2000034

29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933
[2000]计字61号
2-4-1-2000039

30
中天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899
[2000]计字65号
2-4-1-2000042

31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848
[2000]计字71号
2-4-1-2000047

32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738
[2000]计字72号
2-4-1-2000048

33
北京中西网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95835
[2000]计字80号
2-4-1-2000053

34
北京神州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956
[2000]计字81号
2-4-1-2000054

35
广东恒敦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820
[2000]计字21号
2-4-1-2000058

36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703
[2001]计字04号
2-4-1-2001002

37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739
[2001]计字09号
2-4-1-2001004

38
广东金宇通网络有限公司
95860
[2001]计字10号
2-4-1-2001005

39
上海光通神洲网络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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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废止

王立军 赵静


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从理论上挑起死刑存废之争而来已有240多年的历史,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止论者从不同的角度抑或同一角度得出死刑应当留存或废止的结论,而且两论均有权威刑法学者的支持;在这240多年间,有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废除但却实际上停止了死刑的执行,而有的国家却也仍然固守着保留死刑的阵地。到底如何看待乃至对待这种争论?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阐明自己的观点。

一、死刑存在的现实基础

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的一种,探讨其存在或废止的根基,不得不从刑罚的本质考察之。

近世,关于刑罚本质的学说伴随着刑法中的新旧两派的争论而不断发展,主观主义刑法学者一般赞同刑罚目的主义思想,客观主义刑法学者往往会有赞同刑罚的报应主义观念(当然亦有主观主义刑法学者采报应刑说,或客观主义刑法学者采目的刑说)。古典派刑法学者康德、黑格尔、宾丁格等均是报应刑论者;在古代的刑法中业已存在目的刑的思想,但系统提出或完全否定刑罚的本质在于报应的学者当自近代学派始。意大利刑法学者龙勃罗梭、菲利均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刑罚的本质应当是预防犯罪的观念(实质上以上学者毋宁认为是犯罪学家而非刑法学家,因为他们是从如何预防犯罪的角度讨论刑法学,当然作为犯罪的后果的刑罚也必然会从预防犯罪成功与否的角度探讨);真正将目的刑思想理论化的是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他把刑罚的本质理解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认为刑罚不在于或不仅仅在于报应,而在于通过刑罚预防犯罪本人或其之外的人犯罪。在日本,目的刑思想得到了牧野英一、木村龟二等世界级刑法学家的支持,在目的刑论者与报应刑论者的互相批判与妥协下,形成了今日兼顾二者的折衷主义刑罚论。

我认为,单纯的把刑罚理解为预防犯罪的手段是混淆了刑罚与一般预防犯罪手段的差别;脱离报应的刑罚有使对犯罪者刑罚量定主观化的危险,将会动摇近世罪刑法定主义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基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的自由,不定期刑以及其他由目的刑论衍生出来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把刑法引致中世纪擅断刑之嫌,尽管刑法学大师牧野英一说到“现在的时代距法国大革命已经百年有余,中世纪残酷的擅断主义只是作为历史沿革的遗迹还残留在社会的记忆中而已。”,[①]但二战时期的纳粹刑法不得不使人怀疑目的刑论的人权保障价值。无论人类怎样地发展与进化,只要不根除作为人性的自私,就不能否定会有犯罪的发生;那么,作为其对立面的刑罚从人性的角度讲,便摆脱不了报应的因素。“报应是人与生俱来的感情,在人类的生活的漫长历史中根深蒂固,没有人没体验过报应。刑法有宽大的,有残酷的,但是,不具有对恶性的恶报这一要素的刑罚是不存在的。报应即使不是刑罚的唯一要素,也是把犯罪和刑罚联结起来的唯一普遍的要素,是刑罚的本质。”[②] 如果说泷川教授是从正面肯定报应的角度论述,那么大冢仁教授则是从侧面否定单纯的目的刑的角度论述同一问题的。他说 “不能否定刑法中的报应,因为犯了罪才被科以刑罚这种基本的罪刑关系,在刑罚制度的历史沿革中是始终没有改变的,在今日它也是我们不可动摇的法律确信。不顾过去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侵害事实,只是为了犯人将来的改善而科以刑罚,这与我们的法律感情不相容。”[③]另外,庄子邦雄博士也明确的主张报应论,“刑法的本质是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人的客观本性”。[④]小暮得雄博士则说:“不论从刑罚观之争为发端的学派论争的结果如何,常有无情或曰残酷的刑罚,毕竟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无论给刑罚冠以怎样的美名,其实体仍然是一种无可争辩的制裁、利益的剥夺及痛苦。”[⑤] 当然,如后所述,刑法学发展至今,完全否认目的刑论思想是不现实的,也应当承认刑罚在近代国家中的目的价值。

作为一种刑罚制度的死刑,其本质更是难逃报应主义的窠臼。如后所述,从目的刑的角度看,死刑的预防作用不论是从效果上还是从其代价和人道性上都是值得怀疑的。那么死刑在当前其存在的基础总体而言我认为有二:其一,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其二,满足国民的报应感情。统治阶级利用死刑可以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的一个犯罪者,如同从战争中消灭敌人一样——面对敌人,让其从世界上消灭,再有效和简单不过了。但近世的刑罚,若不符合谦抑与人道的品格,纵然其效果再明显不过,也不能运用;而且由于第一点更似一个政治而非法律问题,所以在此不予论及。

我认为,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能脱离它的社会基础,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国民的法律确信或曰国民的法律感情。尽管国民的法律确信在法学者看来是何等的荒谬抑或野蛮,若全然不顾之,刑罚即便存在,其施行也不会有好的效果。而死刑的存在正是满足了国民的这种报应感情,这一点不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应当说一般都是承认的。如日本刑法学家宫本英修博士认为,刑罚的作用有二:一是实际效果,二是感情效果。感情效果主要指:(1)犯罪被害者及矛盾的复仇心;(2)社会公愤;(3)一般性报应。可以说这三者都属于国民的法律情感的范畴。[⑥]前田雅英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如果离开国民的规范意识和道德观念,刑罚就不能发挥职能,刑罚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必须是国民认可的目的;违反国民正义感的刑罚制度会导致社会不安定。”[⑦]另一位当代著名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刑罚在维持社会秩序,满足该社会中的一般人的报应感情,保证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样说来,作为国民的一般法律信仰,对于一定的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以死刑的见解与支配的地位无视这种现实是极为不当的。”[⑧]我国部分学者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如台湾地区的韩思谟认为:“各国之有死刑由来已久,每与正义观念的联系不可分,一般人咸认犯死刑犯罪者应处死刑,如属公允,未有以之为苛者,现代刑罚虽不以报应为基础,但群众心理如斯,未足语以高尚的法律思想,故为维护一般民众对法律确信,死刑仍有保留的必要。”[⑨]死刑有无保留的必要容后再论,但必须考虑群众心理的说法是值得赞同的。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认为:“在一个国家死刑是否废除的议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国情,特别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率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⑩]“同一时代、同一类型的国家,有的废除了死刑……这都不能说单纯的依据抽象的刑罚理论来对待,而是需要以各国的国情、民情来作分析,还有一条,要根据国民和民族的确信,尤其需要改变传统刑罚的观念的确信。”[11]以上观点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说明了刑罚,包括死刑在内都不能脱离国民的法律感情抽象的谈论,而死刑的存在正是满足国民的这种报应感情实可赞同。

二、死刑废止论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死刑存在的现实基础从报应刑的角度讲正是满足国民的报应感情,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条件考虑死刑的存废,不能不顾及国民的法律确信或法律感情。

但是近世的刑罚不能不论及它的目的,尽管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永远都不能脱离其报应的一面——只要它还是刑罚。

自19世纪年青的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将目的刑学说理论化以来,一般的目的刑论者者都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就是旧派的刑法学者也有承认刑罚是有目的的,只是主要强调一般预防而已,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即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刑。……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2])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虽然认为一般预防容易与报应主义结合从而导致刑罚威吓论的再生,所以主张向特殊预防的进化,但其仍未脱离李斯特的理论框架;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作了同样的思考:“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13]

“个别预防,又称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的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远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14]“一般预防,是相对于个别预防而言的,指通过对犯罪适用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指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15]刑罚的目的,由此无非是预防本人或其他人犯罪,然而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的死刑究竟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

我认为,不能简单的否定死刑的威慑力,因为如果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那么就说明所有的刑罚都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只能说死刑有没有特有的威慑力。就这种特有的威慑而言,贾宇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以实践上讲,死刑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力。[16]就一般预防而言,世界上针对死刑问题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一直未能证明死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有特殊的威慑力,最新一次的调查,即联合国在1988——1996年所作的调查表明“研究不能提供死刑对无期徒刑更有威慑力。不存在积极的证据证明死刑有威慑力。”[17] 我们无法根据统计的资料精确的证明死刑对所有的犯罪都没有威慑力,但迷信死刑的威慑力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在某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普通刑事犯罪率并没有上升,至少说明了这种怀疑的合理性。如果把人看作社会的目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能设置一个公共的杀人犯——他的目的就是通过杀人表演威慑其他人使之不敢犯罪;就特殊预防而言,“据说死刑可以使一个刺客永远失去再犯能力,如果这样,我们应该消灭使社会恐惧的精神病人和疯子……死亡!死亡!它既不需要创造性的沉思,也不需要对激情的反抗。”[18]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太昂贵,也不符合刑罚的人道性品格。

所以,从刑罚的目的而言,死刑是应当废除的,至少其存在的合理是值得怀疑的,为了保障国民的自由也必须废除。

基于刑罚本质的报应方面而言,死刑也是必然要废除的。

首先,就是报应的主张也是越来越宽缓的。近代刑法的报应论学说经历了等量报应、等价报应、法律报应的发展。康德主张等量报应,他说:“谋杀的人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19]黑格尔则否定了绝对的等量报复,主张等价的报应,他说:“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具有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在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20]在这里,黑格尔较康德显然得理性化、人道性的多,而后来宾丁格又从法律角度进一步理性化的论述了法律报应主义的思想。

报应刑思想的发展至少可以说明即便是理性的法学者其报应观念也向宽缓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符合人道性的要求,由其是宾丁格的法律报应主义更是符合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报应刑思想宽缓化将会给死刑的废止从报应的角度提供理论基础。

其次,尽管承认死刑的存在是满足国民的报应感情,符合其法的确信,也不能不说其是感性的、不人道的;更为重要的是国民的报应感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断向理性化的方向发展的,这一点从以下几方面可得以说明:

1.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至2000年10月世界上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76个,仅对普通罪犯废除死刑的国家共10个,可被认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共37个,加起来共有123个国家和地区。[21]在杀人强奸这样的所谓自然犯罪,人们的观念从报应的角度上讲历来是“死不足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现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为什么可以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就能满足国民的报应感情,这足以说明国民的报应观念是向着宽缓化方向发展的。

2.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古代社会,不论妇女、儿童或老人,只要犯了罪应处死罪,一般均判处死刑,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均规定了怀孕的妇女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规定:一、死刑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二、对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法院作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其他国家的刑法大多作了类似的规定,我们可以从这些规定中看出人们的报应观念是向着人道化的方向发展的。

3.死刑执行方式的变化。不论是在中国刑法史还是外国刑法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都异常残酷,主要方式有击死、斩首、焚葬、肢肢碎割、十字架磔死、溺死、撕裂、剥皮、……[22],在中国古代有车裂、五马分尸、凌迟,人们无不尽死刑执行方式之能势以满足其对犯罪人的报应感,排解对犯罪者的愤恨;可是当代的刑执行制度已拒绝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方式,只有“注射、毒气、电刑、石击、斩首、枪决、绞”7种方式,为什么将其凌迟、五马分尸都难解其恨的罪犯现在简单的使之无痛苦的快速的死去便能消解人们的愤恨,满足人们的报应感情?由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性方向可以看出,即便是国民的报应感情、法律确信也是发展变化的,越来越人道性、宽缓化的。

“当我们已经感觉到如能用别的方法来处置那些罪犯,则我们似乎可以减少些野蛮性,而同时社会将获得同样的保障。”当我们的国民报应感情、法律确信有一天认为即便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的死刑也是不人道的、难以接受的时候,死刑便失去了它存在的根基,而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的报应感情的确是在向着一方向发展,所以死刑的废止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走向。


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乡、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由乡、镇民政助理和武装部负责。
武装、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拨给,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宣传教育、军地两用人才技术培训和解决农村退伍义务兵的住房、生活、治病等困难。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以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公安和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在返回原籍途中,本省各车站、港口、军供站、招待所、旅店应当在购票、行李托运、乘坐车(船)和食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应当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市、县、乡、镇都要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各部门、各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照顾,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退伍义务兵的父母系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本人退伍后愿意随父母落户的,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自理口粮户口,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县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的,或者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指标、包干安置的办法,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各系统下达安置指标。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不
得拒绝接收。接收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可以相应调整,所需劳动指标先安排,年终统一结算。
(二)对在部队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对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应当尽量做到对口安置。
(三)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应当在退伍回到原征集地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工商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申请批准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当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和商品
粮供应关系,并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病情较重需要入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市、县地方经费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治愈后,由原单位或
父母所在单位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当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治疗,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酌情
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从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原场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市、县以上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
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报考上述各类学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可以降低一
个分数段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和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父母系城镇户口的,与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与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
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入伍前是民办教师,退伍后继续任民办教师的,其入伍前的教龄,军龄和退伍后的教龄一并计算为连续教龄,经考核合格的,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刁难,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