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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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9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
第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电子公文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并按照本办法开展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显现格式和还原成纸质公文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
第十三条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涵盖电子公文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用户权限控制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用户的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相互兼容,在安全保密和有效的原则下,能够互相收发电子公文。

第五章 办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受理电子公文。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第六章 系统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设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方具法定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程序为: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电子公文处理系统认定请示和相关材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和协调专家审核组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认定。
第二十六条 涉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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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纠风办

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在新世纪开元之年,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领会、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邓小平理论结合起来,以此武装、教育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做好“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建设系统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始终坚持以研究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建设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在广大建设职业中继续大力倡导和强化“五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

  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01年-2005年)规划》,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的重点,通过今年乃至五年不懈努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在全系统形成一定气候,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继续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把191个示范窗口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窗口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激励作用。今年,部将对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建立动态有效管理机制。今年,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在认真抓好3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第四批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把社会服务承诺作为创建文明行业重要举措,坚持不懈,不断完善,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全面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这既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城建服务热线,今年部将召开城建服务热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推广城建服务热线的经验。

  三、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按照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要求,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求新、求实、求进上下功夫。继续围绕优美环境,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密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活动,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继续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向文明施工区、文明办公区、文明民工生活区、文明职工家属区拓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

  大力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于团结激励广大建设职工,推动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摆在(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量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和朱崇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今年建设部将与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先进事迹报告会。建设部将把朱崇跃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向中宣部推荐。注意宣传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企业家等行业带头人和先进典型。把学习宣传重大典型同学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同学习身边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

  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教育和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屋租赁,认真做好城镇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年,为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力度,建设部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等八部委将联合表彰“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结合贯彻建设部2000年制定颁发的《关于当前纠风工作的意见》(建办[2000]100号),继续抓好建筑、城市公用、房地产、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等五个重点行业的纠风工作,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纠风工作要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与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结合,与强化行业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五、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展,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更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深入开展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努力把机关建设好,树立良好形象。

  今年四季度,部将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1、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发若干组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控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的代表团,就禁止在公海使用流网作业的问题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协商,达成了一致性的决议,并在同年12月22日第八十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我国代表投了赞成票。
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要求有关专门机构,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流网捕鱼活动,到1992年6月30日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
为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我部决定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已经审批的,将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届时停止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现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对外商谈渔业合作、发展远洋捕捞渔业中,注意执行本决议。


(1990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A/RES/44/225)


第四十四届会议
议事日程82(F)项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44/746/Add.7)〕
44/225 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及其对
世界海洋中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
联合国大会,
注意到许多国家受到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增多的干扰,流网总长达到或超过30英里(48公里)可用来捕捞世界海洋中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
注意到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是利用单网片或多网片结合,借助了浮子、沉子,使网衣或多或少地保持垂直,让其漂浮在水面或水中以缠住鱼类的一种作业方式,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对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如高度洄游性和溯河性鱼类、鸟类及海洋哺乳动物产生威胁的、毫无选择性、
极其浪费的捕捞方法。
提醒注意本决议未提及沿岸水域传统的小型流网作业的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流网作业为维持其生活及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表示关注:除了主要捕捞对象的鱼种外、世界海洋中非主要捕捞的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鸟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都可能被正在使用的或那些丢失的或者抛弃不用的大型中上层流网缠住,其纠缠的结果,这些渔获物经常不是受伤就是遭到捕杀。
认识到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以及其他公海海域有1000多艘渔船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
还认识到为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而采用任何受规章限制的措施,应重视现有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和分析。
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详尽阐述的有关原则。
肯定地说,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义务为保护和管理公海的生物资源进行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合作,并负责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一些本国需要的资源保护措施。
忆及,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责任保证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和管理,以及保护和维护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生物环境。
注意到特别是沿海国及有捕鱼利益国对于过度开发邻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可能对这些区域的同一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关注,也注意到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在这方面进行合作的责任。
进一步注意到南太平洋论坛及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国家由于认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对南太平洋地区人民的重要性,要求停止在南太平洋的这种捕捞作业并施行有效的管理方案。
注意到1989年7月11日在基里巴斯塔拉瓦由南太平洋论坛第二十届会议通过关于这一问题的宣言和1989年11月24日在惠灵顿由南太平洋各国和公约区通过关于在南太平洋禁止流网作业的禁令。
注意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开始为直接评估大型流网作业的影响而进行合作实施监督计划。
认识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对区域性的关注作出反应,在一些地区采取行动减少流网作业。
1.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那些有捕鱼利益的,要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
2.呼吁所有那些与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有关者与国际社会,特别是与沿海国及有关国际和地区性组织进行全面合作,加强搜集和共同使用统计正确的科学数据,以便继续对该作业方式的影响进行评估,保证世界海洋生物资源受到保护;
3.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有关成员,特别是地区性组织内部的成员,在1991年6月30日前,继续考虑,回顾现有的关于大型流网作业影响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并根据需要制定出进一步的合作管理和监测措施;
4.还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牢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中所反映的地区性组织以及地区和双边合作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意以下办法:
(a)1992年6月30日前,应强行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同时应懂得,不能在一个地区实施这一措施,否则,如果实施,也会被解除,国际社会中与该地区渔业资源利益相关的各方,应共同做出统计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此类作业对该地
区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保证该地区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
(b)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应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大型流网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捕鱼活动,到1991年7月1日止停止这一活动,直到有关成员对南太平洋的长鳍金枪鱼资源进行适当保护和管理为止;
(c)在本决议之第4条(a)款的情况下,应对这一措施进行检查,应立即制止大型流网作业在北太平洋公海及太平洋外的其他所有公海的进一步扩张;
5.鼓励那些邻接公海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在收集和提交有关其专属经济区内流网作业的科学情报上进行合作,重点为保护公海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而采取措施;
6.要求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其他合适的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署,以及各地区渔业组织和地区内的分支,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及其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向秘书长报告其观点;
7.请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的主体成员、政府间组织、与经社理事会保持磋商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拥有海洋生物资源方面专业人才的基础好的科研机构,注意本决议;
8.请秘书长在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85次全体会议
1989年12月22日



199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