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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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08〕55号


  海关总署:
  为降低今年南方地区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尽快恢复生产,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8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8]10号)中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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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182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30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努力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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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



[2009]130号),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以



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



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



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



件)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



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



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



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



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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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



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规



划》全面实施。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动。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规划》实施的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



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深



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并逐级分解。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



制,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各省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



成《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



制工作,报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



重点,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



导地方搞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



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落实



《规划》的具体意见报我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规划》明确了2015年



中部地区崛起的12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定性的任务要求,



并提出了2020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中部六省要在



实施方案中,对量化指标进行分年度、分地区细分,对有定性



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



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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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二)总体进度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目标,主



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



一年开好局。2010年是《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实施。中部六



省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



开展编制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力争在短时间



内取得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年大发展。2015年,《规划》实施要取得重大成果,实



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000



元,城镇化率达到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000元和8200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 )》下达的指标,单位



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5%和30%,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森林覆盖率提高2.3个百分



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接近100%。



十年新跨越。2020年,中部地区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



目标,成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



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



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



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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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面落实八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八大任务。中部六省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重从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



划、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入手,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 -



2020年)》,编制省级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对中部粮食主产区的



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对粮食主产区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



价政策,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在坚持服务



“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



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落实取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



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政策。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



等专项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研究制定扶持中部地区粮



食主产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



物流设施,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



田水利、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工



程。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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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落实国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落实完善



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建设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



型煤炭基地。做好江西、湖北、湖南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工



作。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



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和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



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



地建设。稳步推进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内陆核电



厂建设。推动武钢、马钢、太钢、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大型



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



庆、九江等大中型石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重点推进



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



酸、长岭30万吨SBS扩建等工程建设。有序建设山西、河南煤



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加强煤炭、铀矿、铁矿、锰矿、



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



(三)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贯彻实施国家汽车、装备制造、船舶、纺织、电子信息、



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继续



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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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将保证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及其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担保法第5条第2款处理(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违反有关法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归于无效。
由上可见,保证合同的无效可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二是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对于保证合同自身无效而主合同仍属有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7条做了如下规定: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对于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的民事责任,该解释第8条规定: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保证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