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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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九江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备灾,开展救灾、救助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收入;
  (三)举办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展及其它大型公益活动的收入;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增值的部分;
  (五)市人民政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
  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项账户。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变卖,其中较大价值财产的变卖应报省红十字会批准。变卖后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五)为募集基金而开展的宣传、表彰等活动以及基金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但该支出不得超过所募集款物价值的6.5%。
  第七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产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市审计部门可以对其财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10000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请示会长后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由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鸣谢;
  (二)对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累计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多的(包括物资折价),经本人同意,可依照章程规定聘请为名誉副会长或名誉理事,并颁发证件、证书。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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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近几年来,各地在解决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对调动知青的积极性,解除知青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来有些地区对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遗留问题,放松了领导,有的甚至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
,因而集体上访增多。最近,我部邀请部分省的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座谈,认为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具体到一个地区数量虽然不多了,但是思想工作和安置难度都比较大,不安定的因素值得注意。这就需要从领导上重视起来,把工作抓紧做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处理下乡插队知青的遗留问题要善始善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随着机构的调整,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把这个任务继续承担起来,要有领导分管,要有专人去抓。希望你们在最近就此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作出具体安排。属于政策规定了的事,要推动落实;需要报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应该主动地提出意见,当好参谋。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使遗留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二、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要继续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政策,取信于民。对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按原定政策办。对于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与农民结婚的插队青年,仍然要坚持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安排。在当前尤应注意向他们宣传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宣传“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鼓励他们振奋精神,走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之路,克服单纯依赖国家,要“铁饭碗”的思
想。鼓励和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就近就地从事多种经营和开发性生产。对有一技之长的人,要支持他们创办力所能及的事业。
三、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所必需的经费,按照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精神,首先使用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没有结余经费的地方,可以从当年的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开支。要
注意讲究实效。
请你们于今年年终将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情况向部里写一报告。



1984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其要求和目标是:
(一)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项目、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二)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基金分级管理并调剂使用。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市级调剂金制度将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市本级、县(市)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调剂金的筹集标准和来源:
(一)市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按市本级及各县(市)本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确定。
(二)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省政府及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考虑上年度市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4年、2005年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10%。
(三)市级调剂金在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当地,主要用于弥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但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 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一)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调剂金上解及使用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地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即养老保障综合征缴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二)市调剂金的下拨由基础调剂金、缺口补助调剂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调剂金的下拨办法:经考核完成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下拨80%本级本年度上解的养老保险调剂金,综合征缴指标完成率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调剂金相应增加或扣减1%,但最高不超过本级上解的90%。基础调剂金的下拨比例,根据调剂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可视情进行动态调整;
2.缺口补助调剂金的下拨办法:各地在全面完成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由本地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或同级财政)、市级调剂金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每年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2004年、2005年按50%的比例分担。(三)县(市)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四)市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调剂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市审计部门对市级调剂金依法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级调剂金的缴拨:
(一)市级调剂金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各县(市)应及时缴纳应上解的调剂金。
(二)市级调剂金年初按计划分解,按季上解、预拨,年底按本
办法结算,多退少补。
(三)市级调剂金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管理。
(四)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到市本级、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市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七条 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每年初,根据省、市确定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市)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参保覆盖面、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清欠任务数、全年基金应征总额。
(二)每年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具体实施。各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其他有关事项一并纳入考核检查范围。
第八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一)市、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预算和决算在报本级政府前,应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
(二)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以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同时,对涉及市级调剂金有关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各地在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时,基金缺口按本办法的规定解决;超标准发放待遇不得纳入支出计算;因未完成养老保险征缴任务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缺口部分,由本地自行解决。各地收支预算结余部分全部留本级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应确定本级财政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额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稽核,促进基金稳步增长。同时要着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在两年内完成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硬件的投入,市与县(市)要尽快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业务上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县(市)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应严肃查处,并不得纳入市级调剂金支付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市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前,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前出台的政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清理并按省、市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