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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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及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五、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通知执行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以及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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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3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2005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殡葬管理“十五”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


按《梅州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的目标考核,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


(二)清坟工作目标(20分)


1、制定清坟规划;(2分)


2、完成应清理的“三道两区”内新旧坟任务;(10分)


3、辖区内本年度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3分)


4、《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新坟已经清理。(5分)


(三)加强骨灰管理工作(10分)


1、成立骨灰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5分)


2、按照《梅州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执行。(5分)


(四)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与管理目标(10分)


1、制定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规划;(2分)


2、推进镇(村)公益性公墓山(骨灰楼、堂)建设,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年度目标(8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目标(10分)


1、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安排经费;(2分)


2、加强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8分)


(六)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墓;(5分)


2、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规章制度;(2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3分)


(七)管理机构(5分)


1、成立县、镇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县、镇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县(市、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八)规章制度(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九)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5分)


1、宣传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和先进典型;(3分)


2、革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辖区内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2分)


三、考核时间、办法


(一)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组织考核;


(二)由各县(市、区)组织初评,每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殡改办公室;


(三)市殡改办公室在1月下旬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上、火化率达标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县(市、区)长、分管的副县(市、区)长和民政局局长黄牌警告,并通报全市。


五、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通报全市。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秘[2004]2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拟于2004年度举办的培训班计划,经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机关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004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外培训班须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举办。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坚持勤俭、高效、务实的原则,尽量压缩经费支出,安排在国家局规定的3个培训点(国家局党校、平谷培训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郑州〉)。
  三、举办培训班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提高办班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