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36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组织)对因任期届满、转任、晋升、调动、辞(免) 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职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和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主管本辖区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条所,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考核确认其从事离任审计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组织作出审计结论前,不解除离任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及时、真实性原则。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下列分工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经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一)市属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管辖,由市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市属中小型企业及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市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四)县(区)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管辖,由县(区)审计机关确定。
  第八条 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及依法订立的企业经营目标合同、协议进行。实施审计时应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的真实性:

(一)任期经营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及企业发展后劲和潜力;

(四)企业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和职工生活福利状况;

(五)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状况以及与离任审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时限,一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为限。重大问题涉及以前年度的,审计组织有权追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
  
  第十条 同意或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机关或部门,应将任免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任免文件下达后5日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向审计组织书面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并通知离任者所在单位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审计组织收到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后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受理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织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3日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企业年度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和单位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方面的资料以及与离任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自实施审计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因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未能有效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致使审计期限延误的,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但在提交上述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10日内签署书面认可或异议意见送交审计组或派出其工作的审计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的认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定并依法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或查证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织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离任者的同时,应抄送有关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离任审计结论应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人事安排和明确责任、承包兑现分配的重要依据。干部任免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接到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后,应及时将离任者任免情况和企业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同时对离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暂停安排新的职务。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部门内审机构以单位名义出具的离任审计结论文书如有异议,可以向该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该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离任审计查证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审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受理复审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处理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做好对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离任审计质量的日常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有要求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内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主管部门决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向审计组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报表、帐册、文件和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同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派出的法定代表人,其离任需要审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离任审计事项所收取的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

陕高法研〔199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总队反映,过去解放军军事法庭对犯罪的武警部队人员一般不判处缓刑,现在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归地方法院管辖后,有被判处缓刑的现象,给武警部队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他们提出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队以执勤为中心,身边带有武器,对其犯罪人员判处缓刑,在部队内部执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缓刑考验期限一般少则一年,长则五年,容易造成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部队超期服役,给管理安置带来问题。3.缓刑属有罪判决,按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应计算军龄;而对武警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属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从而容易造成劳教重于缓刑的误解。我们同意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故请示你们。
妥否,请即批复。
1990年10月21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8]3号


部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房地局)稽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做好2008年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现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部党组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稽查办公室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等四个领域的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加强规划实施、住房保障、节能减排、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专案专项稽查,着力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着力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着力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和机构建设,为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和创新建设稽查工作

  (一)加强专案稽查。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建筑节能和城镇治污减排、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工作为重点,对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等事关民生问题的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件,组织好核查处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配合开展专项稽查。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完善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和部内业务司局,认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促进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治污减排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等政策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三)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与驻部纪检监察机构、部信访办以及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受理涉及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风景名胜区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做好案件处理结果督办。加强对稽查处理意见的跟踪督办。对转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投诉举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案件稽查取得实效。

  二、继续推进部派规划督察员工作

  (五)完善和加强18个试点城市的规划督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试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加强重点督察,及时发现并将苗头性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着力抓好督察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与各组规划督察员、与试点城市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认真研究解决规划督察员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督察员业务工作培训。从规范人员遴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培训等方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

  (七)制定并推行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程序。系统总结运用遥感动态监测手段辅助规划督察的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快工作机制研究,形成工作程序,指导各试点城市全面启动动态监测工作。

  (八)继续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

  三、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九)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的协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对还没有完成省级抽查工作的地区,加强督导,加快进度。组织开展八部门联合抽查,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完成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迎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以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着力点,重点依法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继续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适时通报曝光,并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开展警示教育。

  (十一)促进长效机制建设。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时充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协调相关业务司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

  (十二)加快推进省级稽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沟通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稽查工作经验。指导已设有稽查机构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运行机制,理顺建设系统内稽查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稽查工作合力。督促还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地区,将稽查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十三)推动部省联动规划督察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各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加强指导;对未建立规划督察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十四)积极建立规划执法监督新机制。督促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81号文)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规划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十五)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的稽查,举一反三,系统研究分析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研究。

  (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搞好监督。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围绕今年工作重心,系统开展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