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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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教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人才发展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做出了重要部署。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人才规划纲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纲领和指南。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这是人才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人才发展的战略思想,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学习领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过程中,要深刻理解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深刻理解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改革要求和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教育在人才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准确把握教育在建设人才强国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建设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的新形势新使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学习活动。教育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并通过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解读等多种学习方式,让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全面了解,让各类人才普遍知晓。要重点做好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的战略思想武装干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为建设人才强国而努力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紧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人才工作与教育工作联系十分紧密。教育系统在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育人才队伍是全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规划纲要》高度重视发挥教育在国家人才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教育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抓住了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人才规划纲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相互支撑、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围绕《人才规划纲要》对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并紧密结合《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对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抓紧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人才培养和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研究提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新举措,加强青年人才特别是青年英才的培养,加强经济社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要坚持把以教师为主体的人才队伍作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强中小学教学名师、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高校青年学科领军人才、优秀校长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培养;要进一步研究制订本地区、本学校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争取纳入当地人才发展的整体规划,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切实提高教育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才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是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人才工作放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优先位置,切实加强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和《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在完成人才发展任务、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等方面,努力走在全国的前列。要按照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要求,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促进各项人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契机,坚持用事业发展聚才育才,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和其他各类教育人才,千方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努力改善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

  要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类教育媒体要设立专刊专栏,加强对人才强国战略的宣传,集中宣传国家的人才政策、先进经验和重大典型,积极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在教育系统大力营造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环境。

  请各地和部各直属高校将学习贯彻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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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物价局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流入地政府规定,依法送与其在流入地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第五条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流入地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八)城市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流入地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第七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流入地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九条 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一)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第十条 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流入地政府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价格、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三)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四)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二)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予撤消。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学校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各流入地政府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执行机构设立的尴尬: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身的冲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不自觉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组织即执行机构,其本身的存在却遭遇着法律规定内在冲突的尴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四级法院均可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即拥有强制执行和依法需要执行案件的是四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一审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没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其他三级人民法院均审理大量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立,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很明显,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有权设立执行机构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而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只负责执行案件的协调、监督和具体问题解释,该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但是,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执行局,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为一审的民事案件拥有执行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
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但另一方面却需要执行自身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将造成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尴尬。
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作为执行机构,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设立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际上属于事实存在的“非法”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据途径在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互相矛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