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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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四)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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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乡镇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实现省委提出的乡镇企业大力发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我省乡镇企业虽有一定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经济指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清形势,总揽全局,增强紧迫感,用抓粮食生产的劲头抓乡镇企业,象抓城市工业那样抓乡镇企业,使乡镇企业在近期有个大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坚持“五轮驱动,双轨运行”,在积极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同时,重点发展联营、合作和个体企业。联营、合作和个体企业具有点多面广,投资小,见效快的特点,是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巨大潜力所在。对户办和联户办企业,必须十分重视,不能因为乡村得不到它们的利润而忽视
,更不能因为它们发展起来增加了竞争对手而排斥。各地要积极工作,经过两年的努力,不再有工业空白乡和企业空白村。
3.发展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面向市场,注重效益。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大工业服务,为外贸出口服务,市场需要什么,自己能搞什么,就搞什么。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业和建材业、建筑业、采矿业、运输业及第三产业。各地要根
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确定几个系列化产品项目,集中一定资金和物资,尽快建立起一批以粮油、畜禽、土特产品和建筑材料为重点的系列产品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综合商品基地。
各级“星火计划”要把扶持发展乡镇企业作为重点,为重点行业和系列化产品项目服务。
各种农副土特产品完成定购或收购任务后,允许乡镇企业收购、加工和销售。今后以农副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主要建在农村,国家一般不在城市建新厂和扩大生产能力,城市现有的这类企业要逐步与乡村联办。
开发矿产资源应本着放开、搞活、管好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零星资源或国家近期无力开采的资源划出一块,组织乡镇企业开采,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核发开采证。对乡镇企业的地质收费标准应低于一般企事业单位,不能全部预
付的,可先预付部分勘探费用,其余部分可在获利后偿付,也可以将地质费用作为投资与企业联办。非金属矿产资源比较集中的县份,当地财政也应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本地重点矿种、矿点的勘探,组织乡镇企业和其它单位开发。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和衔接工作,乡镇企业要主动引进技术、人才、资金,开发新产品。国营、集体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份内任务,采取产品扩散、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措施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根据情况,逐步与一个或几个乡
(镇)企业挂钩,给予具体帮助。今后扩散产品和转让技术成果要首先立足本省。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开展横向联合情况,并以此作为企业管理升级的重要考核条件。
5.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城市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与省内乡(镇)、村联办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一半用作发展生产基金,一半用于集体福利和增发职工奖金。企业派往农村参加联办人员的报酬,可高于原工资标准。


对引进资金的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使用单位除给引进者报销往返旅差费外,再按引进资金数额付给千分之二左右的服务费。引进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或与外地联合办厂牵线搭桥人,根据其贡献大小,由受益单位付给一定的服务费。
6.省、市、县要组织机关和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派出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对派出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外,成绩显著的可由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7.发展乡镇企业,必须管好用好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后,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按5:3:2执行,即50%留企业,作为生产基金;30%交乡(镇)、村企业办公室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交乡(镇)、村。乡(镇)提取的部分和税前列支的10%纳入乡(镇)财政
,用于“以工补农”和其它社会性开支。乡(镇)、村不按规定随意超收的,其超收部分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收缴;拒不上缴的,银行停止贷款,税收不予减免照顾。
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有能力的可适当提高折旧率,最高不能超过10%,要专户存储,可与其它生产基金统一使用,挪作它用的视为利润征收所得税。大、中、小修费用可直接计入成本。
乡镇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些应酬和招待是必要的,但决不允许干部借机大吃大喝。企业和乡镇企业办公室可从留利中提取少量应酬招待费,有困难的企业可从销售总额和税后留利中各提取一半。企业应酬招待费提取数额由县(市、区)核定。
8、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教育基金由乡企业办公室负责如数收缴,上交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按县85%(含乡镇企业办公室人员经费开支)、市10%、省5%分配,教育基金要分给企业一定数额。
放宽管理使用范围,除原规定四项开支外,还可用于支付对下级的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9.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筹集资金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流动资金贷款要随着生产发展逐年增加投放额度,新办企业和技术改造的设备性贷款,未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银行不予贷款。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正确使用贷款,并积极协助按时回收。
10.新办的乡镇企业,除饲料、食品等几个行业继续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它企业从有收益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凡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而增加的利润,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民政部门核
定的贫困乡、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新办的开发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到这些地区兴办或与当地联办(其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60%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免税期满后,再给予两年减征所得税50%的照顾。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扭亏为盈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乡镇企业供销部门,为调剂余缺高来低走的物资,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集资联办企业继续实行税前付息政策。税前列支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农行现行贷款利率。
11.乡镇企业产品销售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奖金按销售收入提取,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原材料采购也可实际承包,奖金可先从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留利不足的在征收税金时给予照顾。具体标准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由县税务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企业利用富余的生产能力从事社会运输、加工和企业大修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由外包转入内包的,可从所得净收入和纯节约价款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作为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征收奖金税时,可给予不超过职工集资入股额15%的照顾。
凡经县以上批准立项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保证质量按计划提前完工所节省的费用,可从中提取一定数额奖给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此项奖金视同节约奖,列入工程造价。
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乡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按职工工资总额5-10%提取,允许税前列支,专项用于老、退、病、残人员的生活补贴。
12.乡村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按一九八六年省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标准执行,无论季节或常年生产都按全年计算。奖金税全部由乡(镇)财政列入扶持企业周转金。
13。“七五”期间,乡镇企业的工商各税年增长部分,一九八六年的全部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后四年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少于一半。其中20%交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建设为全县乡镇企业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扶持薄弱乡村发展乡镇企业;80%列入乡(镇)财政作为
扶持企业周转金。
14.国家给企业减免的税款和按规定提留的各种费用,都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更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由税务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违反规定的重新征收所得税。
15.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工具,包括汽车、拖拉机、进出口物资等,允许乡企业供销部门经营,多渠道进货。可以自购自销,代购代销,联购联销。经营的物资应主要销往乡镇企业,也允许按当地市场牌价与同城内其它单位调剂余缺。
16.凡列为国优、部优及省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中小农具等,要根据情况纳入产品计划,所需原辅材料按计划分配供应。产品由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所需物资要与地方国营企业一视同仁、企业维修所需主要物资,每年都要在计划内安排一些。定型产品和乡镇企业系统内的优秀
产品所需原辅材料,在市场调节物资中,由物资部门优先安排。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种物资,由各级计划物资部门砍块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分配。
17.切实保证乡镇企业产品销售自主权,纳入计划销售的产品,如煤炭等,收购部门不能及时收购的,允许企业自行销售。未纳入计划销售的产品,尤其是非金属矿产品,允许企业自销,有关部门不得限产限销,更不能压价收购。企业用自行采购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

18.乡镇企业出口产品的基地建设,要列入计划,从其专项基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给以扶持。基地以外的出口产品,企业应首先利用本省窗口,也允许自选窗口,直接联系出口。
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待遇,要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有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外汇。
19.计划、教育、人事部门要给乡镇企业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干部待遇不变,取消见习期,工资可向上浮动两级,连续工作满五年,可以变为固定工资,并同时享有国家统一调整工资的待遇。合同期满,劳动人事部门优先给予分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20.乡镇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发给服务津贴,并继续享受国定规定的离退休待遇。在职的科技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乡镇企业顾问,个人所得报酬视其贡献由企业自定;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咨询,允许本人收取应得的报酬。
21.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考核评定乡镇企业技术人员职称,也可以参照国家标准评定本系统的技术人员职称,由省乡镇企业局组织实施。
22.乡镇企业队伍要在整顿基础上搞好培训,提高素质。“七五”期间将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轮训一遍,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两年内没有取得证书的财会人员不能继续任职。
各市、县要逐步建立培训中心或职业学校,其基本建设由同级计经委统筹安排,设备和开办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中、专院校要积极为乡镇企业代培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费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星火计划”培训任务给予适当补帖,其余部分由学员所在企业承担。
23.除省、市(地、州)政府明文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镇企业平调物资或摊派费用,资源使用费或产品管理费不能重复收取。有关部门发放牌照、簿册、证件等,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对从事乡镇企业的农民,不收缴劳动力调配费。

今后,确定向乡镇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24.实行行业管理必须保证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利润分配的自主权不受侵犯,不能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已经改变的都要改过来。今后凡涉及乡镇企业体制变更事宜,均须征得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各专业经济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要从
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内部经济技术、方针政策、信息交流、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搞好指导和服务。
25.要深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各地都要组织力量搞好现有企业的资产股份化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今后新办集体企业,要走联办的路子,积极吸收职工和其他方面的资产入股,办成各种形式的股份经济。
26.凡生产特种产品或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企业,须经省乡镇企业局审批,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厂。未经审批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27.对乡镇企业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联系产值、利税、各项提留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可给予物质奖励,未完成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具体考评和奖励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28.进一步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市(地、州)、县乡镇企业管理局要充实人员,乡(镇)的企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健全起来,人员配备,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同商定。村要有专人抓企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可设村企业办公室。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专职或兼职审计员、出口商品检验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产品检验监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要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对有尘毒危害和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可进行优秀产
品评比和新产品鉴定,优秀产品由省乡镇企业局颁发证书,并可直接申报省计经委参加省优质产品评比。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审定发展规划,研究落实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扶持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并把这方面工作列为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考核内容。
30.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争创六好企业活动,保证乡镇企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



1986年9月11日
浅析审判工作中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凌志


  人民法院担负着惩处腐败分子、清理害群之马的重要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但是近些年法院内部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增加,反腐倡廉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
  一 内部因素
  (一)主观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的。目前,法院系统人员的素质还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官队伍中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如知识结构僵化,素质不高,不思进取,整日领略享受的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人等等,这些人办案的质量不言而喻。第二,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审判人员如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就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束手无策,甚至出现错判等情况。第三,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致使一大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监督,有的法官自审自记,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怪了。第四,查处不力。有的法院明知干警有问题,却为了年终集体评先等目的,领导只听一面之词,不予查处。
  (二)客观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增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难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外部因素
  主要是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虽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执法公正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
  (一)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目前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的大气候下,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可以买法,可以换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仿佛只有向法官“表示表示”心里才踏实,于是三番五次地请主审法官吃喝,或是寻找种种借口送钱送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抵挡不住当事人“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成了金钱的俘虏。
  (二)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
  (三)地方保护主义。尽管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然而,一旦真正触及到自己的局部地方利益时,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过几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很多情况下、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反腐败是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对法院内部来讲,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此,本人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也是拒腐防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最关键一环。
  其次要强化学习意识。理论上的清醒方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定。新的世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如不注重学习,就会嗅觉失灵,解除思想武器,最终被糖衣炮弹所打倒。
第三,要强化道德意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威武不屈、富贵不淫、清正廉洁的道德观,不仅是做人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司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制度是保障。所以,要加强法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司法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司法干警的行为。如果说腐败是瘟疫,是腐蚀剂的话,党纪国法就是“雷区”,就是“高压线”,染上瘟疫就等于是自踏“雷区”,自触电网,是注定要身败名裂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的法制化建设,使其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干警法制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党纪国法的威严,从而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三、加强监督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官手中都握有审判权,面临很多诱惑,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党内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存在诸多不便,司法监督也不够有力,在不少司法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虚监和弱监问题。致使个别干警胆大妄为,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纵横交叉、内外交叉的监督网络已势在必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反对司法腐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是各级领导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要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动摇的思想,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和协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克服“三难”,坚持“三敢于”,即:克服立案难,坚持敢于立案;克服调查取证难,敢于碰硬;克服处理难,敢于处理。不管任何案件,也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经立案,就要一查到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五、加强调查研究,以求防患于未然。
  法院领导和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对法院在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症结的所在,及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发动广大干警积极参与调研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调查研究,促进整个干警队伍两个素质的提高。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加强纪律、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才能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张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