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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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4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

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水库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口粮补助是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不与人口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长期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采取现金直补的原则。

  (五)坚持与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为岩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口粮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的村民小组。

  第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本村民小组的移民(含现役义务兵、临时合同工、在校学生、已兑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待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

  下列人口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

  (一)已由政府组织跨县外迁安置的库区移民;

  (二)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以及双职工子女、在部队服役已提干的;

  (三)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的;

  (四)干部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期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居住的;

  (五)出嫁或入赘到库外已不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库区外人员(婚嫁除外)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居住的人口;

  (七)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收留的其他人员;

  (八)原库区移民在厂、场、站安置的,因企业破产、倒闭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的职工现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其他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与补助费计算

  

  第八条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数量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计列的淹征耕地面积中扣除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移民以及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及随迁家属所占的淹征耕地面积后,由剩余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组成,实行总量控制。库坝区移民口粮补助耕地总面积为62574.44亩(水田28157.92亩,旱地34416.52亩),其中大化县36732.6亩(水田15957.05亩,旱地20775.55亩), 巴马县6992.67亩(水田4533.1亩,旱地2459.57亩),东兰县18217.72亩(水田7076.32亩,旱地11141.4亩),南丹县348.85亩(水田148.85亩,旱地200亩),天峨县282.6亩(水田142.6亩,旱地140亩)。

  第九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第十条 本次耕地补助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规定的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计算。移民口粮补助标准为:水田1036元/亩•年,旱地1014元/亩•年。

  第十一条 今后随着自治区发布耕地年均亩产值的调整,耕地补助标准和年口粮补助费也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费分解程序及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民小组淹征耕地面积和耕地补助标准,核定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并以文件形式逐级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制定本村民小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足额分配落实到户到人。

  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以移民为主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享受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和对象为基础。

  村民小组组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位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通过后,填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在本村民小组居住地公示7天,各移民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移民签字确认后的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口粮补助方案实施后,如需要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且必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方案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作为移民口粮补助费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时间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2009年11月、12月移民口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10年起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移民口粮补助费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六条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做好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资金到位。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资金到位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按照移民口粮补助清册,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返还违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外,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贪污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四)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口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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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为了发展中挪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拟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如下: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七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学习,从事合作研究。奖学金期限为一学年。经接待方同意,奖学金还可提供给希望在暑期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重新审议这一条款,旨在探讨将奖学金名额由七名增加至十名的可能性。此条还有待于两国奖学金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商谈。
  2.除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外,双方还鼓励各自政府派出一定数量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自费到对方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接待方将努力为此提供方便。两国政府派遣自费生的数目,每年将由双方奖学金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双方同意每年互换两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这类互访将在接待方提名并发出邀请之后进行。
  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6.双方将在本计划四年有效期内互换一个四人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访问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细节另商。
  7.双方鼓励和支持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二、文化艺术
  8.双方将在今后四年内互换文艺工作者(个人或团组)十二人次,每次访问不超过十天。此类互访旨在为两国今后在美术、手工艺、文学、音乐、民俗、戏剧和电影领域的合作建立联系。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9.双方将考虑提出今后四年开展音乐、舞蹈团组、电影周和展览交流的建议。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征得接待机构同意。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出版物和人员交流。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人图书馆代表团访挪十天。中方将于一九九二年接待一个由二人(翻译由中方提供)组成的挪威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力,积极考虑通过互访而提出的任何有关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三、新闻媒介
  11.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谈。
  12.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互换电影资料,尤其是由古典文学改编的记录影片和故事影片。
  13.双方鼓励两国记者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四、社会事务
  14.双方鼓励独立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交流,并强调两国青年组织、男女平权组织及卫生组织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双方认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中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间的交往独立开展工作。

 五、体育
  15.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直接商定。

 六、总则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17.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四年中的实施情况,并对充实本计划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关于交换由官方直接资助的长期和短期访问,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将直接进行磋商。
  18.双方将根据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可供支配的财力范围内执行本计划。
  19.本计划届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为签署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作出努力,并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和宗旨,通过换文对合作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柯林斯坦
     (签字)           (签字)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解读
马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6年7月24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意见》发布后,立刻在业内掀起阵阵波澜。本文将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从事有关行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 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一) 《意见》规定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见《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意见》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必须实行实名制。
(二)潜在问题
1、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购房面积如何把握?
《意见》规定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那么,一定面积究竟是多大?是否同境外个人一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北京市建委房屋市场交易管理处在2006年7月20日率先发文(《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自7月21日起执行),明确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只能在北京购买一套自住房。紧急通知中还说,从2006年7月21日起,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网上签约,未按规定执行产生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违规进行网上签约的房屋交易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考虑到《意见》的落实还取决于地方出台相关细则,不同地区对“一定面积”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规定。但根据《意见》的精神,从套数上而非单纯的面积上进行设限是比较科学也比较务实的做法。
2、实名制能否有效落实?
《意见》采用购房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但此项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如一个人用朋友或亲戚的名字购买看中的一处物业,对是否实名有鉴别困难。对于港澳台居民夫妻可否分别用实名制购房?如果不可以,如何控制?实名制的有效落实需要全国信用及购房信息联网才可以实现,非一地可以控制。
二、 外商投资房地产4道关
1、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并购企业限制: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3、贷款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点评:《意见》制定者希望通过大幅提高外资进入中国楼市的门槛,将部分中小游资挡在门外。
4、合同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点评:该规定旨在抑制变相贷款融资,防止境内外联手的短线炒作行为的发生,避免外资的短期投机获利行为对我国楼市造成扰乱后果。比如外资以合作入股的方式加入境内房地产企业,但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一个固定回报率。这就是变相的贷款利息。外资其实对项目操作没有任何介入。
三、 结汇管理暗中较劲
虽然《意见》仅称,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严格审核相关资金汇入和结汇,并采取先税后汇的做法。但由于以结汇影响交易流程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之一,对外资来说,最主要的制约是因交易手续繁杂而导致投资周期拉长,因而实践操作中结汇方面的阻碍和拖延值得外资注意。
《答记者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做了说明,即“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从程序上也可看出结汇管理的严格性。
《意见》的实际效果目前还不明朗,其落实尚待地方细则的出台,但确实已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我们将继续关注《意见》及相关规定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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