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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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意见

教离退厅[2012]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推动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是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活动中心作为老同志开展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越来越成为老同志交流思想、沟通信息、联络感情的重要渠道,越来越成为老同志发挥作用、老有所为的重要平台,越来越成为加强老同志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阵地。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活动中心在促进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老同志学习、活动缺少场地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变。但随着形势发展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断增多,活动中心面积不足、条件设施简陋陈旧、服务管理模式和理念相对滞后等情况仍有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满足老同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这些情况和特点对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改善条件、丰富内容、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确保安全为重点,以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六个老有”为目标,努力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成为广大离退休老同志的精神家园。

  2.统筹规划、不断完善。要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发展和功能布局的总体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功能,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避免低层次重复建设。

  3.因地制宜、方便适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学校,要把重点放在完善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和发展特色上面;活动场所较小、基础设施较差的学校,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满足老同志日常学习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需要。

  4.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既要注重楼宇、场地、设备、安全等硬件建设,又要注重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配套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活动特点,还要注重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安全,提升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

  三、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

  1.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同志的特点和实际,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方便适用、安全可靠”。活动中心室内建筑面积总体上应达到满足老同志支部学习和日常活动的需要。室外活动场地作为活动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统筹安排、加强建设。学校其他活动场地也应面向老同志开放,做到资源共享。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设施,使老同志充分享受现代技术成果,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2.着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项目责任制,积极推进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管理。要加强民主管理、特色管理,强化老同志和老年社团组织在各活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引导老同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努力加强活动内容建设。要根据老同志队伍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规划,打造品牌项目、特色项目和优势项目。要加强活动平台建设,协助老同志组建各种兴趣小组,支持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高校老同志的自身优势,加强以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为依托的老年大学建设,不断完善课程设置,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老年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

  4.切实加强服务管理队伍建设。要确定专人负责活动中心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组织开展活动学习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热爱离退休干部工作、熟悉老同志活动特点、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管理经验的工作队伍。

  四、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

  1.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学校主要领导特别是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要定期深入活动中心,了解沟通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要把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制订活动中心建设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确保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2.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校基建、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规划立项、基本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做好人员编制和年度考核工作,后勤部门应负责做好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工作,离退休工作部门要全面做好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共同确保活动中心建设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将及时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内涵、完善机制、创新载体。要以示范性活动中心创建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推动高校活动中心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带动促进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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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1997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第三条 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准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在ATA单证册项下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货物应由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第四条 ATA单证册可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提供给海关的中文译本。ATA单证册的所填项目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涂改。
第五条 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受进出口限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检验手续。
第六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出口货物的复出口期限为《货物暂准进口公约》的每个附约规定的期限。海关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延长我国所加入的附约中规定的免税期限,延长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需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经海关核准的免税期限如果超出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持证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替代单证册,如持证人不能在原ATA单证册有效期满前向海关提交新的替代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情况,可向中国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补发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日期应与原单证册的有效日期相同。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不能在其单证册有效期内复出口时,经海关核准后可使用原出证协会签发的新单证册替代原单证册,新单证册项下所列货物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新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应予废止。
第九条 对于需经进境地海关运至境内其它设关地点办理暂准进口手续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过境单证予以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第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持证人不得擅自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境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经海关同意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货物应事先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人决定放弃货物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将货物交由海关处理。
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由于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出口的,持证人应负责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有关进口税费应由担保人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凡货物已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的,应由海关在ATA单证册相关联上签注。
第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应经海关核销、签注。如因特殊情况未经海关核注,海关可接受由另一缔约国担保协会提供的,由该国海关当局在暂准进口单证上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情况证明,或其它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货物已离开我国境内的文件作为货物已复出境的凭证。
上述有关凭证中签注的进口或复进口日期应确系为该批货物从我国复出口之后。
第十四条 我国海关或其他成员国海关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从某一成员国境内复运出境时未经该国海关核注,又从我国复进口或暂时进口,我国海关可应该国担保人的要求,为对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从我国进口、复进口或复出口的证明。
第十五条 若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调整费。
第十六条 凡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一经发现,海关应向担保人追索货物的进口税费、海关调整费及罚款。该追索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完成。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进口税费的10%。罚款的计算公式为:
罚款金额=(关税+增值税+消费税)×10%
罚款金额超过进口税费10%的,其超出部分应由担保人协助海关索赔或者由海关直接向持证人追缴。
第十七条 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如果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担保人应立即向海关交付相当于货物进口税费110%的保证金。担保人在此后三个月内仍可继续向海关提供上述证据,如果三个月期满后仍未提供上述证据,则此项保证金即按规定转为正式税费及罚款。
第十八条 如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申领许可证、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海关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持证人如有申报不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进口或复出口手续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走私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凭ATA单证册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的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本办法中简称ATA单证册。
“担保人”:即担保协会。由缔约方海关当局核准的、在其境内负责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付关税及其它各税费及罚款进行担保的协会。在我国指中国国际商会。
“出证协会”:经缔约方海关核准签发ATA单证册并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国际商会国际局联保系统的协会。在我国指中国国际商会。
“保证金”:指担保人在海关提出暂准进口货物进口各税总额110%的款项追索6个月后,仍未提供货物已复出口的证明时,向海关提交的上述款项。
“海关调整费”:指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时,ATA单证册未经海关正常核销、签注,我国海关接受另一成员国担保协会出具的证明货物已从我国境内复运出境的凭证时收取的费用。
“持证人”:是指ATA单证册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进出口限制”:是指除进出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进出口限制,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9年1月30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预算;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