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5:56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NO:SC12254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工作,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人员,保障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经费,督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导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承担乡镇财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财政资金监督。
第五条 财政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和财政监督专项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利用财政、税务、会计管理信息平台,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加强本单位制度建设,严格财务管理,真实编制会计资料,支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负有为检举单位和个人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财政监督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
对财政监督的重大事项,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四)财政收入的征收、票据管理情况和收纳、划分、留解和退付情况;
(五)财政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偿还情况;(八)政府采购活动;(九)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监督内容包括:     (一)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使用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安全性;(三)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和会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电子数据;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向与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情况;(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工作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审核、监控、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专项监督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或者根据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实施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应当向监督对象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提前送达通知书对监督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日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并由监督对象签字或者盖章。提供者或者监督对象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一)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征求意见函、监督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监督检查文书;
(二)真实、完整、及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及电子数据;(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对象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一)未按照规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的;(二)检查人员不足两人的;(三)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四)超越监督检查职权的;(五)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就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后,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监督对象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监督对象对财政部门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依法听证。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跟踪监督对象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依据。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的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监督检查职权或者违规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三)对发现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督措施的;
(四)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者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无关的事项的;
(五)其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公务员对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1年3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教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国家教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林业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开发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广播影视部、林业部、人事部、劳动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收入再上新的台阶,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狠抓科教兴农,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中央农业
广播电视学校及各地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运用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手段实施教学,打破了时空限制,为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弥补了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的不足,为农村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广播电视教育的特点和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积极支持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使之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意见


国务院: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是为适应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发展,于1980年创建的。农广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实施教学,打破了时空限制,方便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弥补了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的不足,为多快好省地培养初、中级农业技术人才,全
面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开辟了一条新路。截止1996年,农广校累计招收中专生280万人,毕业107.6万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和多科结业生200万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2000多万人次。目前,农广校已形成包括1所中央校、38所省级校、309所地级分校、22
73所县级分校、2万多个基层(乡镇)教学班的五级办学体系;有专、兼职办学人员5万人,在校生90万人;设有种植、养殖、经济与管理、农业工程四大门类37个专业,成为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力量。1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联
合办学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农广校及各地各级农广校为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今后农广校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党的十五大提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全面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大力推进科教兴农,促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重要途径。在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进程中,农广
校要以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己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信息技术手段,发挥体系网络优势,促进教育与经济的结合,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其发展目标和任务是:
(一)发挥电化教学优势,加速培养人才。
农广校要根据广大农民渴望科技文化知识的多层次需求,把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结合起来,把成人教育与参与初、高中毕业生分流结合起来,逐步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职前、职后教育相衔接,加快培养农村人才的步伐。“九五”
期间,计划培养中专学历毕业生80万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20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10万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000万人次;下个世纪前10年,计划每年招收中专学历生30万人,“绿色证书”学员5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5万人,使在校生规模稳定在
150万人左右。
(二)实施科教兴农,普及科学技术。
农广校学员大部分是青年人,他们有文化,懂技术,扎根基层,不仅是当前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生力军,而且是今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农广校学员数量多、分布广、带动力强的优势,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等,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
,推广优良品种和农业科学技术,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更好地发挥农广校学员“传、帮、带”的作用。要坚持农科教结合,农广校应与各类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和服务体系以及农场、企业进行协作或合作,加快科教兴农和致富奔小康的步伐。要鼓励和引导学员参与“双学双比”
和“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参与“丰收计划”、“星火计划”、“菜篮子工程”、“种子工程”、“林业生态工程”、山区综合开发和粮棉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九五”期间,农广校要组织100万名学员,带动1000万个农户掌握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使
他们率先达到小康生活水平。
(三)培训农村基层干部,为基层组织建设服务。
农广校的教育层次适合农村基层干部的文化基础,办学形式适合村干部不离乡、不离岗参加学习的实际需要,在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方面具有很大优势。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的党委组织部门与政府农业部门联合,利用农广校有计划地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中专学历教育。“
九五”期间,农广校要继续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农业部门,加大培训力度,培训50万名村干部使其达到中专文化程度;到2010年,培训村干部200万人。
(四)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积极参与扶贫攻坚。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既定的战略目标,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农广校学员扎根农村,在扶贫开发中大有可为。要发挥农广校的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办好农广校,大力开发智力扶贫。贫困地区的农广校还要积极配合有
关部门把学员组织起来,深入开展“科技进山”、“下村入户”、“扶贫帮困”等活动。农广校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开展科技培训,推广实用技术,扶持科技型支柱产业,帮助农村贫困人员解决温饱问题。
(五)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农广校既是传播科技文化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教书育人的作用,把对农民进行文化教育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把传播科技文化知识与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结合起来。“九五”期间,农广
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一些有利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课程,加强对学员和农民的宣传、教育。
二、办好农广校的政策措施
农广校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技推广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农广校办学形式特殊,办学工作社会性强、牵涉面广、难度较大,而学校基础又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办好农广校作为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发挥各联合办学单位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学校在改革、发展及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使行业、部门之间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农业广播电视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农广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到思想上入位,领导上定位,工作上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上支持农广校的发展,鼓励广大农村青年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青年参加农广校学习,把农广校作为培养村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参加农广校学习作为初中、高中后教育分流的
重要途径,进一步发挥农广校和广大学员在科教兴农中的作用。
要根据农广校的特点,切实解决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生活和工作待遇、住房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安心本职工作。
(二)增加投入,改善条件。
各地要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本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农广校的办学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经费时,应尽量增加对农广校办学的投入。国家扶贫资金中的培训经费,可用于支持在国家
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各种农业投资项目中,凡有培训内容的,一般应依托农广校并列入实施计划。“九五”期间,农业部计划重点支持建设100所育才兴农示范学校。各地也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相应增加投入,特别是加强省、地、县各级学校的办学基地、电教设备、交
通工具和实习场所等基础建设。
(三)健全办学体系,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要按照国家教委、农业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原则,健全办学机构,落实教学人员。要加强农广校的正规化建设,对已评估、验收合格的学校,实行政事分开,按照成人中专学校进行规范化管理。评估、验收尚不合格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
快纳入成人中专学校进行管理。要加强对办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选拨德才兼备、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干部担任校长,配备团结务实、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学人员队伍,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