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9:53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第11号


  《荆门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淡(海)水活(鲜)水产品、淡(海)水产冻品及水发、干制类水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具体负责水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全市专业市场建设改造规划统筹安排。
  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有下列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一)水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水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以及近一年内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个人与水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
  (四)进口的水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水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水产品外,应当按批次补充检测并取得本批次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市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水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市销售,并由检出地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鱼肥、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鱼肥、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八条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水产养殖标准从事生产活动。推行健康养殖模式,实行无公害生产,合理投饵,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养殖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等有毒有害投入品,并建立完整的水产品生产档案,做好水产品投入品、鱼病防治、产品销售等记录。
  水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九条水产品实行定点批发、集中监测、分户销售。水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水产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如实填报《水产品入场登记表》后,方可准予入场销售;
  (二)负责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经销商进行质量安全宣传、指导,与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公示制度;
  (三)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不得为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水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保管、仓储、运输、经营场地等条件;
  (五)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第十一条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产品种类、来源、数量、时间、运输单位,购销台帐应与产品实物相符,并保存2年;
  (二)销售包装的冰冻、冷藏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标明产品名称、检疫证明号码、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规格、产地和生产者,标签应当使用中文;
  (三)销售无外包装的鲜活、冰冻、冷藏、水发、干制类水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销售者名称、品名和来源,张贴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宾馆、酒楼、机关团体和厂矿企业、学校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和购买凭证,并登记产品名称、数量、产地、时间、销售者地址以及身份等信息。
  鼓励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水产品批发经营者,对宾馆、饭店以及学校、幼儿园的集体食堂等涉及公共食品安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十三条实行水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水产品质量年度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水产养殖环境条件、生产投入品和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例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例行检测4次,县(市、区)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例行检测6次,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的通知


2002年是长江堤防建设最关键的一年,长江堤防建设作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标志性工程,是保障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落实完成修完修好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高标准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要求,修完修好长江干堤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沿江五省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今年修完修好长江干堤目标上来,统一到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上来。既要充分估计困难,更要看到完成任务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坚定信心,全面动员,精心部署,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长江干堤建设任务,向全国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的长江干堤建设任务重、工期紧,沿江五省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要增强紧迫感,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利部将于近期与五省政府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也要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层层明确责任目标,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周密制定进度计划
要根据今年基本完成长江干堤建设总目标的要求,分三个层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
(一)有关各省要分项目,按照总目标要求,制定工程总体建设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移民搬迁,净化建设环境,落实保障措施。
(二)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要按照总体建设计划倒排施工工期,分解任务,明确各施工标段的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加快实施。
(三)各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标段不同时段的详细作业计划,配置精兵强将,保证设备、材料等资源按时进场,对工程实际进度,要按周进行检查。
所有计划的制定都应严谨周密,切实可行,要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等各种不利因素,留有调整计划的余地,原则要求项目总体建设计划除个别单项外,安排到11月底完成。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应将作业计划报项目法人;各项目法人将施工计划报省水利厅;各省水利厅将本省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总体建设计划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四、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在今年长江干堤建设强度高、规模大、工期特别紧的形势下,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忌粗放管理,杜绝盲目追求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质量管理力量,配足质量检测设备,严格质量管理要求。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到位。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五、严格计划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计划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作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地方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堤防工程验收规程、《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工程各个阶段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验收的具体工作程序。
(二)根据工程的实施进度,由项目法人提出工程验收计划,各省汇总后报长江委,由长江委于5月底前提出长江堤防工程的验收工作总体安排,报水利部。
(三)具备投入使用验收条件的工程要尽快进行验收并及时移交运行管理部门。没有验收移交的完工工程,要明确看管责任,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单位,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七、加强工程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各长江干堤项目的建设进度,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实现建设目标,要建立工程建设月报制度。月报制度以每个项目为统计单位,内容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和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月报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编制,非隐蔽工程由水利厅汇总,隐蔽工程由长江委隐蔽工程局汇总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信息报送工作务必及时准确,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隐情不报等现象。

八、强化检查监督
各省水利厅要组成专门质量监督班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强对本省长江干堤项目的检查监督。长江委应充分发挥流域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水利部委托长江委,负责对全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于11月向水利部提交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报告。部稽察办要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的重点项目、重点堤段进行重点稽察。对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将派驻水利部工作组进行现场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 北京
2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长春
3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哈尔滨
4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北京
5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天津
6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石家庄
7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上海
9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福州
10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济南
11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
12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海口
13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太原
14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合肥
15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昌
16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武汉
17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长沙
18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北京
19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呼和浩特
20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贵阳
21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昆明
22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拉萨
23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兰州
24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西宁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银川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乌鲁木齐
27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宁
28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重庆
29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成都
30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西安